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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基金监管的启示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国外完善的基金公司治理制度,表明其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安全运作,有助于基金行业避免系统性问题的出现,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8.增加监管机构的权力,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加强证监会对我国基金业的集中统一管理。

2.3.2 国外基金监管的启示

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中国国情,我国对基金业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快基金业的立法。基金业的立法要从机构创设、运作和监管三方面分别立法:从机构创设的角度,基金业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资金从哪里来和资金如何来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只有《公司法》、《合同法》尚可以规范基金业,但是,对基金业法律关系的实质——信托关系——在《信托法》中尚无专门规定。今后,我们在完善《公司法》、《合同法》的基础上,首先应加快《信托法》的专门修订,与此相配套的《财产法》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要在对基金机构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基金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基金从业人员,不仅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要建立起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的体系。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统一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创设标准;在现有的银行、证券、保险从业人员任职资格三个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为统一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建立基金经理人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基金监管的警示制度。

2.加强基金业的行业自律监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基金业的自律组织对于一国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强基金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称为基金行业协会的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加强我国的基金业的行业自律管理。

3.建立完善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而且要把独立董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综观国外完善的基金公司治理制度,表明其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安全运作,有助于基金行业避免系统性问题的出现,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基金公司的运作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基金的发行、上市、审计等工作都是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来协助完成的。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通过强化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的个人责任追究来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现行的规定虽然要求基金经理对信息披露的虚假和遗漏理由负责任。但是,基金经理通常可以用各种看似合理合法的理由来推卸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基金经理个人责任的追究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6.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在推动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合理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中立和诚信,证券立法的完备、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府和基金公司关系的清晰化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7.建立私人诉讼制度。通过建立私人诉讼制度,一方面对基金公司有很强的威慑作用,从而对基金公司施加了压力;另一方面,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中的不足。

8.增加监管机构的权力,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加强证监会对我国基金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准立法权和司法权制度,对基金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专门管理的同时,有权监督信托、基金投资等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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