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介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介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表是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系统分类表。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HS并制定了以HS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目录在HS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增加了第22类,第98章,并加列7位数子目1 794个,8位数子目320个。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率是核心。目前,我国进口税则使用5栏税率,分别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表是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系统分类表。该税则表自左到右排列,共分为5栏,第1栏是税则号列,第2栏是商品名称,第3栏是进口税优惠税率,第4栏是进口税普通税率,第5栏是出口税率,它是海关凭以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根据我国的关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海关税则目录于1985年3月采用了欧洲海关同盟研究小组制定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1987年将HS译成了中文,并着手开展对原海关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向HS的转换工作。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HS并制定了以HS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全部采用HS的项目(即6位数子目),不作任何增添和删改,全部采用HS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子目的注释,不更改其分类范围并遵守HS的编号顺序。《协调制度公约》还规定,在6位数子目不变的情况下,各国可在HS的子目项下加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更加具体细目,即7位数、8位数等细目。现以0301.9210鳗鱼苗为例说明如下。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而第7、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从以上可以看出:第5位数码代表1级子目,表示它所在税(品)目下所含商品1级子目的顺序号,第6位数码代表2级子目,表示它在1级子目下所含商品2级子目的顺序号,第7、8位依次类推。需要指出的是,若第5~8位上出现数字“9”,则它并不一定代表在该级子目的实际顺序号,而是通常情况下代表未具体列名的商品,即在“9”的前面一般留有空序号以便用于将来修订时增添新商品。如编码04070029中第8位的“9”并不代表实际顺序号(不用“4”),而是代表除鸡蛋、鸭蛋、鹅蛋以外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禽蛋。其中3~9之间的空序号可以用于将来增添新的商品。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分别用“—”“— —”“— — —”“— — — —”代表1级子目、2级子目、3级子目、4级子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目录在HS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增加了第22类,第98章,并加列7位数子目1 794个,8位数子目320个。为满足中央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海关监管工作的要求,提高海关监管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在8位数分类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税号又进一步分出了第9、10位数编码。具体说来,我国加列的子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顺利发展,需制订不同税率的商品加列子目,如临时税率商品;

● 对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加列子目,包括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和特定商品;

● 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外贸出口秩序、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对有关主管部门重点监测的商品加列子目,包括进出口商会为维护出口秩序或组织反倾销应诉要求单独列目的商品(电视机分规格,电风扇、自行车分品种等);

● 出口应税商品;

● 在我国进口或出口中所占比重较大、需分项进行统计的商品,包括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罐头、中药材及中成药和编结材料制品等);

● 国际贸易中发展较快,且我国有出口潜力的一些新技术产品。

近年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正在试行配额许可证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HS编码正在我国外经贸工作中发挥特别积极的作用。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根据以下原则制定税率的:

● 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粮食、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等,制订低税或免税;

● 原料的进口税率,比半成品、成品低;

● 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零件、部件,进口税率比整机低;

● 国内能生产的物品、奢侈品,制订高税率;

● 国内需保护的产品或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制订更高税率;

● 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仅对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无论是进口税还是出口税都用一个税则商品目录,并在进口税率栏同时列出各栏高低不同的税率,由于原产地的不同,其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也不同。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进口税则的适用税率执行四档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进口货物均按原产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率是核心。

新中国第一部税则的算术平均税率为52.9%。1985年,我国海关采用CCCN税则目录,并且对税率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新中国第二部税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各国经济、贸易发展的新格局和实现“入世”的目标,我国多次对关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1992年12月,我国降低了3 371个税号的关税,平均税率降至39.9%,同时,取消了进口调节税。1993年12月,再次调整2 898个税目的进口关税,使关税平均水平降至36.9%。1994年,我国进一步对234种商品降低税率,实行进口暂定税率,使税率降至35.9%。1995年又对烟、酒和录像带等进口关税作了进一步下调。1996年4月1日起对4 900多个税号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降至23%。1997年10月1日再次下调至17%。入世后,为履行承诺,我国关税税率不断调低,2005年我国平均关税水平调整为10%左右,2010年关税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15.2%,工业品平均税率8.9%。调整后的关税基本上形成了资源类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制成品由低到高的梯形税制结构。

目前,大部分商品都免税出口,仅对小部分商品征出口税,目的是为了限制这些商品出口,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或者控制其盲目出口。

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均十分复杂,设置有法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普惠税率、最惠国税率等多栏税率。目前,我国进口税则使用5栏税率,分别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适用普通税率。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为1%,最惠国税率为65%,普通税率为180%。除进出口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外,我国对部分货物还实行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例如进口关税中有暂定最惠国税率,出口关税中有暂定出口税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暂定税率优先于税则税率执行。但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只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