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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与效率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所有权上,政府除控制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家股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理们只享有银行的控制权收益,不享有剩余索取权收益,他们往往有和政府完全不同的多种目标,如在职消费、享受更多闲暇时间等等。在实证研究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研究都表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明显低于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关于国家股比例怎样影响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率的文献并不多。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与效率

一、股东性质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效率

(一)国家股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日)、《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1994年3月11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1997年3月24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依据股权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情况的不同,国有股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大类。其中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包括:(1)原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组为公司时,其资产折合的股份;(2)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设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3)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纯粹的国有控股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设公司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与国家股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绩效的影响一样,关于国家股是否影响及怎样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和效率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攫取之手(Grabbing hand)和帮助之手(Helping hand)。

攫取之手(Grabbing hand)的观点持有者认为:

当前,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存款保险人的角色,为商业银行提供隐性的存款保险。在所有权上,政府除控制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家股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政府作为隐性存款保险的提供者,必然会行使起监管的责任,加上其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的身份,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种绝对的控制权。政府双重身份的扮演使得原本存在于存款保险机构、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化为政府和经理(或行长)之间的冲突。政府并不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其目标是多元化的,受多种因素的限制。这种制度结构容易导致政府在商业银行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滥用社会目标,当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时,政府会出台新的政策而背弃以前的承诺,因此造成了政府前后政策的不一致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理们只享有银行的控制权收益,不享有剩余索取权收益,他们往往有和政府完全不同的多种目标,如在职消费、享受更多闲暇时间等等。因此,政府对经理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给予他们较少的自治权,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经理的欺诈和自交易行为,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约束机制无法硬化。首先,国有产权的不可转让性及政府作为存款保险的提供者,使政府事实上对商业银行承担无限责任,从金融业的稳定性出发,政府也几乎不可能采取接管或破产策略惩罚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由于政府前后政策的不一致性,使得经理们往往可以把由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损失和由于政府政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混为一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和剥离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三,国有股权的初始委托人是无行为能力的抽象主体--全体人民,实际主体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代理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代理人与公司的管理者共同分享公司的控制权。其中政府及其代理人享有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权和管理者的任免权;而管理者除不享有以上两项权利外,享有中小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及其他权利,但他们都不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这就导致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国有股权的实际产权主体也就不能从公司治理的改善和业绩的提升中获取与努力水平相匹配的经济利益,因而缺乏足够的动机去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公司管理者,从而使管理者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相反,在法律制度较宽松的环境下,他们往往很容易被收买,导致“合谋”。此外,由于国家股在总体上比重较大,且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即使可以通过协议转让,转让标准也往往包括政治性考虑,因此很难通过代理权竞争接管等外部治理机制对内部人控制形成有效约束。

帮助之手(Helping hand)的观点持有者认为:

当前,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政府是银行事实上的存款保险人。国家股的存在使银行能得到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这可以增强企业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降低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从而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同时,政府掌握大量的资源,政府的财政资金和大量国有企业的资金往往存入国家控股或参股的银行,这为银行提供了大量的可贷资金;国家的基础建设项目往往都是各银行激烈竞争的优质项目,含国家股东的银行在政策、人脉和规模上往往具有优势;此外,这类银行往往能得到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甚至能直接得到政府对银行的转移支付,这些都有利于银行绩效的提高。

在实证研究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研究都表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明显低于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关于国家股比例怎样影响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率的文献并不多。刘海云、魏文军和欧阳建新( 2005)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股比例与商业银行的ROA负相关;魏华和刘金岩(2005)的研究表明银行控股股东的国有性质对银行效率产生正面影响;李维安和曹廷求(2004)实证得出了城市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性质并没有对银行效率产生影响;丁志杰、王秀山、白钦先(2002)对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东亚国家,墨西哥、阿根廷等拉美国家,以及英国、德国、法国等欧元区国家的银行效率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拉美地区,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要低得多。

(二)法人股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按性质又可以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按法人股来源可分为内资法人股和外资法人股。法人股不可在股市上流通,只可通过协议转让。

法人进行投资的动机在于获得投资收益、跨行业经营以及实现规模经济等。由于目前法人股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分红派息是投资法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主要途径,这决定了法人股东不会以投机代替投资,而是倾向于长期投资。虽然不能利用证券市场间接影响公司经营,但法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在国有股东缺位严重,流通股东又难以参与企业管理的情况下,法人股东可能成为事实上的经营者和内部人。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其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就越一致,因而越有动力去监督经营者,而且愿意为此付出高的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陈小悦、徐晓东,2001)。

对于法人股与一般公司效率的关系,周业安(1999),刘小玄(2000),以及于智东(2001)都发现法人股比例与效率正相关;曹廷求、孙文祥和于建霞(2004)研究了不同成长性的公司,发现法人股持股比例的提高可以改善高成长组公司的业绩,但对低成长组几乎不产生任何影响;杜莹和刘立国(2002)实证得出,法人股比例与公司效率ROA呈显著的三次方关系,随着法人股比例由少到多的变化,公司效率先下降,再上升,然后又下降。

以上论述分析了法人股对一般的公司和银行的正面影响。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国有法人股东向银行投资时希望获取的不仅仅是投资收益,他们往往更希望获取向银行融资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和期限。这些往往增加银行贷款的风险,甚至直接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外资股

外资法人股的加入可以改善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因为外资股东能够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银行股东形成相互制约,从而改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外资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声誉,通常通过派驻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和监督,降低政府对银行经营的行政干预,遏制非正常贷款。而且外资股东派遣的“洋董事”,能够借助其知识经验专长,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外资股的加入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带来先进的技术,从而提高银行的效率。

(四)内部人持股

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国有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多数银行采用政府--授权机构--银行这一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运行机制。作为国有股权代表的董事会成员本身就是大股东(国有股)的代理人,和经理人员一样有着偏离全体股东利益的动机。不少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几乎都是由原来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原班人马组成。这样的董事会成员往往和经理人员共同组成“事实上的内部人”,董事会实际上被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所把持。有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还“一肩挑”,至于副董事长或董事兼任总经理的情况就更多了。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运行情况类似;而内部普通职工持股在我国银行业极为罕见。因此,本文研究的内部人持股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层持股,而包括董事会成员持股、监事会成员持股、管理人员持股以及内部职工持股等。

正式对内部人持股比例与公司效率关系的研究始于Jensen和Meckling(1976),他们将股东分为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两类,认为公司价值随内部人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与大股东监督类似,管理者持股也被认为是减少管理者代理行为的有效措施。通过让管理者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从而有利于公司效率的改善。但一些学者还指出,经理人员持有的股权超过一定水平之后,将可能诱使他们掠夺小股东的财富。这些内部人的目标与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存在较大的偏离,他们对于银行效率的正面作用会低于负面作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现有关内部人持股对银行效率的影响的实证研究。

二、股权集中度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效率

关于股权集中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两个相互竞争的利益假设: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管(Monitouing)和对外部少数股东的侵占(Expropriation)。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以流动形式持有的各类贷款和投资,银行经理的欺诈和自交易行为更容易发生,但是,我国政府对银行存款的隐性担保降低了存款人作为债权人监督经理的动力,同时,存款人的分散性导致他们缺乏监督银行经理的动力。此外,由于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使分散的股东执行监管的成本非常高,而政府监管部门又缺乏密切监管银行行为的动力。商业银行的这种特殊性,使大股东(特别是民营法人大股东和外资法人大股东)的监督机制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显得更加重要。

虽然大股东的存在有可能增强对经理层的监督,但是大股东在银行借贷政策的制定方面有发言权,可能存在为自己的或者有关联的公司获取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不仅可能会因为低于市场利率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会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信用要求而侵犯存款保险提供者或者政府的利益(李维安和曹廷求,2004)。特别是当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时,股东大会常常成为“一言堂”,不利于相互制衡,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当股权集中度增加到第一大股东可以有效控制公司时,第一大股东倾向于通过对少数股东的剥夺来实现自身效用。

李维安和曹廷求(2004)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对银行效率有显著的正面影响,第一大股东控股能力对银行效率有一定的正面影响;魏华和刘金岩(2005)的研究结果是第一大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与银行效率正相关;郑录军和曹廷求(2005)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

三、股权流通性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效率

首先,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流通股比例的增加有利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增强。但是,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是相当有限的,在“搭便车”的心理作用下,他们很难通过股东大会发挥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另外,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割裂,会导致控制性股东对外部少数股东的利益侵占。

在实证研究方面,刘琛和宋蔚兰(2004)通过研究发现,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上市银行的效率相对较高;朱建武(2005)研究表明,中小银行上市与银行效率显著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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