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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避免的额外税收负担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凡此种种,均属非正常税收负担,但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设置会计账簿,遵守操作程序,合理税收筹划,坚持实事求是,主动争取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而免除掉。新征管法对纳税人应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如此,企业受到的额外损失就更大了。

企业应避免的额外税收负担

所谓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笔者根据有关规定,并联系工作实践,提醒企业纳税会计关注如下方面:

1.如果企业因无账经营、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而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则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倘若企业核算失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比如,依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将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在7%至40%的幅度内,而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如此之高。

2.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批准的法定减免税款,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长期挂在“应缴税金”账户上,或违规从“应缴税金”结转到有关科目,给少数心术不正者以可乘之机,占为己有,使减免税形式与效果脱节,企业不但失去本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还增加了办税费用。

凡此种种,均属非正常税收负担,但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设置会计账簿,遵守操作程序,合理税收筹划,坚持实事求是,主动争取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而免除掉。

此外,企业还可能发生如下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1.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则视同权益放弃,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2.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计算扣除的基数;

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却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

4.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作税前扣除;

5.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弃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提及的是,即使企业亏损也要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进行纳税申报。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先行申报的亏损数额,须经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后,才能作为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的依据;假如未经纳税申报、没能按税法进行调整的会计账面亏损数额,则不能作为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的依据。

征管法对纳税人应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如此,企业受到的额外损失就更大了。

上述种种非正常税收负担,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增强办税人员法制观念和时限意识、按规定及时办妥各项涉税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本文发表于《财会通讯》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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