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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不断加强管理,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但风险状况依然严峻,资本充足率仍然不足,资本结构不合理。目前,商业银行弥补资本金缺口主要采取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通过利润补充。在资本结构方面,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构成极为单一,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因此,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数据往往缺乏系统性。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 与资产质量及其特征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及特征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不断加强管理,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但风险状况依然严峻,资本充足率仍然不足,资本结构不合理。

《新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净额与表内、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重估准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的附属资本主要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金及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债券。

近年来,为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1998年中央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来补充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银行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2004年1月,国家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2004年6月,国家为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再次剥离2787亿元不良贷款;2004年7月,中国银行发行140.7亿元的次级债。通过上述措施,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了质的提高,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或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工行、建行、交行达到了10%的稳健水平,但距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还有很大的差距。资本严重不足仍然是中国银行业的突出问题,按照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新的资本监管口径计算,从资本中剔除专项准备、其他准备及当年利润等传统项目,并且对尚未提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从资本中扣减,同时不考虑国内外风险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要使整体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低要求,则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缺口依然巨大。

事实上,由于资本补充渠道相对有限,在经历近几年业务快速扩张之后,一些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约束问题已经开始凸现。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几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徘徊在8%警戒线的附近,深圳发展银行资本充足率更是远低于监管标准,中信银行在2005年年底获得集团注资后资本充足率也仅为8.18%。目前,商业银行弥补资本金缺口主要采取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通过利润补充。根据中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银行业监管政策,前两种方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操作复杂,而目前银行的利润率普遍不高,通过财务盈余短期内难以实现资本金的迅速补充。因此,从长期来看,建立资本金补充的长效机制是今后中国银行发展的重要挑战。

在资本结构方面,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构成极为单一,结构不合理。我国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实收资本,其中实收资本占资本总量的比重都在50%以上;银行的资本构成中核心资本占主导地位,附属资本比例很低,这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量;附属资本结构非常单一,只有各种风险准备,即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次级债券很少甚至没有。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及特征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其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各项贷款、投资、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除各项贷款外,银行的其他资产都具有较大的变现能力,因而对银行资产质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的各项贷款。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贷款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期限管理为基础,按贷款到期是否归还,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等四类(简称“贷款通则法”),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为了适应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我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1998年起在国有商业银行试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即以风险程度为基础,按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简称“五级分类法”),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我国各银行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2000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被视为机密,从未对外披露。自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鼓励使用风险分类法以后,中行、工行和建行才开始陆续在年报中主动披露不良贷款情况。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2003年,我国大部分银行均按照要求在2003年的年报中披露了不良贷款有关情况。因此,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数据往往缺乏系统性。本文根据《中国金融年鉴》和各银行公布的年度报告上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具体结果见表3-1。其中四大国有银行2000年至2003年的不良贷款数据来自他们的年报,1995年至1999年的数据是根据它们的中长期贷款额和前几年的数据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得出,并根据短期贷款额和呆账准备金额作了微调,此外,本文还根据施华强(2005)的方法对它们做了调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2001年前主要采用期限分类法(即通常所说的四级分类法);2001年后才开始改为风险分类法(即通常所说的五级分类法),为了消除不同分类方法对不良贷款余额的影响,本文参照施华强(2005)采用的方法,将四级分类法下的不良贷款数据乘以1.05,以转换成五级分类法下的数据。此外,自1999年以来,我国政府对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了几次政策性剥离。第一次是1999年,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家国有银行1.4万亿元不良贷款;第二次是2003年年底在对中、建两行注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核销了建行569亿元、中行1400亿元损失类贷款,又在2004年将建行1289亿元、中行1498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贷款以50%的价格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5月中旬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不良贷款被等值剥离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6月工商银行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按地区分为35个资产包,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两次大规模的剥离大大减少了四大国有银行各自的账面不良贷款余额,从而降低了有关行的不良贷款率,但是,政策性剥离同时造成银行之间的数据和同一行剥离前后的账面不良贷款率不完全可比。因此,为了研究的可靠性,本文从账面不良贷款中剔除了政策性剥离因素的影响。

表3-1显示:2001年至200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05年,除农业银行外的其他国有银行公布的不良贷款率都小于5%,大大低于10%的国际警戒线。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是国家对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转移支付和政策调整的结果。如果将政策性剥离和国家对四大银行的转移支付考虑进去,则四大国有银行2001年到2005年的不良贷款率高达39.56%,2005年的不良贷款率仍然高达25.27%,仍然大大高于国际上同等规模银行和国内股份制银行。

表3-1还显示:在上市银行中,民生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较低,招商银行与浦发银行居中,深圳发展银行不良贷款比率最高。应该指出的是,近年来,各家银行加大了清收贷款的力度,除深圳发展银行外,其他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都有所下降,并且都小于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

表3-1又显示:2001年至2005年,非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为11.05%。其中兴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最低,平均只有2.91%,其他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都超过了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这表明非上市银行的信用风险较高。城市商业银行2001年至2005年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为6.39%,略高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在国有银行、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四类银行中,上市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低,平均都低于10%的国际警戒线。此外,这四类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都呈降低趋势,表明近几年国家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表3-1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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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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