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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存在不同的用工制度,这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许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更为突出。银行与编外人员的关系可能是以下情形之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租赁。第二种情况是,编外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工作的银行没有任何用工的关系,其工资待遇按照派遣机构的标准执行。实际上,很多企业用劳动力派遣工制度规避《劳动法》的规定。

五、同工不同酬

商业银行存在不同的用工制度,这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许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更为突出。银行与编外人员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不按照《劳动法》来解决。银行与编外人员的关系可能是以下情形之一:(1)签订劳务合同;(2)劳务派遣;(3)人员租赁。如果银行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按现行的法律理解,应该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情况是,编外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工作的银行没有任何用工的关系,其工资待遇按照派遣机构的标准执行。第三种情况是,银行从第三方的人才租赁公司租赁员工,类似劳务派遣。无论哪一种情形,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编内员工的工资待遇。编外人员主要集中在支行的网点,从事柜面工作,收入水平处于银行薪酬等级的低端,低于从事相同岗位的编内员工的收入水平,扣除“三金”后所剩不多。除编外人员外,银行还雇用临时工,有的做保安,有的做清洁工。临时工的待遇更低。

近年来,劳动力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务派遣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派遣工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具有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优点,同时还能规避用人风险。但是这种用工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力派遣涉及劳动力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派遣工的实际使用人的义务不明确,派遣工是否应该享受用工单位职工相同的收入和待遇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劳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人认为在用工单位与劳动力派遣工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即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对劳动力派遣工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薛孝东,2006)。实际上,很多企业用劳动力派遣工制度规避《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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