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出口监管仓库及其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出口监管仓库及其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但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 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 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得低于1 000平方米。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海关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该证书有效期3年。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2.出仓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并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入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

●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深圳某公司已开展货物拼柜出口到香港以及海运拼柜的业务。如客户有散货出口的情况,可以利用该公司出口监管仓拼柜出口,将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客户只需用普货车将货物送入该公司出口监管仓,并提供给该公司报关所需的相关单证即可,从该公司出口监管仓到客户货物出口的指定地点的整个过程的相关操作都由该公司负责。不仅可以降低关务风险,也可以大大降低整体运作成本。

某一工厂生产精密仪器,需从国内另一厂家转厂进口胶粒和一内资厂进口纸箱以制作产品外包装;现该工厂利用该公司出口监管仓库,将所生产的仪器出口到该公司出口监管仓库,并让另外两工厂用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方式将其各自货物出口到该公司出口监管仓,然后进行拼装出口即可;再如该公司另一客户生产打印机,其将国内工厂生产的打印机运到该公司出口监管仓,再将光盘从香港进口到该公司保税仓,然后利用该公司仓库将两者拼装在一起转关出口到深圳码头或香港再上船到国外。

这种加工贸易进仓,加工贸易提货的出口监管模式,代替了转厂模式,可以大大减小关务风险,也可以大大减小对账的困难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