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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海钱业公会请求另订钱庄法之争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7年成立的上海钱业公会,是上海钱业专门办理同业各种内外事务、在外代表同行集团利益的机构。当同业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上海钱业公会则召集同业共同集议,并派出代表对外进行交涉。毋庸置疑,上海钱业公会是得到各级政府认可的法定社会团体。3月28日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在上海钱业内引起很大的反响,上海钱业公会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要求另外颁布钱庄专门法。

压力集团的抗衡:1931年上海钱业公会请求另订钱庄法之争

邹晓昇

经济生活中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往往结成一个集团,经济利益多元化,必定要形成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利益集团都要有各自的代表。

有学者研究指出,在19世纪后半期,中国传统行会的职能发生变化,已经成为集团利益的代表,开始在政治生活中扮演新的角色 (421)。1917年成立的上海钱业公会,是上海钱业专门办理同业各种内外事务、在外代表同行集团利益的机构。当同业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上海钱业公会则召集同业共同集议,并派出代表对外进行交涉。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上海钱业公会与上海银行公会多次予以借款、垫款和承销公债,但在政府得寸进尺,不断强制性要求上海钱业提供款项,给上海钱业造成资金周转紧张之时,钱业公会屡次选派代表前往磋商,讨价还价,竭力请求政府停止对钱业的褫夺或减少款项的数额。

1931年上海钱业公会请求另订钱庄法是上海钱业与政府进行的一次直接针锋相对的抗争,是经济压力集团与政府之间进行抗衡的典型个案 (422)。已有的研究成果虽有所涉及,但尚无专文论述 (423)。本文以上海钱业公会针对银行法的颁布,为维护同业利益,采取团结同业、游说疏通、动员社会各方舆论的声援等各项举措,请求政府另订钱庄法为例,考察经济压力集团如何与政府进行抗衡,以及对政府政策的影响。

一、上海钱业集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上海钱业因同业之间利益与共,其自身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成为一个经济利益集团。上海钱庄资本的组织方式使得钱业与钱庄之间联系紧密,形成一张紧密交叉的网络。钱庄资本除极少数独资外,绝大多数是采取合股形式,入股的股东一般都是亲朋好友,或者非常熟悉的商家。有的股东同时投资几家钱庄,如曾任钱业董事的永丰庄经理陈一斋在1922年同时投资滋丰、鸿丰庄,1923年投资厚丰庄;在上海拥有多家企业的宁波商人孙衡甫投资的钱庄有信裕安记庄、恒隆、恒赉、益昌等庄。因股东同时在不同各庄投资,各庄资本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调剂。钱庄经理本身也投资入股,如秦润卿任福源钱庄的经理,同时又投资鸿祥、恒大等庄,承裕庄经理谢韬甫同时又是志诚庄的股东。有的钱庄经理自身又是该庄的股东,如恒隆庄陈子壎既是经理,又是股东,衡巽庄俞佐庭同样如此。各庄监理、经理、襄理相互任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福源钱庄秦润卿兼任福康、顺康钱庄监理。钱庄因资本相互渗透和经理相互兼职,各庄之间的关联度非常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业之间实行汇划制度,加固了钱业尤其是汇划庄之间的业务联结,相互之间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这一制度对于汇划钱庄业务活动体系的形成,有很大的关系,“汇划制度对于钱业最大的影响,则是促使钱业加强同业间的相互团结合作” (424)。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业务经营对象不断突破以前亲朋好友的范围,与众多商人发生往来,包括陌生或不甚熟悉的。业务的发展逐渐趋向专业化,业缘关系日渐突出,地缘关系则渐渐淡化。“业荣庄兴,业衰庄倒”的经验教训,上海钱业已有过深刻的体会,同业的共同利益是维系上海钱庄互存的基础。

上海钱业公会的建立更进一步加强了同业之间的内部联系和合作。上海钱业公会建立后,组织渐趋科层化、规范化,公会的各项职能不断完善,不仅有严格的入会资格审查制度,而且为入会钱庄创造和提供享用优越的集体物品和福利制度的条件,将整个上海钱业紧紧团结在以公会领导为核心的周围,进一步增强了同业的凝聚力。一旦入会,钱庄即可享有汇划庄这一崇高的地位,可以签发信用极高的庄票,在汇划总会得以汇划轧帐清算;参与公会事务的公众决议;享受怀安会、临时医院以及子女入学等福利。集团内成员越来越具有趋向一致的公共利益。

上海钱业成为经济社会中的压力集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反映。

首先,钱业与商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上海钱业是伴随着中国传统经济走向近代的,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习惯相适应,特别在广大的中小商业中有广泛的基础。钱庄不仅经营货币兑换,而且经营存放款业务。废两改元之前,中国的币制紊乱,多种货币并行流通,货币之间的兑换不可避免,中外银行和商人均得与钱庄发生往来。钱庄的信用放款适应中国商人的习惯,调剂市场,资金周转灵活,因而商人特别是中小工商业者大多与钱业往来。正如马寅初指出:“多数商人愿意与钱庄往来,而不愿与银行往来。” (425)杨荫溥也认识到:“商家不与银行往来者甚多,而不与钱庄往来者绝少。” (426)

其次,上海钱业与国内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广泛联系。上海钱业与本埠和外埠工商团体都有密切的联系,可谓“全国之领袖” (427)。特别是上海钱业公会成立以后,积极开拓对外交流。公会修改的章程及同业营业规则皆汇编成册,在《申报》、《新闻报》、《时报》、《新申报》、《商报》等各大报刊刊登,并寄送上海和外埠各商业团体。1923年,上海钱业公会将修改后的章程和营业规则寄送各省埠总商会共54处,上海和外埠各同业及其他团体共72处 (428)。上海钱业作为重要的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其社会地位得到各界的广泛认可。

第三,上海钱业已成为社会法定角色。上海钱庄与银行在社会法定角色方面有所不同,银行一般是各自独立直接向政府注册备案,而钱庄则是通过一个行业的集团形式,以同业组织的名义注册的。上海钱业公会最早在1920年即将申请书、公会章程和营业规则、同业牌号及经理人姓名等表册寄给上海总商会,恳请函送上海县知事公署,转呈核准,报农商部备案。1923年修改的章程和规则得到各级官厅批准备案后,上海钱业公会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查本公会章程及同业营业规则于本年一月间经同业共同修正,呈请财政部、农商部、当地各官厅,并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租界会审公廨、上海总商会核准备案,复由本公会分函各省各埠总商会,本埠各业公会及会馆公所,各在案。……务希各界诸君鉴阅为荷。” (429)毋庸置疑,上海钱业公会是得到各级政府认可的法定社会团体。

不论是就钱庄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还是从钱业的同业组织——上海钱业公会的社会角色和地位来看,上海钱业是当时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团体。

二、应对《银行法》的举措

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会议议决《银行法》,并修正通过。3月28日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在上海钱业内引起很大的反响,上海钱业公会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要求另外颁布钱庄专门法。

第一,组织人员专门办理。在《银行法》公布之前已有报刊登载全文内容,秦润卿看到《时事新报》上载有立法院通过的银行法全文之后,即向1931年3月1日召开的内园年会临时提出报告,认为其条文“以钱庄为附庸,而窒碍殊甚”,请全体详加考虑,因当时都无充分准备,决定由下次会议提出讨论 (430)

在3月6日先董祠会员会议上,会议主席谢弢甫提请讨论公决。秦润卿认为,“银行法于钱庄既不适用,自难遵守”,主张由公会呈请立法院另订钱庄法,得到全体与会者举手赞同。为切实进行,李寿山并且提议“此事关系切要,须推举若干人专责办理,或须延聘专员,以资进行”,其所需用费由公会开支 (431)。11日,执行委员会议公推秦润卿、谢弢甫、胡熙生、裴云卿及钱业公会法律顾问冯炳南为专责人员办理此案,并聘请专员办理一切文件 (432)。16日,因恐怕呈文中具名四人不合法律要求,又公推王伯埙加入。

第二,上书请愿。专责人员推出后,即起草电文,上书国民政府主席及立法、财政两院和财政、实业两部。3月11日执行委员会审核了拟就的上书电文,决议“修正文字拍发,并印发电文,分函各地钱业公会,一致呈请” (433)

1931年3月16日,上海钱业公会分别上书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主席、立法院、行政院、财政部、实业部,呈请政府各机关另订钱庄法。呈文指出,《银行法》第一条规定,凡经营收受存款及放款、票据贴现、汇兑或押汇等项业务之一而不称银行者,视同银行,“因是钱庄附庸于银行法之中”,其他各条也窒碍良多,苦难遵守。呈文认为《银行法》不适用于钱庄,其理由有三个方面:其一,“钱业放款,以信用为主。我国大小商业,自通都大邑以至乡镇僻处,均借信用放款为补助营运之资,今若加以限制,如银行法所规定,则一方资金有停滞之虞,而百业失周转之机。工商消沉,可以立见”;其二,“钱业组织,均为无限责任,股东既负重大之责,又欲令其财产证明书呈报官厅,则疑惧之心生,而出资营业之途狭,势必资金枯竭,民生益蹙”;其三,“我国地大物博,百业组织,或为合伙商店,或为公司性质,因地制宜,方利发展。若金融业必限于公司组织,则数百年相沿之善良习惯,一旦改弦更张,定滋纷扰”。呈文认为这三个方面不仅仅只关系到钱业一业,而是“社会安危,民生隆替所系”,“钱业负融通资金之责,握百业消长之枢,牵一发足以动全身,安钱业即所以安百业” (434)。钱业向称“百业之首”,上海钱业公会的呈文或许有些危言耸听,但详细列举了《银行法》不适用于钱业的理由,痛陈利害,确实道出了钱业及社会各界的心声,充分表明了钱业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起草《钱庄法》。立法院决议起草钱庄法,因对钱庄组织及性质“未必明瞭,诚恐闭门造车,出不合辙,反多周章”,上海钱业公会立即召集各委员从详讨论,请各委员尽量发表意见。5月26日,执行委员经过详细讨论,拟定大纲十二条。大纲为制定钱庄法的基本原则,极力维护钱业的习惯和特点,其内容为:(1)维持独资合资组织;(2)信用放款不加限制,估量各家实力;(3)职员不得违反法令及图自利行为;(4)资本额应就地方情形;(5)维持钱业按股分担习惯;(6)合资组织之钱庄应推出监察若干人;(7)股东以全部财产作担保,不赞成保证金与保证书;(8)组织方面须从简;(9)业务如下:各种存款、信用放款及抵押贷款、抵押往来透支、各种期票贴现、买卖生金银、各地汇兑及货物押汇、仓库业、代理收付款项;(10)营业不得规定年限;(11)营业年度依商界总结束期为准;(12)呈报股东名册时须用真姓名,不得用某记、某堂等名称 (435)。大纲在得到全体执行委员通过之后,即请《钱业月报》主编朱宇苍依照大纲拟订钱庄法草案。

朱宇苍根据大纲拟定的《钱庄法草案》原为34条,5月30日公会专门召开临时执行委员会,逐条宣读审议草案,予以修正通过,“但恐与现行法令有所抵触”,并请同仁律师事务所冯炳南律师予以审查,冯炳南向上海钱业公会提出了《钱庄法草案修正意见书》 (436)。经过审查修正后的《钱庄法草案》共为31条,草案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钱业的行业特色,其特殊情形也非银行所共有,大多是从钱业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和业规中提炼而出,虽然不尽完善,但毕竟与银行法有很大的不同,说明钱业也有制定本行业法规的需要。

当经5月28日立法院马寅初等邀请财政部等代表审查,结果决定“钱庄性质及营业情形,与一般银行大略相同,理应归纳于银行法范围,殊无另订专法之必要” (437)。7月2日,执行委员会认为此乃无理主张,决议仍继续进行,得到当日常会会员的一致赞同,并再次上书,呈请上海市党部、上海市社会局转呈中央政治会议。

第四,报刊争论。上海钱业以《钱业月报》作为舆论阵地,大作舆论宣传,发表文章诠释钱庄业存在的必要性,倡导另订钱庄法,主要文章有楚声的《钱庄有制定特别法规之必要》和《钱庄于信用放款》、叔仁的《对于银行法之感想》、孟昭的《银行法应改金融法刍议》、苍生的《银行法与金融业》、吴菊初的《钱业与钱庄法》、魏友棐的《银行与钱庄》等。

同时钱业还发文驳斥反对另订钱庄法的文章。1931年5月1日,《申报》载有周仰汶的《钱庄法是否必要》一文,作者通过对“钱庄营业方法是否适应现代社会之需要”和“有否存在及维护之可能”的推论,认为“钱业现在最适当之态度,为宜应时势之需要,舍弃其保持之方针,毅然改良,共趋新经济之路。以钱业向来经营之经验,岂不足在银行界中共趋进展耶,更何必惟钱庄法之是求?”针对这一观点,《钱业月报》发表了两篇文章予以驳论,分别是有道的《再答钱庄法是否必要》、屠彦容《读钱庄法是否必要后》,认为“钱业自有其独立之精神,另订专法,有显著之理由” (438)

1931年6月初,马寅初在立法院总理纪念周上作了《对于钱庄法之意见》的演讲报告,马寅初指出:“关于《钱庄法》的问题,鄙人认为无起草的必要,因为钱庄业到底是不是以信用放款为主,在营业上是不是和银行一样?因为银行做收受存款及放款的买卖,钱庄也做收受存款及放款的买卖,银行做生金买卖,钱庄也做生金买卖,我们想不出它不同的地方,所以《银行法》与《钱庄法》很难分别规定。……所以钱庄与银行名虽异而实则相同,无另行起草《钱庄法》之必要。” (439)针对马寅初的意见,《钱业月报》发表了孟昭《读马寅初对于报告钱庄法之意见书后》和蕴斋的《读马寅初〈对于钱庄法之意见〉感言》两篇文章。

对于驳斥马寅初演讲词的文章,7月7日执行委员会上,秦润卿认为“措词严厉,登诸报端,反生阻力”,主张“以和平出之,只要委婉动听,不可稍涉意气,即须驳正之处,亦不妨于文中略加点染,总以请求达到目的为主”,此意得到各执行委员的赞同,决议“以和平明确文字,请朱宇苍拟就呈稿,送交冯顾问炳南商榷后,再行呈请” (440)。秦润卿“以请求达到目的为主”,非常讲究策略。

三、争取社会各方声援

上海钱业公会除上书国民政府各机关外,还多方奔走,设法斡旋,“以图猛进” (441),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请求声援。

在上书的同时,上海钱业公会向国内各埠同业发表通告。通告强调钱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我钱业流通资金,扶助百业,有悠久之历史,负巨大之任务,在昔已然,于今为烈。其所以迭衍迭进而不敝者,实赖有适合国情之组织,与谨守信用之习惯,为社会所共喻”;指出,《银行法》“与吾业之组织习惯及营业方法不相符合,甚或大相抵触”,“勉强遵守,有扞格之苦”;主张同业“休戚之与共,宜桴鼓之相应”,希望各地同业“本卓见之所及,作同声之请求,备政府之采择,树钱庄之基础” (442)

通告发出后,各地钱业公会纷纷响应,直接上书国民政府各机关请愿,并复函钱业公会,表示赞成上海钱业公会的主张。上海钱业公会收到各地同业的声援复函的有常熟县银钱业同业公会、平湖钱业公所、南通钱业公会、杭州钱业同业公会、南京钱业公会、开封钱业公会、无锡县钱业公会、烟台金银钱业公会、吴县钱业同业公会、天津市钱商业同业公会、安庆钱业公会、宜昌市商会钱业分会、北平市钱业同业公会、江西景德镇钱业公会、厦门钱庄同业公会、湖南长沙市钱业同业公会等 (443)。上海钱业公会热心公益、维持钱业共同利益的举动得到各地钱业的一致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一场请愿活动,显示出作为金融中心的上海钱业在全国的领袖地位和影响力。

上海本埠的各业同业公会也积极声援。最先响应的是上海市糖业同业公会,紧接其后的有纱业同业公会,均致函被称为“群商领袖”的上海市商会,表示“难安缄默”,“惴惴不安”,请其转呈国民政府各机关,依照钱业自有习惯,另订钱庄法规。纱业同业公会认为:“是以数百年以至晚近,谋商场利益者,只知以钱庄通有无,不闻以银行济缓急。即如我纱线同业,沪市数百家皆恃钱庄为枢纽,而后营业始能发展。若一旦绳以法例,与银行并为一谈,则钱业何敢以有限制之资财,当无限制之责任,势必以法例为前提,而置历年来崇尚信用道德之习惯于不顾,从而缩小范围,以逐什一之利。在钱庄则直接受其束缚,在百业则间接受其影响。此非为金融界辩护,实与各业之命脉所关,不敢默而息也。如果此法施行不予修改,将来无论都市镇集之百货商业,逐渐衰败,必有不堪过问之一日。” (444)最令人瞩目的是,上海国药业、打铁业、水果地货行业、木器业、华商杂粮油饼业、米号业、广告业、饼干糖果罐头业、海味杂货业、南货业、油漆业、潮糖杂货业、纸业、彩印业、营造厂业、国货颜料业、榨油厂业、百货商店业、针织业、转运报关业、火油业、线光棉织业、古玩业、华商皂业等50余家同业公会竟联名分呈中央党部暨国民政府,请转饬立法院,从速另订钱庄法。而绸缎业同业公会则直接上书立法院,呈请准予另订钱庄法 (445)。各业如此关注钱庄法,闻风支持,充分反映了上海钱业在融通资金中的作用及其与上海工商各业的紧密联系。

单靠自身的力量和工商界的支持显然非常不够,“似不甚起劲”,因而上海钱业公会还积极寻求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协助,力求符合法律上的程序。上海钱业公会的上书均请上海市政府、中国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局和上海市商会等地方主管机关代为转呈国民政府各院部。公会曾请出席国民会议代表——上海市商会常委王延松将呈文提交国民会议,“藉付全国俊彦之公判,以迴政府群公之视听” (446)。当王延松得知“民会提案范围以统一及建设者为限”时,即携函向立法院接洽,当面向立法院院长邵元冲陈说 (447)。上海市商会也为此案专门电呈立法院和财政、实业两部,认为“内地金融,实以钱业为中心,且钱庄放款办法……尤适合中小工商之需要,此种特别组织,似宜另订特别法规,以资维持” (448)

上海钱业的举动也受到社会媒体的关注,新声社记者就上海钱业公会呈请国府另订钱庄法一事曾先后两次采访秦润卿,并将采访报告公诸报端。第一次谈话中,秦润卿就记者提出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第一,关于银钱两业同为金融机关的根本不同点,秦润卿指出:“银钱两业,虽同为金融机关,然实有根本不同之点。盖钱业放款凭对方信用,故称信用放款,历来如此。海通以后,因外国金融业以押汇押款为主,上海虽亦仿效其法,然仍居少数。至于内地,则沿袭数千年来之旧道德,与数百年来旧习惯,均以信用放款为主。……且我国尚无大商人,扶助中小商人,所以预防大商人之垄断,实于农工有直接利益,尤与孙总理节制资本及农工政策相合。故限制信用放款,于钱庄固有窒碍,于社会先有莫大影响也。”第二,关于钱庄的组织,秦润卿指出,钱庄组织系合伙性质,股东负无限责任,另有业规,亦甚严密,以保同业之信用。第三,关于钱业附庸银行法内,除资金停滞、投资者疑惧及改组公司外,尚有其他困难,股东财产大都为现款,披露财产为商界所忌,万不可能呈报;资本数额当依地方商业情形而定,若限定数额,在乡镇可能无此力量。最后,秦润卿指出,国家法令当谋普及乡镇僻处,不宜但顾及通都大邑 (449)。第二次采访是在立法院决定不另订钱庄法之后,秦润卿指出,银行历史至多不过四五十年,而钱庄已有三四百年,马寅初先生系银行家,对于钱业不免有隔膜之处,所发表意见或系就一方面之观察,表示仍希望政府另订钱庄法 (450)。新声社记者多次采访并予以公布,扩大了社会传播范围。

对于马寅初的意见,“各业咸为扼腕”。除秦润卿发表对外谈话外,上海工商界其他知名人士也纷纷发表言论,支持另订钱庄法。上海市商会常委王延松认为,马寅初主张的出发点仍以银行为立场,实则银行在今日之中国,尚在萌芽时代,未能适合农业商业上经济流通之需要;且钱庄性质,又与银行不同,极盼政府俟该业续行请求时,予以采纳即为另订,庶不使钱业勉强援用银行法,感受削足适履之苦;并表示将以其本人之力所及,仍愿予以赞助,期达到目的 (451)。银行公会常委林康侯指出:“立法院之意见,以为钱庄性质与营业情形大致与银行相同,故拟将钱庄归纳于银行法中,略事补充。此种论调若在世界立场言,固应如是,因世界各国钱庄性质与其银行相同。惟在中国则不然,乡村间之银行甚少,一切银钱往来,均由钱庄汇划。若辈资本甚微,有一万元者,有二万元者,若以银行法规定之,只能不超过,资本之往来,势必捉襟见肘。盖钱庄以信用为前提,且负无限责任。若银行以抵押为前提,系有限性质。彼此既异,其条例自难通用”,因而认为钱庄法尚有另订之必要 (452)

各界对于上海钱业的声援说明钱庄法的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四、政府各机关态度不一

上海钱业公会的上书呈文提交后,最先给予回复的是实业部,但实业部最初没有明确表示态度,只是要求上海钱业公会“仰静候府院批示可也” (453)。对于实业部的批复,钱业公会常务委员谢弢甫认为,“实业部以地位关系,亦知照例批答,不加可否” (454)。在谢弢甫看来,实业部的回复只不过是例行公事,对另订钱庄法这一问题,实业部的地位和发言权非常有限。

其后,立法院院长邵元冲发表谈话,邵指出:“政府订定银行法,考虑周密,钱业请求另订单行法,在钱庄本身,似亦持之有理”,但同时认为钱庄一如民信局,民信局渐趋淘汰,预料银行业务至相当时期,钱庄组织自难适用,并且钱庄以信用放款为主,而信用并无任何标准,难保不发生危险,表示政府对此正在考虑之中 (455)。邵元冲的谈话虽然也未置可否,但其言语之中透露出钱庄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淘汰,已暗示着钱业另订钱庄法的前途不容乐观。

在上海钱业公会上书之后,各省钱业群感不安,上海、北平、天津、安庆等处钱业公会先后呈请政府设法救济,而上海市商会暨绸缎业、糖业等五十余家同业公会亦纷纷继其请求另订钱庄法,“佥以钱庄在现在时代,凡市集乡镇之工商业,均赖其资金以转运者无论矣。即已设银行之大都会,百业营运亦均赖钱庄之辅助,良以钱庄与银行,其组织方式及营运方法迥不相侔。盖一则为公司组织,抵押放款;一则为合伙组织,信用放款。论其负责与少危险,则合伙组织为优,论其活动与有利工商,则信用放款为优。习惯之优良既如此,而为时代所需要又如彼,若不加采用,强令遵守,纳之银行法,在钱庄为法律所限,非收歇即改组。但我国自都会以至乡镇,向之恃钱庄以营运之,工商百业一旦以金融窒滞,失所凭藉,相率束手,当此之时,不特影响国家税收,亦且动摇社会基础,其于党国前途所关匪细” (456)

各地呈文纷驰沓来,“或发通电,或具呈文,纷请中央另订钱庄法” (457)。面对来自全国范围如此巨大的舆论,国民政府不敢漠视。

中政会即函询实业部,征求意见。实业部在复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秘书处函中认为:“银行法第一条所列三项,钱庄与银行业务无大区别,至第三条第二四五各项,钱庄与银行不能尽异”;并指出钱庄与银行三点不同:第一,就第二项组织言,银行多效法欧美,钱庄历史相沿已久,故组织方法有新旧之别,银行多设于通都大埠,钱庄除大埠外,多设于内地各城镇,故组织规模有大小之别,且钱庄除合资外,亦有独资开设者,今欲改为公司组织,以符第二条之规定,恐于实际情形反多窒碍;第二,就第四项资本总额言,内地各钱庄多恃与大埠钱庄通呼吸,其资本达第五条所定二十五万元,乃至五十万元者不多见,若在市镇,其资本五万元者亦不多见,然内地商贩未尝不资以周转,若将钱庄视同银行,限定资本总额,当此内地银行未能偏设之时,钱庄倘以不合法而闭歇者矣;第三,就第五项营业范围言,查第九条所列各项内地钱庄亦多难吻合。综上三点,均为银行成立之重要原则,而施行于钱庄,则扞格者多,且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第一条,银行不在各省营业税范围之内,而财政部对于钱庄独征营业税,是钱庄与银行显有不同之处。这三点就是实业部主张另订钱庄法的根据,实业部提议:可于银行法议决施行法时加入“本法之规定于钱庄不适用之”一条,一面再调查钱庄习惯,另订钱庄法规 (458)。中政会接到实业部复函后,即提交第272次会议讨论,决议交立法院。

立法院第143次会议议决另订钱庄法,由商法委员会起草。消息传出,银钱业一度为之振奋。《银行周报》立即报道这一消息,并欢称:“从此钱庄业务将不复附丽于银行法中,所有窒碍,全可删除。立法院既已交付起草,则颁布施行,计日可待。” (459)上海钱业公会更是摩拳擦掌,连续召开临时执行委员会,先是拟定钱庄法大纲,后又拟定出钱庄法草案,积极筹议进行。草案完成后迅速上呈立法院等各部门。

5月28日,马寅初等商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开会讨论钱庄法草案,并邀请财政部代表列席参加意见。审查结果决定不另订钱庄法。商法起草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指出:“佥认钱庄性质及营业情形,与一般银行大略相同,理应归纳于银行法范围,殊无另订专法之必要”;同时也认识到银行法所规定的限制,不无一时难以施行之点,因而决定“拟于起草银行法施行法时,酌量补充,以资调剂” (460)

政府各部门对于另订钱庄法的态度各不一致,前后变化。实业部和立法院院长邵元冲最初的态度非常模糊,在全国各地钱业公会和其他工商团体的请愿声势推动下,中政会、实业部同意另订钱庄法,决定交立法院办理。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立法院也不得不屈服,因而决定起草钱庄法,“此为各地钱庄业呼吁之结果”。但立法院最终还是决定不另订钱庄法,这是因为当时马寅初等商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占了上风。当然,商法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也只是代表一小部分立法者的观点。

五、余  论

社会结构是社团性的,集团是基础,“没有集团的利益就没有集团”。经济压力集团尤其是工会、农场组织及合作社,都具有较强的社会法定角色,是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机构,压力集团成为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工具,集团压力的结果是政府政策方向的一种并且是仅有的一种决定因素。压力,始终是一种集团现象,它表明了集团之间的推与挡,集团压力的平衡就是社会的现状。立法机构往往由政客核心人物所控制,立法机构的工作时常不够完善,但是当特殊利益变得过于强大时便会舆论大哗,群起而攻之 (461)

“立法之初,首在适应时代之需要。” (462)上海银行公会和上海钱业公会在抵制银行法的角度上虽然不同,银行公会是对银行法的内容表示质疑,“以事实扞格,要求更改”,提出许多修改的意见,上海钱业公会则是为了维护钱业的利益,直接要求另订钱庄法,但作为近代上海两大最重要金融势力的银钱业都共同反对,说明《银行法》还不适宜于当时中国的经济环境。银行法的颁布肯定了银行业存在的法理基础,但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的钱业在现实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同业组织上海钱业公会具有社会法定角色,并成为本行业的决定性力量。尽管银行法的颁布确实是世界潮流的大势所趋,但事实表明,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尚不够成熟。从商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教育背景来看,马寅初、戴修骏、楼桐孙、卫挺生、罗鼎、黄右昌、史维焕均曾留学国外,马寅初获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博士,楼桐孙获巴黎大学硕士,罗鼎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史维焕于日本帝国大学经济系毕业。应当承认,他们都接受过现代经济学和法学教育,但对于国内实际经济环境尚缺乏深入的体验和了解。因此,银行法一颁布,即遭到包括银行界人士的多方抵制。上海钱业公会并非是反对银行法本身,关键是因为其将钱庄依附于银行法之中,否定了钱庄独立存在的法理基础。从上海钱业公会请求另订钱庄法的呈文来看,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维护上海钱业的利益,而是已经超越了地域的限制,为全国钱业的共同利益呼吁奔走,因而其举动得到多方的支持,这充分说明,在当时的经济生活中,钱庄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上海钱业公会作为钱业集团的利益表达机关,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自己的目的,采取共同行动进行游说,对政府施加压力,政府的态度也因此发生变化。虽然上海钱业公会另订钱庄法的请求因立法院的反对无果而终,但由于上海钱业公会和上海银行公会等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银行法也未能付诸实施,反映出经济压力集团的行为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作者邹晓昇,上海水产大学人文学院社科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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