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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时期的上海银行公会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战前期的上海银行公会在沪市租界金融货币管理方面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进入“孤岛”时期,银行公会只得暂时先以谈话会形式,后来恢复执行委员会议处理重要会务 。对于“孤岛”时期租界内上海银钱业的活动,学界曾有相关研究成果 。因已刊相关资料缺乏,本文主要通过爬梳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史料,并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及英、日文材料,对“孤岛”时期上海银行公会所从事的主要活动加以考察,以冀填补过去研究的薄弱环节。

“孤岛”时期的上海银行公会

张天政

抗战前期的上海银行公会在沪市租界金融货币管理方面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八一三事变后,该银行公会的内部人事决策体制发生变动。1937年9月,银行公会主席陈光甫请假,公会会议暂定由常委吴蕴斋、潘久芬轮流担任主席召集开会 (328)。该会一度以全体银行业会议、全体银钱业紧急会议等名义召集会议,决定重大事务。进入“孤岛”时期,银行公会只得暂时先以谈话会形式,后来恢复执行委员会议处理重要会务 (329)。对于“孤岛”时期租界内上海银钱业的活动,学界曾有相关研究成果 (330)。但对于该时期银行公会所关注的一些重大问题,学界或未曾涉及,或仅稍有着墨。因已刊相关资料缺乏,本文主要通过爬梳上海市档案馆藏银行公会史料,并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及英、日文材料,对“孤岛”时期上海银行公会所从事的主要活动加以考察,以冀填补过去研究的薄弱环节。

在1937年底的上海“孤岛”,维持法币币值成为巩固抗日金融的首要任务之一。至1937年11月间,汇划贴水情况已危及币值及货币市场的稳定 (331)。沪战爆发后,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曾拟订安定金融补充办法4条呈准财政部施行。其第三条规定,因商业上之需要,所有活期存款余额可以同业汇划支付 (332)。这是专指商业需要而言,并不包括任何私人存款,但实行中多有假托商业名义支取同业汇划,即各银行存户往往利用“同业汇划”4字,任意搬动存款。而银行亦往往忽视其用途,多通融付给,实际违背该项规定之初旨;非同业使用汇划筹码,也给私人存户以渔利之机会。如曾有投机者以汇划调换法币,每千元贴水20元左右。汇划实际可作为流通票据,且可以变现套购外汇,这可能影响币制统一及法币币值。对此,当时一般人士之意见,有主张取消“同业汇划”制度,有主张政府对正当需要,予以调换法币之便利,更有主张取缔贴现,或主张放任者,意见纷纷,莫衷一是。及至贴现扩大,各方乃纷纷主张取缔,而银钱业及钱兑业同业组织,亦告诫同业对汇划不得通融或经营 (333)

事实上,限制汇划贴水是当时银行公会协调的重大问题之一。为制止日益严重的汇划贴水,财政部紧急致电银行公会,强调当初核定银行公会等所拟补充办法,运用“同业汇划”票据,是为上海银钱业同业间收交及周转提供便利,以期安定市面,结果反出现贴水现象。因此,对于“所有贴水情事,应即严予取缔,以重金融” (334)

国民政府财政部训令取缔汇划贴水,是通过银行业减少开出“同业汇划”票据数量来落实的。接到财政部宥电后不久,银行公会即转知各会员行限制汇划,以期制止汇划贴水 (335)。银行公会转达财政部来电后,上海市商会为汇划贴水又转财政部电致银行公会,要求该会通知同业遵照办理 (336)。接市商会转函后,鉴于市面仍热衷于汇划贴现,“贴水之巨更日甚一日,以致法币形成奇货”,为限制同业支付汇划,银行公会再度致函各华商银行、中中交农四行各分行、邮政储金汇业局指出,财政部电令严予取缔,已经通告同业;目前应严格控制汇划,如果贴水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势必引起金融极度不安;各同业应对存户要求支付汇划款项,一致切实限制办理,以杜流弊,“即无论定期、活期存款,除公司行号确因有商业需要,得付给同业汇划外,其余私人堂记概不得丝毫通融”。公会重申,此举不仅可限制贴水,更事关全体同业切身安危。因此,各行应一致遵守,相应查照办理 (337)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汇划贴水得以控制,银行公会便为取缔贴现复电财政部,声称已向各同业重申安定金融补充办法第四条;通告遵办后,贴现之风已不如以前活跃,贴水率亦逐步下降,限制贴现已收到明显效果 (338)

但至1938年下半年,上海市面汇划贴水再度高涨,至1 000元汇划贴水80元,这使人心异常恐慌 (339)。在一次会议上,身为上海华商银行界著名人士、银行公会执行委员的李馥荪感叹道:“先则怀疑于汇划而易成法币,继复怀疑于法币而转购外汇。贴水昂则汇市随之而缩;贴水跌则汇市随之而长,其互为起伏,互为因果” (340),危及金融稳定。于是,为安定市面起见,银行公会主张将到期公债本息由汇划改付划头,以逐步控制汇划贴水。该会还为此致电汉口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孔祥熙,强调虽言实行外汇请核,应侧重于限制外汇,即不能不先侧重于限制法币之来源。但该会认为贴水高涨之原因,是由汇划筹码过剩造成的;而现购买外汇已有限制,所以不用担心法币筹码充斥,而应设法减少汇划来源,才是安定人心之良好方法。于是,该会鉴于以前到期公债应付本息每期给付汇划侧重于限制外汇,以杜绝法币来源;现在情况发生变化,若仍以汇划付给会使市面增加2 000万元筹码,乃是“患其充斥而反使增加,实无异扬汤以止沸”,因而“拟请将本期公债本息概付划头,以杜来源,藉安人心” (341)。银行公会旨在解决汇划贴水问题,这虽不无为会员行调剂资金之嫌,但事实上是针对市面因限制现金流动所引起的恐慌心理,主张通过大量供应现钞来解除民众的担忧,恢复银行业的信用,以根除汇划贴水及套购外汇。这不失为一种可尝试的措施,但其忽视法币筹码过多会影响法币汇价维持。

因而财政部认为,这次公债到期,若改付划头,会使市面增加法币筹码仍在2 000万元以上,其足以助长资金逃避,刺激并影响汇市,“权衡轻重,所有此次公债本息,仍应照旧案以汇划支付”,“仍遵本部命令严禁贴水”。财政部显然旨在维持外汇市场及法币币值,进而又指示银行公会如担忧汇划筹码过多,应从开发用途方面详加规划,以“俾人心镇定”,市面即会安定。财政部注意到银行公会忽略外汇稳定问题,最后强调:贵“公会领袖金融,必以国家利益为重,尚希查照为荷” (342)

接到部电后,银行公会不以为然,根据李馥荪的提议,该会会同钱业公会再电汉口财政部,仍要求将该期公债本息付给法币。该会强调,上海汇划贴水风潮源于战时汇划筹码放出过滥,以致供求悬殊,调剂困难。假如此项筹码再度增多,则贴水市价必因而再涨,恐慌将更甚于前,“属会等限于绵力深抱杞忧,非蒙钧部于供求关系上量予调剂,不佥以弭此风潮”,“仰求俯鉴目前沪市环境危苦,准将本届公债本息改付划头法币”。银行公会还声明,如果权衡利弊不便变通办理,“属会惟有仍会同关系各方继续平准,竭力维持,以期消弭风潮” (343),银行公会实际上担忧日益增多的汇划会贬低法币币值。

经过一番请求、协商,该年底银行公会接到财政部允准付给划头的回电。接着,银行公会即为通告公债本息概付划头致函各银行,“本期公债本息现已由部核准改付划头,于宥日电知沪央行并代电四总行转饬沪四行遵办” (344)

此事最终得到落实。这次还本付息的内债为统一公债甲、乙、丙、丁、戊各种债券,总共还本付息51 233 500元 (345)。这是抗战以来国民政府首次允许以较大数额的付现来调剂金融的措施。银行公会交涉的结果,不仅有助于缓解贴水上升的状况,而且能够减缓自八一三限制提存以来所带来的紧张局面,亦有益于维持法币币值。

与此同时,银行公会还时常关注金融市场的动向。1939年6月“马电”及第二次限制提存办法颁行后,汇划贴现率急剧上升,曾一度高达200多元。当时也正值工商、农业急需资金时节 (346)。于是,为市面渐趋安定,便利工农商业资金周转起见,银行公会曾采取一些措施。

为进一步调剂资金,1939年6月26日,由潘久芬主持召开银行公会执委会与钱业执委会联席会议,议决调整同业汇划办法3项:(1)至6月30日为止,各行庄及其他金融机构结存银行业联合准备会及钱业准备库的汇划存款,约计2 200万元,由准备会按95%准许调换法币。(2)由该项汇划存款调成的法币,自7月4日起分12个星期支付,每行庄每周至多调取十二分之一。若某行庄结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而应付存款需提前取者,经准备会审查属实,可酌量提前调付。(3)自7月4日起,准备会开始办理各行庄领用同业汇划事宜。各行庄均须提供担保品,向准备会申请领用同业汇划,其领用办法另订之。

此外,该次会议还通过了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会所订同业汇划领用办法、检查规则及发行汇划证简则等,并决定由银行公会先行通告各行庄查照 (347)

这就是所谓的“新汇划制度”。新的汇划制度,对调换法币时间,虽然规定以十二个星期为准,但银行公会为调剂同业资金需求起见,也掌握一定的伸缩性。调整后的同业汇划制度,较1937年的汇划制度已有不同。

第一,汇划经营权之移转。以前汇划,各银行存银行准备会,银行准备会存三行,三行存钱业准备库。现则旧汇划已因调换法币而消灭,由银行业联合准备会受两同业公会委托,办理同业汇划领用事宜以移转经营。

第二,汇划支付准备金之强化。新办法的实行,在汇划准备方面较前有明显的区别,以前的汇划支付准备金,即系各行庄对欠款钱庄的间接放款,其最后担保为各欠款庄的资产及股东责任;现在的汇划支付准备金,以百分之百以上的财产为准备,实质上促使汇划支付准备金得以强化。此外,新汇划制度使各行庄过去冻结之资产,经领用汇划而复活(领用新汇划担保品,百分之七十为房地产),市场上流通筹码,因此又大量增加 (348)

第三,新汇划制度实际宣告个人在市面上以汇划调换法币的结束,有助于降低市面汇划贴现率,有益于工商业融通资金。后来,持票人已乐于使用同业汇划票据,该票据已可与法币同等行使,甚至也有外商银行开立汇划帐户者。据统计,1940年10月,各行庄已领用同业汇划达2 4431 000元;至1941年2月,汇划票据流动额已增加至3 000余万元 (349),可见领用汇划有助于金融业务的开展。此时汇划还可通过各银行汇往内地,采办原料如土产等之用 (350)

同业领用办法自7月4日实行后,汇划贴水率逐渐下降。至1941年4月,汇划贴现率为4~7元之间,5月中旬则降至1元左右,月底已开始不再贴水。至1941年8月,银行业汇划调换法币一直未再有贴水现象。另据有关史料,是年11月,汇划存款甚至可以计息,而且利息较划头为高,存放票据交换所也无限制,所以汇划又出现升水现象。

银行公会的措施最终使汇划贴水消除,甚至出现汇划升水现象,这不仅有助于防止现金过度集中于个人手中,可抑制投机,而且有益于上海租界金融步入正轨,如将资金转入内地等。学术界过去有认为该办法未起作用,实际上有欠公正 (351),应该看到领用汇划制度为维持上海租界抗日金融市场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352)。领用同业汇划制度至1942年1月被迫结束,当时规定原各行之汇划款项,一律以划头结清,原领用所缴担保品完全发还 (353)

需要指出的是,限制汇划贴水是银行公会为管理及控制资金市场采取的有力步骤之一。但为安定市面,银行公会还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1939年6月21日,为抵制敌伪的金融破坏并调整策略,孔祥熙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在上海租界再度限制提存问题。参加会议的有财政部次长徐堪、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交通部长兼央行副总裁张公权、钱币司司长戴铭礼、顾问杨格等。会上孔祥熙主张停市三天,并准备拟订限制提存办法,最后采纳张公权等建议,决定即行限制提存 (354)。6月21日午夜,银行公会接到财政部第二次限制提存办法即“马电”称,因上海竞购外汇,为安定金融起见,特规定除发放工资外,自本日起各银行每周支取存款不得超过法币500元,超过此额均给付同业汇划,“当以事关重要,即分别接洽。除‘八一三’以前存款仍照安定金融办法办理外,‘八一三’以后者自应遵照新办法即日实行”。这就是“马电”的基本内容。银行公会接到十分突然的该电文后,22日拂晓即决定先分别通告各同业一律照办 (355)。但因来电仅确定总原则,并未订立详细办法,需召集全体会议,讨论如何应付各项具体问题。

22日上午,银行公会常委吴蕴斋先后主持召开两次全体银行紧急会议,钱业代表秦润卿列席。在第一次会议上,银行公会执行委员李馥荪认为,“此事在银行商业之立场一方奉行功令,同时在可能范围内亦务必顾到存户之便利”。其他列席代表亦分别表示意见,主张在参照“马电”所确定原则及内容基础上,会后加以补充制订具体草案 (356)。其中,李馥荪等会议代表的意见实际上是主张采取折中办法,既要执行政府法令,又要照顾到存户利益乃至银行信用

第二次会议最后决定:除第八条办法由上海银钱业两公会电请财政部转知四行尽量接济沪市各行庄法币,不必书面通知外,即席起草电告,宣读修正通过,立即译发财部备案;同时将全体议决之七条,以公会名义通告在会及不在会银行即日施行 (357)。过去学术界并未对银行公会所制订的二次限制提存办法草案8条加以关注,实际上不难看出,最后公布实施的二次限制提存具体办法,是在参照该草案及《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的。第二次限制提存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1937年8月13日以前存款,仍照原颁安定金融办法办理;1937年8月15日以后至1939年6月21日之法币活期存款,照马电规定办理。各银行每周支取存款,不得超过法币500元。

2.6月22日以前各银行已开出本票及拨款单,及已通知之汇款解条,到期支取统照向例办理。

3.6月22日以前到期未收之支票,概照部令办理。

4.6月22日起存入法币款项支取时,不在限制之列。以法币存入者,仍付法币。以汇划存入者,仍付汇划。不受马渝钱电规定之限制。

5.同业存款依照向例办理。

6.定期存款到期时,除转为定期外,如转存活期并应依照财政部1937年8月31日沪钱字第61号命令规定,定期半年利息最高提取额为三千九百元,全年为七千八百元。在定额内允许提取法币,余额应即转入定期特存。八一三以后定期存款,如作押款其数量仍照前安定金融办法办理。

7.存户发放工资,其数量在五百元以上者,须填具申请书由四行联合办事处核准办理之。 (358)

二次限制提存办法制定后,银行公会即要求会员行遵照执行。第二次限制提存办法的实行,目的是紧缩汇市的购买力,以稳定黑市汇率;同时也不无控制法币供应量,防止敌伪设立华兴银行破坏我国货币金融、阻止敌伪以所发行伪钞换取法币套购外汇的意图。1939年5月,伪华兴银行成立,意味着新的套汇风波的到来。此时日伪政权禁止法币在华北流通,致使资金南下上海,结果是外汇市场立刻不稳,迭起风波 (359)。6月7日,根据平准基金会的指示,上海有关外商银行为避免套汇,决定停止以原定汇价供售外汇 (360),不再维持原有8便士的汇率,以防止伪华兴银行与日人在沪套取外汇 (361)。约6月下旬,发生日军宣称封锁天津租界事件,对上海市面也产生负面影响 (362)。当时上海租界市面人心恐慌,物价猛涨,提存风涌 (363)。至6月20日,据估计浙江兴业银行被提存约600万元,浙江实业银行约提存200万元 (364)。该时期外汇市场的波动,预示着新的金融动荡即将来临。银行公会等仍从大局出发,组织会员银行在短期内实施第二次限制提存,这有助于抑制外汇投机,控制上海外汇市场。因而从稳定外汇汇价防止套汇的角度言,二次限制提存办法在短期内起到了通货收缩,封锁资金,给予外汇投机者以一定打击的作用。一段时间内,市面法币奇缺,投机商遭打击后忍痛从各投机市场撤回资金,外汇回松,金市价格回落,公债黑市停顿,上海租界金融市面一度趋于稳定。至于倒卖纱布、杂粮、面粉等物品黑市,也因价格大跌而致停市,“高涨中的各种物价,均一致疲落” (365)。提存风潮已经平息,各行庄存款已见增加。8月中旬,金融市场已趋安稳 (366),汇划票据制度亦收到明显效果,市场筹码活泼,一度汇款入内地者激增 (367)。第二次通货紧缩及前述领用同业汇划的施行,在短期内收到显著成效。

但应该看到,该类限制提存办法实际上有违银行信用,不符合银行业的经营规律。因而第二次限制提存的施行,势必再度引起存户恐慌心理 (368),提存日益严重,使各银行穷于应付。这实际给执行限制提存的银行业造成在处理与存户关系方面面临较大压力。银行业一面不得不考虑做说服工作,如银行公会会员行新华银行即认为,限制办法颁行较为突然,如此对付存户觉得十分抱歉,于是要求银行职员做解释说服存户工作 (369)。同时租界内银钱业也在二次限制提存规定范围内允准存户提款。据记载,从当天至6月27日,上海各行庄被提走存款数千万元,其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被提走750万元 (370)。当时提存势头迅猛,各银行两星期共计约4 000万元,钱庄业约提走1 500万元。提存风潮致使各行不惜重利以外汇、股票、债券等调换现金,应付银行散户提存 (371)

决定实行第二次限制提存,亦打乱了华商银行业原来的计划。1939年4月下旬,中国银行副总经理贝祖诒从香港致电该行上海分行,提出通过提高利率吸收同业定期存款的设想,该建议经过与各方协商并得到四联总处的认可,委托银行公会联合准备会从6月5日开始办理。具体办法是吸收华商银行及钱庄的定期存款,每笔金额至少为1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随时订定,首次为年息7厘。所支利息由四行在同业汇划贴水收入项下拨付。存入钞票由四行及联合准备会会同核点,并封存汇丰银行库房内,以此减少市面筹码流通量。据统计,开办当日即吸收存款680万元,原计划在二三个月内吸收数千万元。当时租界内银行业务范围狭小,该办法不失为吸收定活期存款的权宜之计。但自从1939年6月7日平准基金会放弃维持法币汇价后,市面极度不安,投机者纷纷竞购外汇,致使物价飞涨 (372)。放弃维持黑市外汇汇率及实行二次限制提存,打乱了租界内华资银行原定维持金融的计划。

对于执行“马电”,包括银行公会成员在内的银行界一些有影响的人士也有颇为担忧、惋惜者。如李铭致远在香港的宋子文的电文中即认为,自从外汇汇价下跌后银钱业虽有提存现象,但此种局面如果能略予调剂资金应付,过端午节后,本可平静,“不料新办法又突如其来,大受打击。因此,散户之向来不予提存者,亦纷来提取,现金分散驱之向外,实力不充者困苦万状,其稍有准备者被逼出售资产外汇以资应付”,“试问此后尚有何人再敢存款于华商银行、钱庄,势必造成有出无进之局面”。李铭甚至进一步抱怨道:“已往种种措施,太偏重外汇,结果适得其反,情势严重,一错不能再错。” (373)第二次限制提存的出台,对银行公会及银行业而言有些被动、突然。李铭的电文,实际反映出当时上海华商银行界人士应对提存风潮所面临的苦恼与困难。李铭在另一份致宋子文的电报中还强调,1939年6月的情形与八一三时期显然不同,当时战事突发,一经说明,存户即多能谅解银行业;现在第一次限制提存尚未结束,又加码实行第二次提存,反而“使人民日忧币制之无定,存项之难靠,于是凡可提取存款者,莫不争先提取,卒自造成只有支出而无收入之现象” (374)。这说明银行界人士显然担心二次限制提存会致使华商银行存款减少,以致危及业务经营。

这至少表明会员银行在限制提存问题上与国民政府甚至银行公会实际上存在分歧,双方对如何稳定法币币值,乃至是否通过维持外汇汇率来巩固币值存在持不同观点,也表明在限制提存问题上政府与银行业及存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限制提存还引起租界内工商企业的不满,纷纷要求调剂资金。上海市丝厂业同业公会即致函银行公会称,江浙内地所收蚕茧即将运沪,抵埠以后应完纳关税数额较大,而且需要以法币缴税,但按照马电规定,每周只准提现法币五百元,这离应付税额相差较远。沪市各丝厂急等茧到开缫,而海关在税款未付清前又不许进栈提货,若资金短缺,耽搁太久,勿言运厂制丝,眼下不仅“厂商有货险之虞”,亦影响工人生计,为此“函请贵会筹谋补救” (375)。银行公会接函后,议决转函在会各行酌量办理 (376)。丝厂业同业公会的要求得到及时的回应,但五金业同业公会的交涉则颇费周折。五金业同业公会致函银行公会,建议该业拟议存入划头余额,抵作相等之汇划透支,并以将来营业收入之汇划随时归还汇划透支。银行公会回复道,多数会员行认为这对银行业务颇多不便,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只可由各会员银行与该同业有往来者自行商酌办理 (377)。与此同时,银行公会对上海粤帮花纱行绵安堂的类似请求,也给予同样答复。

由上可见,银行公会是在重重阻力及压力下遵行“马电”的。总之,置行业利益乃至银行与存户关系于次要位置,银行公会组织银行业遵行“马电”,再度实施通货紧缩,有助于打击日伪的货币金融破坏活动。就执行第二次限制提存令而言,银行公会在应对各界提现要求方面严格把关,也成为管制租界金融市场的策略之一,收到一定成效。比如,至1939年底,法币币值有所回升 (378)。这虽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但与银行公会组织第二次限制提存不无关系。与此同时,银行公会也关注其他金融货币问题。

1935年法币改革后,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训令银行公会,要求将所有各发行银行发行部分准备现金,以及各银行、钱庄营业部分现金,一律封存;同时规定,为活泼市面起见,对发行部分现金应全数交中、中、交三行接收,其营业部分已封存之现金及兑换法币收入之现金,由各发行行庄按照原有领券办法,以现金六成,再加政府债券四成,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换取法币或照章领用法币,“其领用法币者,仍应订立领券合同以资遵守” (379)。随后,银行公会决定转行各银行遵行。这样,原与中、交及各华商银行领券合约逐渐解除,各行纷纷改签合同,以两年为期领用不兑现的法币,至1937年11月到期。领用法币制度为金融业资金融通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领券合同即将到期,如果解约又可能使各行庄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依照合约规定,应备具四成法币换回保证准备,而所缴存保证准备均为政府债券,证券市场停市已达数月之久,战前售出债券亦延期交割,如果依约以法币换回债券,又无法变现。但在抗战时期正值需要筹码之际,若一旦收回大宗法币,必然导致进一步的通货紧缩,周转会更加困难。于是,银行公会呈文财政部及中、中、交三行,说明各行庄一时实在难以换回保证准备;并强调能否缓期关系到战时经济的兴衰。该会恳请财政部令饬三行,将该批先后所订各项领券合同,“自期满之日起,准再展延两年,以利周转” (380)。银行公会的领券合约延期交涉,顺应了各会员行庄的要求。该公会致函财政部后,还同时致函中、中、交三银行总行,让三行知情。

约三周后,还未等财政部作出答复,中央银行发行局局长李觉为领券展期先行复函银行公会及钱业公会,声称根据该行理事会决议,难以允许领券再行延期,但考虑到战事关系,可将保证准备项下债券由央行沪行改做押款处理 (381)。这一答复,显然对各领用法币行庄不利。银行公会还在等待财政部的答复。1938年初,中央银行沪分行转财政部致银行公会电称,国民政府财政部承认上海金融业所述困难尚属实情,经提请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第二十七次会议议决,原订领券合同除自动解约者外,同意照原合同定额续延一年;在此期间,其保证准备项下公债应得利息,仍归原领券行庄所有;但到期债票中签本金,由发行行领取,连同原有现金准备六成计算抵消领券数额。如各行庄能提供六成现银,并搭配四成债券请求领券,可随时呈部核定 (382)。数日后,银行公会向会员行通告1937年领券延期办理结果 (383)。这样,抗战时期银行公会的第一次领券续延交涉暂告结束。

但因各会员行与中央银行签订领用法币合同时间不一,不断有会员行或非会员行提请公会帮助交涉延期事宜。如非会员行上海绸业银行与中央银行订立的100万元领券合同,以5年为期,已于1938年6月19日到期。根据1937年12月30日部令,领券合同一律照原期再延期一年。据此,上海绸业银行曾致函与中央银行协商,至7月底仍未获准 (384)。该行经理十分焦急,无奈之下向银行公会求助。上海绸业银行建议,由于目前无法解约,可由银行公会恳请财政部再展期一年。银行公会决定先分函在会各行调查有无同样情形者,再并案办理 (385)。接到通知后,东莱、浙江实业、大陆、农工、垦业、浦东、中华银行致函为五年期领券合约期满请求延期 (386)。随后银行公会会同钱业公会致函财政部请求续延一年 (387)。该部批准了上海银钱业两公会的请求 (388)

至1938年11月,1937年请准展期的领券合同再次期满。银行公会电请财政部批准继续延期一年。财政部回复称,根据四行联合办事处决议不能再行延期,但考虑到抗战时期各行庄或因头寸紧缺,确实无法备款换回所缴保证准备项下之公债,可将上项公债改作押款分期清偿,以便逐渐解约。该部在来电中还具体规定,改为押款后可在两年内分四期赎清,每6个月为1期,每期付息1次,并清偿本金四分之一;利率则以各地贴放息率为准 (389)。财政部的答复实际要各行庄支付押款利息,显然对各领券行庄不利。

银行公会接函后,联合钱业公会及各领券行庄代表17人,召开临时会议商议如何应对。经讨论后各行庄代表认为,改作押款虽可以分期取赎,而“将担负巨额利息,亦势所难能”,反而不如依照限价作价了结之便捷,但此属最后办法。于是,议定先电请财部准予延期 (390)

银行公会联合钱业公会再次致电财政部,除陈述临时会议意见外,表示为活跃金融及保证资金周转计,特恳请准许再延一年 (391)。同时,两公会也致函四行联合办事处上海分处,请其帮助说项 (392)

不久,财政部致电上海银钱业两公会,表示经四行联合办事处同意,将上年曾续延领用法币合同,再行延期一年;但规定各行庄所缴保证准备项下应领公债本金,由发行银行领取,息金也由发行银行扣抵半数后,其余半数归领券银行领取。财政部还与银行公会约定,在时局平定后,发行银行可提前两月发出办理解约手续通知,各会员行应同时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393)。银行公会及银行业也只能照此办理。

至1940年底,沪市银钱业公会又致函四联总处称,领券奉准延期,又已届满,以时局所趋,沪市金融仍未见活泼,请再予以续行延期 (394)。上海银钱业公会为各行庄领券合约再续展期限,还由四联总处沪分处代为呈请,四联总处向财政部提出,上海银钱业与四行所定领券合约已展期三次,所请再续展期一年,未便照准;如各行庄无力赎取保证准备时,仍将该项保证准备品移充押品,向发行行商做押款,其押款利率可酌予减低 (395)。财政部回总处密函称,查各行庄向四行领券一案,三次期满,经财部商准四行,拟定办理细则五项:(1)领户领用法币合同,前展期限届满时,可再行延期一年,期满不得再行续展;(2)续延一年期内,如时局安定、债市稳固,发行行或领户任何一方,均得于两个月前,通知对方提前结束合约;(3)续展一年期内,所有证品之中签或到期本款,概由发行行扣留抵消领额;(4)一年期限内,所有证品到期息款,由发行行扣留半数,抵消领额,其余半数,仍归领户领取(证品利息到期日期在续展日期前,而发付日期在续展日期之后者,仍得全数归领户领取);(5)领户所订领用法币合约不止一份者,其缴充保证准备之证品,得由领户按照每一份合约领额,商准发行行个别划分指充,如领户事先不加划分,所有到期本息款,概由发行行指作先订各合约名下缴充之物,按照第三、四条规定办法扣留抵消领额,经准照原额再予展期一年,期满不再展限。四联总处决议,转期一年息抵扣 (396)。但后来上海局势恶化,部分领券合同解约未能加以办理。

国民政府财政部尽可能采取逐步解约的策略,实际在进一步实施其通货紧缩的政策,也是重庆当局在设法逐步从上海租界金融市场退出的表现之一。至上海完全沦陷时期,领券抵押品为日方以清理名义劫夺。

为安定金融、控制物价,1940年8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行《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10条,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规定该办法管理范围,及银行钱庄等金融机构均应遵照该办法办理。其二,规定集中存款准备金银行及缴存准备金率。即除储蓄存款应照储蓄银行法办理外,其普通存款应以所收存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为准备金,转存当地中、中、交、农四行任何一行,并由收存行给以适当利息。其三,明确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应以投资生产建设事业及联合产销事业为原则。其承做抵押放款,应以各该行业正当商人为限。押款已届期满请求展期者,并应考查其货物性质,如系民生日用必需品,则不得展期,以杜绝囤积居奇;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商业或囤积货物,并不得以代理部、贸易部、信托部等名义经营或代客买卖货物;银行承做汇往口岸汇款,应以购买日用必需品及抗战必需品之款为限;官办或官商合办之银行,其服务人员一律视同公务人员,不得直接经营商业。其四,对银行业务实施检查,规定银行每旬应造具存款、放款、汇款报告表,呈送财政部查核;财政部得随时派员检查银行帐册、簿籍、库存状况及其他有关文件。其五,规定对银行不遵管制的处罚条款。 (397)

其中第一条规定是确定被管制金融组织的范围,受管理的除银行外,上海的钱庄、银号、信托公司等都包括在内,颇为广泛;第二条规定旨在补充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不足 (398)。当时国民政府财政当局对大后方金融监管较严,上海游资充斥,对华商银行业的控制有些鞭长莫及。因此,《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的颁行,主要是针对上海金融业管理,其实质是通过控制资金限制商业银行的放款、投资规模,来设法管制金融市场,以稳定币值,抑制上海租界物价。

淞沪抗战结束后,上海游资充斥。1938年,各银行活期存款已有较大增加。1939年各大华商银行存款增加幅度更大。据广东银行上海分行档案材料记录,以前该行曾向中、中、交三行提取现钞,但1939年中客户纷纷携款存入银行,不仅足可应付,而且过剩至无处存放。结果存户更有以现钞换取本票者,每1万元愿贴水5元。该家银行当时的应付办法是,拒绝同业存款,套购外汇,结付现钞 (399)。另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从1937年底的12 921万元增为1939年底的17 820万元;同期中南银行由9 478万元增为10 129万元,浙江兴业银行由8 160万元增为12 968万元,浙江实业银行由5 010万元增为6 440万元 (400)。据统计,1939年上海华商银行定期存款占27%,活期存款占73%;1940年各银行定期存款占21%,活期存款占79% (401)。据统计,至1940年底,上海的游资约达50亿元 (402)

而如此巨额的资金又多不用于正途。当时各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以下几类:套取外汇 (403),如至1941年底,在上海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至少达十多家 (404);经营黄金押款及货物押款;倒卖有价证券,如中国通商银行、大陆银行、金城银行等;经营房地产,有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等;直接经营商业甚至囤积商品或设立信托部,如金城银行下设通成公司,直接进行运输、销售、囤积等商业经营业务 (405)。游资充斥,银行业从事不正当或投机业务经营 (406),也助长了物价的波动。如据统计,1938年底上海物价指数为134.1,1939年底物价指数则上涨到314.8,1940年底物价指数则增至518.7 (407)。这不仅是沪市租界通货膨胀恶果的充分反映,而且影响到整个租界内社会及民众生活的安定,情形非常严重。

至1940年,上海游资充斥更加严重,银行业投机盛行,商人囤积居奇,物价上涨,危及法币币值,金融市场极为不稳,而且有为敌伪所乘的危险。于是,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并颁行该项管理银行的法令。

过去学界对该法令的重要价值有所着墨,曾提及该法令的主要目的 (408),有人甚至认为这是战时统制银行之嚆矢 (409),但对其与银行公会的关系均未曾提及。财政部于8月7日颁布《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随后即训令银行公会组织会员行施行 (410)

各地银行业得悉上项办法之后,认为目前社会环境特殊,多表示事实上不能施行。如天津租界银钱业提出因环境特殊,对准备金延不缴存。重庆、昆明等地银钱业则呈请财政部核准,延期至1941年4月底开始缴存准备金 (411)。起初上海各行庄也认为,在沪市施行此办法事实上亦存在阻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条集中存款准备金施行上颇有困难。至于第三条以下,事实上不成问题,随时可以办到。该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各行所收存款,除储蓄存款外,余应以20%转存中、中、交、农四行,由收存行酌给利息,此条在该办法中最为重要,亦为上海金融界所不满,缘由如次:(1)20%之转存,比例上实在过高。这样高的转存额,任何一行均不能负担,“各行经常存款准备之高度,亦有未及百分之二十者,例如收有存款一万万元之银行即应立即缴出二千万元,此数实非任何一行立即所能付出”。(2)中、中、交、农四分行在上海之地位至为不定,租界地位亦在未可知中,四行能支撑多久不得而知。各行将存款缴四行,一旦四行在沪不能经营,各行将立即陷于险境(原文注,此点为一般疑惧之中心,关系甚为重要)。(3)中、中、交、农四分行所给利息是否足敷成本,不无疑问。国内银行对存款所付利息一般甚高,活存四厘至五厘,定存六厘至一分不等,平均成本在七厘左右,如四行所给之利息过低,则各行对此长期性之利息损失,势将不能负荷。(4)各行倘遵令办理,颇担心引起汪伪政权干涉,各行处境势将因此而更趋困难。

上海等地银钱业行庄的上述意见不无拖延之意,也表明沪市租界银钱业各行庄仍试图继续存储巨额资金,以随时运用资金,不受头寸约束,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就实际言,目前上海各银行之存款均有增加,而用途则因各种市场之消沉较前更为狭窄,游资充斥较前更甚,百分之二十之转存各行,事实上游资有余,绝不至有困难发生也”。各商业银行如能将款项移存中、中、交、农四分行,由中、中、交、农贴付利息,于金融大局及各行地位均有益处。而各行庄之所以持不同意见,实乃仅从同业利益即私利出发,这是不足取的。

事实上,这时银行活期存款又有较大增加(参见表1)。据统计,至1941年6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活期存款已达223 610 033.21元,定期存款为38 892 250.19元 (412);浙江兴业银行活期存款达130 597 791.83元,定期存款25 632 705.73元 (413)

表1 4家银行1940年定活期存款统计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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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银行周报》第25卷第12期、第14期、第20期、第22期、第29期,1941年4—7月。

据目前所见资料,起初虽然银行公会及银行业对该办法持消极态度,但最终还是考虑执行。1940年9月,上海银钱业两公会会员行庄已开始执行《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具体为:其一,遵令缴存存款准备金,首先是将各商业银行储蓄部存款提取四分之一为准备金,而中、中、交、农四行对所收存之准备金也给予适当利息;其二,杜绝囤积居奇,遏制投机活动,银钱业各行庄遵令不进行直接商业经营或囤积货物;其三,银钱业两公会采取措施详查各行庄存放款利率 (414)。随后,还就一些缴存准备金手续问题进行协商。

后几经磋商,11月中旬,财政部同意银行公会交存准备金之办法,仿照储蓄存款交存准备办法,即每年分为3月、6月、9月、12月底4次进行。后来,为便于核对起见,重庆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又训令银行公会,要求各行庄将转存当地四行之准备金,除由四行转报外,并由各该行庄于缴存后另报财政部查核;并要求转知各会员银行遵照办理。至于具报其尚未交存该项准备金者,并应迅即遵照规定结算,尽快交存呈报 (415)

关于组织执行《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据记载,1941年5月下旬,为避免间接助长商人囤积,银行公会已决定停做栈单押款。如对于粮食、煤球、纱布、肥皂、火柴及其他日用必需品,棉纱、五金等原料类栈单,不许银行业再做栈单或仓库押款,以协助平抑物价,维持民众生计 (416)。另外就现有资料看,1941年11月前银行公会仍在进行实施《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的一些协调工作。如据《商业月报》记载,至1941年8月,上海华商银钱业两公会各行庄也在继续执行《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曾以20%的比率提缴存款准备金,缴存当地中、中、交、农四行 (417)。另据时人在上海一家杂志撰文指出,准备金制度“现在尚在继续推行,普行于全国,此不可不谓我国银行制度之一大改进” (418)。《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在上海终于得以推行,这与银行公会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419)

“孤岛”时期,日方采取利用法币的策略,使伪联银券、伪华兴券、伪中储券先后与法币等价行使,以用法币抢购军用物资,并套购外汇,其最终目的是驱逐法币与美元、英镑汇兑本位,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以日元为中心的汇兑本位,即建立所谓“日元集团”,以最终通过打倒法币来击垮国民政府 (420)。就银行公会而言,虽然当时实行通货紧缩政策,对银行业务已极为不利,租界内银行业投资范围狭窄,孤岛环境复杂险恶,但银行公会为限制汇划贴现、草拟金融法规并执行政府第二次限制提存令,为领用法币合约延期多次进行协调,以及遵行管理银行暂行法令作出的诸多努力,均有益于维持法币币值。同时,银行公会及时转达、督促银行业执行重庆当局的战时金融政策,为沪市抗日金融的确立、巩固乃至控制上海租界资金市场,聚集金融财源,抵制日伪的货币金融破坏,尽到了同业团体的职责。该会为协调银行业与企业及存户关系、银行业与政府当局的关系,也发挥了力所能及的作用。上海钱业公会及钱庄业该时期也参与了银行公会组织的一些重大活动。这是由于钱庄自1933年废两改元后,出于共同利益考虑,已成为银行公会重要的联盟力量。当然,无论是重庆国民政府当局在“孤岛”时期所采取的通货紧缩政策以打击套购外汇,还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试图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及银行信用来设法维持法币币值,均非根本性的维持法币币值的措施。日本侵华及其所造成的复杂局势,实际上使得银行业同业公会难以充分地履行其职能。

(作者张天政,宁夏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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