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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利政策因素分析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专营机构的“引擎”作用已初步显现,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2011年5月底,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银行加大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小企业融资问题历来受到中央及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多年来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中央及非金融部委的基本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3年,国家出台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国家责令政府调动一切合理的经济、法律及其他有效的社会资源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其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述文件从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总体安排。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这样就使得政策更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2011年10月,在对温州小企业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六大金融和三大财税政策措施,这些都是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11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负担。近年来,各地区都结合自身特点,相继出台并贯彻落实上述关于促进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实施意见与措施,有些部门及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局,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服务,使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改善,政策环境逐渐优化

二、金融管理部门的基本政策

(一)央行方面

由于国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数量比较多,2002年,央行和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小额担保贷款。这一政策采用财政贴息和政府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可以带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大幅增长。按照政策规定,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如果当年新招用的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招用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就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财政部门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并提供担保。到2011年7月,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累计43亿元,许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都获得了发展资金,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小企业发展来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可以扩大社会就业,支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自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加快建设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交易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新产品,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类型,提供了多种融资工具供中小企业选择。这些创新产品扩大了大企业的直接融资,从而给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2008年10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浙商银行获批发行6.96亿元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证券,从发行规模来说,这的确不是一个大的规模,但是这一举措开拓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并且采用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金融工具,从实践上为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同年,鉴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银行是地方金融机构的现实,对商业银行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调增其信贷规模,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10%。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扎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不但总量上要对中小企业的份额有所扩大,同时也要关注资金的结构性配置;要求金融机构合理摆布信贷资金结构和信贷资金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要求,合理满足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信贷条件且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特别强调金融机构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上下功夫,积极探索新形势和新条件下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手段方式和途径,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精细化。央行决定从2011年起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综合评估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有效传导,全面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导向力。

(二)银监会方面

2005年,银监会指导银行业机构建立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2008年,银监会为促进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批准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8年,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小企业信贷增长实现“两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009年,银监会推动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求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规模、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三单”原则),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独立会计核算。截至201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109家银行设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新增贷款已超过全行新增小企业贷款的60%。专营机构的“引擎”作用已初步显现,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同时,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机构网点覆盖面。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东北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2011年5月底,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又称“银十条”),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银行加大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同年10月下旬,在“银十条”基础上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要求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这样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的对象,通过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使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助于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其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证监会主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融资。而保监会则主要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出台相关政策。四部门于2010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从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等六大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中,证监会着重于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着重于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三、税收优惠

中央政府一直关心小微企业的成长,一直致力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行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当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2015年2月,国务院表示必须要采取积极方法抵消经济增长放缓产生的影响。应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将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随之出台,这一政策2015年开始生效,直至2017年。此举在现行机制上扩大了享受减半优惠的小微企业的范围。现行减半政策从2014年起生效,执行到2016年,适用于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早些时候指出,去年约有250万家小微企业从这一刺激政策中受惠,总共节省了100亿元的应纳税额。此外,国务院还将失业保险费率从目前的3%降至2%,有效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从经济学上讲,减税能够有效地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充实企业自有资金池。小微企业的留存资金多了,对外源融资的需求就降低了,能够有效缓解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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