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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体面劳动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员工家庭生活困难并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病假工资虽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保护,但用人单位也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同时,对于工资的具体支付事项,用人单位有义务明确向劳动者具体告知。

走出薪酬误区 实现体面劳动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并非一码事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但二者在税法上的定义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适用税率不同,在会计核算上不同。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可见,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是明显的,并非像有些企业管理者所想象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转换”:要么偷漏国家税收,要么转嫁负担,降低员工薪酬水平,引发劳资矛盾。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对劳动者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凡是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都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它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者工资的最低限,不应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制度混为一谈。企业员工家庭生活困难并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三、不能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此前有些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以试用期或以未完成劳动定额(承包任务)为由;以包吃包住、提供其他待遇或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协议等为借口,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四、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约束最常用的做法是采用“计件工资制”和“提成工资制”,导致大部分劳动者实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则理所当然的按照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当月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为依据计发每个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称“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总的原则要求应是以让大多数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同一岗位上能够按时按质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无底薪+高提成”的报酬形式也违反法律规定,同样无效。

五、病假工资也有“最低标准”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虽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保护,但用人单位也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正因此,才会有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之规定。

六、每月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在内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均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另外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同时,对于工资的具体支付事项,用人单位有义务明确向劳动者具体告知。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未明确加班工资的具体金额,那么,此约定无效;倘若劳动合同约定一个固定值作为加班工资,则此约定属于部分有效,一旦发生争议,还是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计算确定加班工资,实际加班工资超过约定固定值的,用人单位仍需补足。

七、停工、停产期间不应停发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八、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也应发给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以增强其荣誉感和使命感。

九、“年终奖”可否变成“年中奖”

对于“年终奖”发放时间问题,需要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或数额,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到第二年中途发放的,因为此时的“年终奖”属于当年工资的一部分。倘若“年终奖”不是工资收入的固定组成部分,而是企业根据上一年经济效益情况发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又未曾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性质,用人单位则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发放时间和具体数额,法律并不强制干预。

十、离职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十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代替不了工资增长机制综合改革

自去年以来,各地进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实际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只解决了低层次劳动力的工资保障问题,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尤其是非公经济实体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问题并未真正触及。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出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行动纲要,积极开展工资增长机制综合改革,才能保障全体劳动者工资报酬长期稳定地增长,使劳资双方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交流和指导等制度,继续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时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由地方政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是在保持工资适度增长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有一定含金量的财政金融措施,依法给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减税,以及大幅度降低这些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拓展增资空间。

四是建立企业薪酬监控体系,防止乃至杜绝拖欠工资行为。

五是努力为非公经济、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将这一主体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作为综合改革重心,确保非公企业雇员特别是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一线的新生代农民工受到尊重,使他们劳动更加体面、生活更有尊严,方能在更大范围内缓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对于企业来说,一要继续配合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加职工福利。二要坚持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老有所养和归宿感。三要进一步规范工资的统计、审核、公示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工资、薪金发放透明度。

(本文发表于《赣州民营企业》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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