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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上市公司的差异比较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说,由于宏观经济背景、社会制度环境、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及企业经营体制各方面因素的差异,使中国的MBO与西方企业的MBO存在明显的区别。MBO在国外的收购主体绝大多数是公司的管理层。而我国的MBO多采用协议收购形式,收购的也只是不可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

3.3 中外上市公司MBO的差异比较

在中国特有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MBO,其运作过程明显受到了新兴市场和转轨市场特征的影响,也使MBO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形成了独具特点的发展路径。具体来说,由于宏观经济背景、社会制度环境、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及企业经营体制各方面因素的差异,使中国的MBO与西方企业的MBO存在明显的区别。

(1)MBO目的不同。国外典型的MBO收购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是大集团精简业务或对付敌意收购及进行私有化的产物。是一种微观层面上的股东和管理层自发的市场化行为,是典型的以市场为推动力的财务并购。而中国的MBO更多则是基于宏观方面考虑,从国有经济的战略改组和国企产权改革角度出发,配合国有资产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以解决历史遗留的产权困境问题。体现了一种国家导向的特点,属于战略性并购。

(2)MBO市场环境不同。欧美证券市场是成熟的交易市场,相关的证券法律体系也较为完备,规范MBO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全面和细致,监管也相对完善。这就大大降低了MBO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而且在政府干预程度上,除了依靠MBO实现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外,其他MBO均属市场行为,并不受政府干预,市场化程度较高。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仅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少数规定涉及MBO,致使MBO实践中容易出现较多问题,存在较大风险。而且政府在我国MBO在实施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政府在MBO中具有多重身份,他既作为MBO推动者也作为支持者和交易者,还是立法者,政府的干预贯穿了MBO的全过程,行政色彩较为浓厚。

(3)MBO收购主体的不同。MBO在国外的收购主体绝大多数是公司的管理层。而我国的MBO收购主体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层、中层经理、技术骨干甚至还包括一般员工等。例如,粤美的MBO就吸纳了普通员工,深圳方大MBO也考虑了技术骨干等等。

(4)MBO的定价模式不同。国外MBO收购价格一般都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其定价一般都是采用较为通行的评估办法和较为成熟的财务模型,以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合理。而我国MBO定价采取的大多是政府与管理层协商议定的,透明度较低,也缺乏市场定价的过程,价格大多以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作为依据(该价格远远低于其在证券市场的市价),而且,上市公司很少对外披露其定价信息,则难免给人“暗箱操作”的感觉。

(5)MBO的融资渠道不同。国外MBO融资手段灵活多样化,管理层自己只需支付收购价格中的一小部分,其余资金则主要通过外部融资方式(如债务或股权融资等方式)筹措,保险公司、银行、养老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大的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加入到资金提供者队伍中来,并可利用股票、现金、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多种支付工具。而国内,MBO实施中可以依赖的合法融资渠道较少,管理层通常的做法是自筹资金或通过私募投资筹集资金,收购资金的支付工具较为单一,主要以现金为主(如佛塑股份MBO、胜利股份MBO)。

(6)MBO的收购结果不同。要约收购形式国是外MBO主要的收购方式,收购标的基本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份,管理层和中介机构在发起MBO时,收购股份比例一般都达到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90%以上,管理层在MBO后拥有公司对公司绝对控股权,可以实现上市公司的退市。而我国的MBO多采用协议收购形式,收购的也只是不可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而且从收购股权数量来看,由于管理层的支付能力有限、筹资能力有限以及相关法律的限制等,我国MBO往往只能够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因此,MBO后管理层也只是实现了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并不会引起上市公司的退市。

【注释】

(1)Harbir Singh,Management Buyouts: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ic and Operating Change Prior to Public Offering[J].1990(11),pp.111-129

(2)See Mark Sterling,Mike Wright.Management Buyouts and the Law[M],Blackwell Law,1990,P22

(3)由于2005年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其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但在限售期内以及尚未流通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其股权性质仍可看作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可将之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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