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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的新旧程度折算确定完税价格。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出口关税税额。

第三节 关税的计算

一、关税的计税依据

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格。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它包括两层含义:(1)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的基本宗旨,也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2)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0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根据税法规定,这里所称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

1)因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加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④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进口企业销售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2)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①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照以下次序,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该估价方法是指从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或类似的成交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该方法是指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的完税价格。

3)计算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以下三项: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按照前三项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在境内获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工具等。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境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4)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等。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货物每月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税法规定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应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的新旧程度折算确定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

(1)如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通常称CIF价格)成交的,或者以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佣金,或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保险费成交的,可将成交价格直接作为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另加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或境外口岸运达我国境内的口岸前实际交付的运费、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FOB(离岸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

(3)进口货物以运抵我国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货价+运费)÷(1-保险费率)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FOB)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img30

此外,还应注意下面几点:

1.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2.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3.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司计算完税价格。

二、关税的计算

应税货物的适用税率和完税价格确定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比较简单了,其计算公式为: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完税价格如是以外汇表示的价格,则应先将其完税价格折合成人民币价格,外币折合率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进(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例5-1]某进出口公司从外国进口甲醇,以我国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进口申报价格为到岸价格US$660000。当期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100=¥826,税率为8%。要求计算甲醇应纳进口关税税额。

解析:

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以此价格为完税价格。

甲醇完税价格=660000×8.26=5451600(元)

甲醇应纳进口关税税额=5451600×8%=436128(元)

[例5-2]某公司向境外出口矿石一批,成交价格为境外口岸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289.6万元,另支付运费18万元,保险费5万元,该货物出口关税税率为5%。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出口关税税额。

解析: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289.6-18-5)÷(1+5%)=253.9(万元)

应纳关税税额=253.90×5%=1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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