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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各栏目的填报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特指海关名称。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部分包括29个栏目。

收发货人是指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旧版报关单中该栏目名称为“经营单位”。

本栏目进口填报收货人单位名称及编码(两者缺一不可),出口填报发货人单位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1]任一项。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例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则收发货人应为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内设备、物品的(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收发货人”栏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例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14920061)[2]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圆形针织机”5台,“收发货人”栏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14920061”,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生产用原材料,应视同一般委托,其收发货人应填报外贸企业及其海关编码。

(3)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4)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的“经营企业”一致。

(5)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收发货人”栏填报直接接收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我国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1批,本栏应填报为“湖北省民政厅”+“4201990000”(临时收发货人编码)。

进(出)口口岸亦称关境口岸,本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具体而言是指设在一国关境内的对外开放的国际运输港口、国际民航航空站(港)、国际运输铁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跨国(境)输出输入管道(线、网络)以及位于关界的国际运输公路通道等经一国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但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特指海关名称。

该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及四位代码。例如,上海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0,浦江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1,吴淞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2,浦东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10。其中2200表示整个上海海关关区,2201、2202、2210表示上海海关的隶属海关代码。“关区代码表”中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时,则应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不能填报为“天津海关”+“0201”,而应填报为“新港海关”+“020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如货物由上海吴淞港出境,“出口口岸”栏填报为“吴淞海关”+“2202”。若“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西宁海关应填报为“9701”。

(2)特殊情况下,“进口口岸”栏或“出口口岸”栏按以下方式填报。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进口日期”栏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该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1)日期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例如,2008年8月8日进口一批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为8月8日,“进口日期”栏填报为“20080808”。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进口日期”栏允许为空。

(3)“出口日期”以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日期为准。因本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4)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对集中申报的报关单,进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申报的日期为准。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位海关注册编码及9位组织机构代码中的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中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有实际的运输方式,也有特殊的运输方式,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只有实际的运输方式,如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

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实际运输方式和特殊运输方式。

1.实际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实际运输方式专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其他运输(采用人力、兽力、输油管道、输水管道、输送带和输电网络等方式输送货物)。

2.特殊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仅指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包括境内与各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

1.“运输方式”栏填报的常规要求

“运输方式”栏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见表9-2。

表9-2 运输方式代码表及说明

2.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8)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9)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3.特殊情况填报要求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运输工具名称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在纸质报关单中,“运输工具名称”栏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填报要求,一般需填报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提供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航次是指船舶、飞机等出航编排的次第。航次号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本项内容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航次号的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航次号的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铁路运输填报“@”+8位进境日期。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英文名称(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编号+“/”+航次号,即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例如,“HANSA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在“运输工具名称”栏应填报为“HANSASTAVANGER/HV300W”。

(2)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该编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提供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提运单号”栏,主要是填报这些运输单证的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1.提单(海运提单)号

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提单号是指水路运输的承运人编排的号码,便于承运人通知、查阅和处理业务。提单号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

2.运单号

运单,是货物运单的简称,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承认收到货物并同意负责运送至目的地的凭证,同时也是规定托运和承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运单主要包括火车和航空器运输的货物运单。

(1)铁路运单号

铁路运单是铁路运输部门的承运人签发给货物托运人承认收到货物并同意负责运送至目的地的凭证,并规定了托运和承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铁路运单号是指铁路运输承运人在运单上编排的号码。

(2)航空运单号

航空运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航空公司的运单,称总运单;另一种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运单,称为分运单。航空运单号是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上编排的号码。

3.海运单号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被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海运单号是指海运单的承运人编排的号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提运单号按以下要求填写。

●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 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提运单号按以下要求填写。

1.进口

●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 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四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参见附件9-9)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3]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 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2)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6)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7)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8)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9)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参见表9-3)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4],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

表9-3 征免性质代码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备案号的第1位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记码,见表9-4。

表9-4 主要备案号代码表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免”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不得为空,如“C57205711700”“B57707170022”“E09088322223”。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使用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并在进口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在出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如“Z22010870142”。

(3)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本栏目是新版报关单增加的栏目,是指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具体含义:

第一,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或卖方Seller所属国别(地区);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没有贸易合同),比如样品、赠送货物,则填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新版报关单新增的“贸易国(地区)”指标与原报关单“贸易国别(起/运抵地)”指标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即启运地/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标。

启运国(地区)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卖方所属国别(地区),运抵国(地区)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买方的所属国别(地区)。因为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属“国别(地区)”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比如我国内地卖家和我国香港的贸易商签了贸易合同,但是我国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阿联酋,此时“贸易国(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则是阿联酋。

设置这一栏目的目的:第一,为了顺应贸易国(地区)经常与实际运抵国(地区)不一致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第二,为了如实体现国外买方(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境内开展贸易的具体国别(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参见表9-5)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5]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表9-5 主要国别(地区)代码表

启运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1.常规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2.中转货物的填报要求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中转货物指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从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卸下后,再换装另外的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转运往目的港。

货物中转的原因很多,如至目的港无直达船舶(飞机),或目的港虽有直达船舶(飞机)而时间不定或航次间隔时间太长,或目的港不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航线上,或货物属于多式联运等。

对于中转货物,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填报。货物是否中转,可根据随附单据中的有关信息来判断,如随附单据中出现“VIA”或“IN TRANSIT TO”字样,则可确定货物发生了中转。但“VIA”或“IN TRANSIT TO”含有的中转地信息并不相同,请注意二者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相关单证中出现“VIA”字样即为发生中转,跟在“VIA”后面的是中转地,“VIA”是指“经由某地到达某地”。比如“LONDON VIA HONGKONG”是指“经过HONGKONG(香港)到达LONDON(伦敦)”;又比如“MALI VIA DAKAR”是指“经过DAKAR(达喀尔)到达MALI(马里)”;又比如“TRAVELFROM LONDON TO PARIS VIA DOVER”是指“从LONDON(伦敦)经DOVER(多佛)至PARIS(巴黎)”。“IN TRANSIT TO”是指“转运到……”,跟在“IN TRANSIT TO”后面的是目的地。比如“HAMBURG IN TRANSIT TO ZURICH SWITZERLAND”是指“经过HAMBURG(汉堡)到达ZURICH SWITZERLAND(瑞士苏黎世)”。

(1)对于发生运输中转而未发生任何买卖关系的货物,其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不变,即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填报,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填报。

例1: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进口的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从日本东京启运经香港中转运抵境内,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1万台自产DVD机经香港中转运至日本名古屋。

本例中,进口丰田面包车的启运国(地区)为日本,出口DVD机的运抵国(地区)为日本。

(2)对于发生运输中转并发生了买卖关系的货物,其中转地为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可通过提单、发票等单证来判断货物中转时是否发生了买卖关系。

例2: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我国香港某公司签约进口的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从东京启运经香港中转运抵上海,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约出口的1万台自产DVD机经香港中转运至日本名古屋。

本例中,进口丰田面包车的启运国(地区)为中国香港,因为进口丰田面包车的境外签约人(香港某公司)的所在地(中转地)是香港。出口DVD机的运抵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分别为中国香港和日本,因为出口DVD机的境外签约人(香港某公司)的所在地(中转地)是香港。

装货港也称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报关单上的“装货港”栏是专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亦称目的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报关单上的“指运港”栏专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6]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如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在填制报关单时,如遇到装货港或指运港为非中文名称时,应翻译成中文名称填报。

对于直接运抵货物,以货物实际装货的港口为装货港,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为指运港。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最后一个中转港就是装货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如前述例1、例2中,进口丰田面包车的装货港均为我国香港,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DVD机的指运港均为名古屋。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境内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7]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号的组成为××-××-××××××,第1、2位代表年份,第3、4位代表发证机关(AA代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AB、AC等代表特派员办事处发证,01、02等代表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主管部门发证),后6位为顺序号。例如:06 AA 101888。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编号长度、编排与进出口许可证的相同,但编号的第5位为字母。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目为空。

成交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成交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称为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成交方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

1.报关单中使用的成交方式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CPT、CIP等。值得注意的是,报关单填制中的诸如“CIF”“CFR”“FOB”等成交方式是中国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所指定的成交方式,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内涵并非完全一致。这里的“CIF”“CFR”“FOB”并不仅限于水路而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主要体现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关税费的计算。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与报关单中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如表9-6所示。

表9-6 贸易术语与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

2.成交方式的表现形式

成交方式一般标示在发票中的“价格”栏,其表现形式一般为CIFZHUHAI、FOBSHANGHAI、CFR HUANGPU等。

3.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参见表9-7)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表9-7 成交方式代码表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含有前述运输费用,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I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FR的,应在本栏填报运费。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8]

填制纸质报关单时,“运费”栏填报格式举例如下。

● 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1”。

● 运费单价:填报运费货币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 运费总价:填报运费货币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如7 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保费是指被保险人允予承保某种损失、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对价或报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保险费专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保险费的和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含有保险费的,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R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I的,应在本栏填报保险费。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填制纸质报关单时,“保费”栏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 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

● 保费总价:填报保费货币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如10 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杂费”栏不同的杂费标记填报如下。

● 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1”。

● 杂费总价:填报杂费货币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无杂费时,本栏免予填报。

合同协议号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或数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愿按照一定的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的编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如在原始单据(发票)上合同号表示为“Contract No.:ABC 1001”,则“合同协议号”栏应填报为“ABC 1001”。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者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本栏填报托盘件数,例如“2PALLETS 100CTNS”,件数应填报为“2”。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散装货物,“件数”栏填报为“1”。

商品的包装是指包裹和捆扎货物用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一般情况下,应以装箱单或提运单据所反映的货物处于运输状态时的最外层包装或称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向海关申报,并相应计算件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包装种类”栏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

在原始单据(装箱单或提运单据)上件数和包装种类一般表示为“No.of PKGS”,其后数字即表示应填报的“Packages”(包装)的件数,或“TOTAL PACKED IN ××× CARTONS ONLY”,或“TOTAL ××× WOODEN CASES ONLY”。

例1:“PACKED IN 22CTNS”,表明共有22个纸箱(CTNS为Carton(纸箱)的缩写的复数),件数填报为“22”,包装种类填报为“纸箱”。

例2:“2 Units & 4 Cartons”,表明共有2个计件单位(辆、台、件等)和4个纸箱,件数合计为6;由于有两种不同的包装出现,所以类似这种情况,件数填报为“6”,包装种类统报为“件”。

例3:“TOTAL PACKED IN 200 CARTONS ONLY”,表明共有200个纸箱,件数填报为“200”,包装种类填报为“纸箱”。

例4:“TOTAL FIVE(5)WOODEN CASES ONLY”,表明共有5个木箱,件数填报为“5”,包装种类填报为“木箱”。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参见表9-8)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表9-8 包装种类代码表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如货物的毛重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如毛重9.567 89千克填报为“9.567 8”,毛重123 456.789千克填报为“123 456.789”。应以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所显示的重量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填报。报关单的“毛重”栏不得为空,毛重应大于或等于1。

净重是指货物的毛重扣除外包装材料后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部分商品的净重还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销售包装物料的重量(如罐头装食品等)。

商品的净重一般都在合同、发票、装箱单或提运单据的“Net Weight(缩写N.W.)”栏体现。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如货物的净重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

● 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可填毛重。

● 按照国际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货物,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填报公量重。

● 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不能确定净重的货物,可以估重填报。

● 对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应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集装箱又称货柜,是一种用金属板材或木材、塑料、纤维板制成的长方体的大箱,常见规格为20英尺(约6.1米)和40英尺(约12.2米)。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例如EASU9809490。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

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本栏填报方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集装箱,箱号为TEXU3605231,自重2 275千克。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随附单证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各种监管证件。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参见表9-9)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表9-9 监管证件代码表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1)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不在“随附单据”栏填报。

(2)填报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3)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本栏目填写内销征税联系单代码(c)及编号。

(4)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本栏目填写“r”+“:”+“××关预归类书××号”。

“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例如凭编号为EB14CA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ECFA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EB14CA12345”。

“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例如凭编号为12345678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C12345678”;凭序列号为00345201501010000000Abc的原产地声明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D00345201501010000000Abc”。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如报关单第1、3、4、5、8、9、10项为享受某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商品,且其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第3、1、4、5、6、7、8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按表9-10填写。

表9-10 单证对应关系表

已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如凭编号为AB001234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企业录入原产证书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T15415201500000040,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5>T15415201500000040”。

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的代码、有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及是否实现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等情况见表9-11。

表9-11 优惠贸易协定相关情况对照表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的商品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上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标记唛码英文表示为Marks、Marking、MKS、Marks& No.、Shipping Marks等。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一般分列为收货人代号、合同号和发票号、目的地、原产国(地区)\[包括最终目的国(地区)、目的港或中转港\]和件数号码等项。

备注是指填制报关单时需要备注的事项,包括关联备案号、关联报关单号,以及其他需要补充或特别说明的事项。所以,备注栏有时也称“关联备案”栏或“关联报关单”栏。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填报在本栏“标记唛码”项。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填报在本栏“备注”项,格式为“委托××公司进口”。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如“转至(自)××××××××××××手册”。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4)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5)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6)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7)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

(8)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分别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9)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10)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11)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12)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格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如预审价(P01VD511500018P02VD511500019)。

(13)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14)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15)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在此填报。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16)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的集装箱号在此填报。格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

(17)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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