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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转关和出口转关的区别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将被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1.含义

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包括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点进口报关;货物在启运地出口报关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海关监管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报关。

2.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

● 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 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 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以下货物不得申请转关运输: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3.转关运输的方式

转关运输有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和中转转关三种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提前报关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2)直转转关

进口直转转关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的进口转关。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出境货物的出口转关。

(3)中转转关

中转转关方式是指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必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转关方式。

武汉泰华公司(420123××××)在投资总额内委托武汉机械进出口公司(420191××××)于2009年6月与香港某公司签约进口一套自用设备,该设备属于鼓励类进口项目。设备于2010年6月1日从上海吴淞海关进境,该合资企业委托上海华宇货代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上海海关办理转关申请手续,后由“长江号”轮船于2010年6月5日(周一)运抵武汉,并于2010年6月20日向武汉江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经海关查验后放行。案例中的转关手续属于(  )。

A.提前报关转关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直通转关

1.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提货单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将被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因故无法调阅进口转关数据时,可以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直转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逾期办理需缴纳滞报金。

直转的转关货物应当在海关限定的时间内运抵指运地。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申报。逾期申报需缴纳滞报金。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2.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下列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超过期限的,将被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出境手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直转方式的转关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广东省内运输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3.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

(1)提前报关的,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向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转出地海关传输。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的,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转入地后,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入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1.转关运输的期限

(1)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在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的,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征收滞报金的起始日;在指运地申报逾期的,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征收滞报金的起始日。

(2)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1.过境货物的含义及范围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下列货物准予过境: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2.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过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1.转运货物的含义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货物转运的条件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 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 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 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 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 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 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 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4.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 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 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 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或飞机载运进境后,仍由原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通运货物进口报关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船舶的《进口报告书》或民航机的《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清单》上注明通运货物数量,海关凭以监管货物至出境止。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区别见表6-2。

表6-2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区别

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B。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需要提供核销单;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不需要提供核销单。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出台了新政,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海关新政策实施后将对进出口快件带来以下影响: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具有“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代理人进行申报。收、发货人需要在收、发货时提供快件商品编码(H.S.code),以及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海关对该商品要求的相关证件。

新政取消了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code)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价值在人民币5 000元以下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果进口的货样、广告品是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按程序审批并按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规定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出料加工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因此只有在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出料加工出口货物属暂时出境性质,加工后需要复运进境。开展出料加工应本着“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原则,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纸张的印刷、布匹的印染等。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的加工,如出口棉纱织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胶合板等,则已超出“简单加工”范围,不属于出料加工业务,而按一般贸易办理出口、进口有关手续。

1.备案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海关根据出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备案,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境外加工的期限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进出境申报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

为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2)进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税

4.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如下。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但是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对两种抵偿引起的两类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1.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

对于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原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不退运进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进口提供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提供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由美国某公司进口一套大豆出仓系统。2005年11月,出仓机的滑动式轴承磨损严重,通过“无代价抵偿”方式更换了一套滑动式轴承,已损部件未退运出境(以下简称“第一次更换行为”)。2006年6月,该轴承环又产生严重磨损,经商检部门检验是设计缺陷。企业与外方签订索赔协议,将滑动轴承更换为滚动轴承(以下简称“第二次更换行为”),又拟以“无代价抵偿”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一次更换行为如何申报?如何征税?

第一次更换行为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但海关对这批更换料件仍应照章征税。原因在于其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且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一方面,为保证依法征税,第一次更换行为应照章征税(因原货物仍留在境内);另一方面,为保障税赋公平,海关对其留在境内的磨损件应估价征税,并把原多征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

第二次更换行为如何申报?如何征税?

第二次更换行为不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海关对这批货物应以“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并照章征税。原因在于2006年申报的替换件(滚动轴承)与原进口货物不完全相同或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原进口货物是滑动轴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首先纳税义务人应该向海关说明原因;其次,如海关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征税款;第三,如果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在这个案例中,两者税则号不一致,滑动轴承归入8483300090,滚动轴承归入8482项下,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三款,海关应该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征收税款。

进出口企业还应注意,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有一个时限,即“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低值货物类三类。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

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 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每一份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份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退运进出口货物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的退运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经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不包括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报关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报关分两种情况。

● 原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则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原出口报关单等必需单证,办理手续。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 原出口货物未收汇,则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原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同时填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退运手续。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应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 因品质、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不予征税。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报关

●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有关单据,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可以免税,已征收的进口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属于直接退运货物,应当按照一般退运货物办理退运手续。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 因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

● 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检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货物范围

●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

●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3.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规定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除不需要申请外均与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货物相同。

● 申请直接退运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运,并在原进境地口岸办理退运。

● 报关单填制符合以下要求:“标记唛码与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编号;“贸易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 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并在进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关联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号;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 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 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免交许可证、免征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东莞电子公司出口一批DVD机到美国,因机内有一些部件损坏,需退回东莞工厂维修,此批货物已办理退税、已核销。遇到这种情况工厂一般选择办理退运送回工厂维修再复出口,但办理退运非常麻烦,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退运申请、盖公章。

● 退运协议(中英文对照)。

● 与客人之间关于退运事情的来往邮件,重点部分翻译为中文,盖公章。

● 原出口整套单据: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核销收汇联(就是报关单的绿联和黄联),一定要正本。原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原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复印件即可(如已核销外管局开已核销证明,如已退税到税务局开补税证明)。

● 收货人的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质量问题报告,国外商检机构出质量报告,也就是3方权威机构出具。

● 报关、报检委托书。

● 需要交纳保证金。

资料准备完后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最快也需要两星期,若海关审核不通过,则需要重新申请或退回国外,而且退运货物会使企业产生不良的海关信誉和记录。退运货物海关一定会查验,退运货物6个月后没有复出的,海关不予退还保证金。

遇到这种情况工厂可以选择另一种方法进行返修再复出,利用保税物流园区境内关外的功能进行退运返修。

维修建议操作模式:工厂只需将货由国外运到深圳盐田、蛇口码头或其他码头办理转关到保税物流园区,也可由香港转关到深圳保税物流园。货到物流园后打EDI单进入保税物流园仓库,货到仓库后厂方安排技术人员和配件以及检测仪器到前海保税物流园区仓库维修,改换包装。返修完后装柜交码头出境。

利用深圳保税物流园区进行返修的好处:(1)无须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无需交纳保证金,无须申报进出口关。(2)复杂问题简单化,节约时间、成本。

保税区退运的货物需满足以下条件:(1)货物必须是九成新以上,每个产品有独立完整的包装;(2)退运是因产品质量本身问题,不能是以翻新为目的;(3)外包装上面必须标明原产国,即非中性包装。

维修完的零部件不能再带进国内,需作垃圾处理或出香港。

2009年2月,利维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维公司)与外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利维公司向外方出售一批电子感光仪器设备,有关合同须在2009年6月底之前履行完毕。此后,利维公司组织生产上述设备,但由于原材料供应问题,拟出口的电子感光仪器设备直到2009年8月初才全部生产完毕。

2009年8月15日,利维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将上述设备发运给境外收货人。因利维公司延迟履行合同,外方以利维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解除合同。利维公司虽经交涉但仍无法改变外商意见,为避免货物滞留境外港口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利维公司无奈于2009年10月开始着手办理货物退运事宜,同时联系国内企业拟将退运货物在国内销售

2009年10月17日,上述货物从原出境口岸复运进境,利维公司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向某海关说明了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原因和事由,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某海关经审核认为,上述货物虽为出口退运货物,但造成退运的原因是利维公司延迟履行合同致使外方拒绝接受货物,该事由不属于《进出口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可不予征收进口关税的退运情形,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利维公司出口退运货物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款。

2009年10月20日,某海关向利维公司作出征税决定,征收退运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计人民币38.24万元。

海关此举是否正确?欢迎发表高见!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 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 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江苏某港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20193xxxx)向香港飞翼船务有限公司出口集装箱半挂车5辆,总价HKD608,000。经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现场前,先向该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货物运至海关监管现场后,转关至上海吴淞口岸装运出境。上述货物出口后,其中1辆因质量不良被香港飞翼船务有限公司拒收而退运进口,整批货物因此未能收汇。

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回答下列问题。

1.该批货物出口申报应符合下列海关规定(  )。

A.应同时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由海关进行电子审单
B.应先向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由海关预审,再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正式申报
C.应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审结后,再向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并附其他单证
D.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选择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该批货物从启运地运至上海吴淞口岸,在上海吴淞海关监管下装运出境,其转关运输采用的是(  )。

A.提前报关方式
B.直转方式
C.中转方式
D.直通方式

3.该批货物申报时,除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下列随附单证(  )。

A.商业发票
B.出口货物许可证
C.出口装货单据
D.出口收汇核销单

4.该批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两栏目分别填报为(  )。

A.一般贸易,一般征税
B.一般贸易,中外合资
C.合资合作设备,一般征税
D.合资合作设备,中外合资

5.关于退运进口的集装箱半挂车,下列表述符合海关规定的是(  )。

A.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B.提供原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证、报关单退税联等单证
C.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D.1年内原状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不予征税

参考答案:C/A/ACD/B/ABD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ATA单证册 进出境展览品 转关运输货物 提前报关转关 直转转关 中转转关 过境货物 转运货物 通运货物 货样、广告品 出料加工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 进出境快件 退运货物 退关货物

1.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其海关监管期限有何规定?

2.什么是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哪些范围?

3.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4.什么是转关运输货物?它有哪几种方式?

5.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有什么区别?

6.退运货物与退关货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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