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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的罪恶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经济所有制与产权制度,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的极端专制、极端暴虐性是空前绝后的。在中国皇权专制者看来,连老百姓的生命都是属于自己的,更何况老百姓的区区财产。在中国几千年的皇权专制下,由于政治、赋税无自由,经济、思想就更无自由可言。

五、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的罪恶

综观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的理论、政治经济社会基础与特征,与西方赋税专制体制以及民主赋税体制比较,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无疑是一种全权的、极端专制、极端暴虐、极端恶劣的赋税专制,是几千年来阻遏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繁荣昌盛的核心根源。这种专制赋税制的全权性表现在,中国皇权专制赋税的最高权力、全部权力,都是掌握在皇帝一个人手里,除皇帝以外任何人无权质疑其本身的合法性如何。就是说,赋税的立法权、决策权、执行权,包括司法权,统统掌握在皇帝一人手里,征多少税,向谁征税,何时何地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支配赋税等一切赋税权力,都掌握在皇帝一个人的手里,“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124]。从本质而言,皇帝不接受任何人的制约,至于出于一家一姓江山万年长而设计的谏议制这种内在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只是装饰门面而已,一旦涉及皇帝的权威与面子,立马就会弃之如敝屣,失去监督约束的功能。而且,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经济所有制产权制度,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的极端专制、极端暴虐性是空前绝后的。在中国皇权专制者看来,连老百姓的生命都是属于自己的,更何况老百姓的区区财产。但在西方,即就是被称为最黑暗的中世纪专制体制下,国王也会由于私有制与产权制的限制,不得随意征收国民的税,“无代表不纳税”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特别是近代以来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在德国波茨坦城内至今仍蹲踞着一座简陋而古老的磨坊,向我们叙述了一个西方人重视法律的往事。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竟然在倔强的磨坊主的坚持下,不得不接受法院的裁决而重建和赔偿磨坊主。[125]这样的故事,试想能在古代中国发生吗?我们看到的尽是皇权专制对百姓的掠夺。比如,北宋英宗时财税官(三司使)韩绛就曾提到当时酷役制度之下惨死的例子:“东京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126]

最为关键的是,就皇权专制赋税制的本质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极端恶劣的赋税制度,而中国皇权专制赋税制因其特殊的基础,更加放大了专制赋税制的几乎所有的弊端,成为一种十恶不赦的赋税制。其极端恶劣性表现在:

其一,专制赋税极端地违背了自由与人道等一系列道德原则。皇权赋税专制意味着,只有皇帝拥有一切赋税最高权力,其他一切国民不应该拥有赋税最高权力,因此,是一种将不自由奉为赋税统治最高原则的赋税体制。民众不自由——最重要的无疑是政治不自由。因为,政治自由决定经济自由与思想自由。如果政治不自由,那么经济自由与思想自由无从谈起。按照政治自由原则,每个公民都应该同样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应该同样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应该同样使国家的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说到底,应该同样拥有政治自由。换言之,一个社会的政治,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每个公民的同意,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按照每个公民自己的意志进行,说到底,每个公民同样都应该拥有政治自由。[127]这样,只有一种赋税制符合政治自由原则,即自由赋税制。在中国几千年的皇权专制下,由于政治、赋税无自由,经济、思想就更无自由可言。从秦始皇开了“焚书坑儒”的钳制言论自由的先河,历代都有惨绝人寰的文字狱:“言论思想极端自由之空气于是亡矣。”[128]就连曾一再表白“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的乾隆皇帝,仅其一个朝代,文字狱就多达135起,而乾隆主持编纂《四库全书》,实际上也是一次有计划有预谋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排除异见、钳制思想言论的官方行动。而每一起文字狱,都有多人乃至数十人被处死,甚至上百人、上千人遭祸。[129]如此,由于专制赋税制违背自由原则,也就根本违背了人道原则。这是因为,“自由是使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因而‘使人自由’,也就是‘使人自我实现’的根本原则”,从而也就是人道的根本原则。所以马克思说,专制完全违背了“使人成为人”的人道总原则:“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130]

其二,专制赋税极端地违背平等、人权和公正等一系列道德原则。显然,如果专制赋税制违背政治自由原则,也就同时违背了人权原则和政治平等原则。因为,人权就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权的最重要的部分,正如马克思所言,就是政治自由:“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131]政治自由是人权,说到底,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无疑,只有民主才是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132]所以科恩说:“如果为民主的辩护完全无需估价它的后果,那这种辩护必须以无可怀疑的原则为基础。在目前这种辩护的情况下所依据的,是人人平等以及政治社会中人皆享有平等权的主张。”[133]卢梭同样认为,专制是最极端的、最大限度的政治不平等:“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在这里一切个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是因为他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134]这样,由于政治平等决定其他的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以及一切平等,所以,就成为实现一切其他平等的根本保障。而专制赋税制由于极端违背政治平等原则,也就势必极端违背经济平等、机会平等一切平等原则。如此,每个公民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能否实现,便正如管子所言,完全取决于专制君主的意志。“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135]因此,“三代以下,未有不仕而能富者”[136]。同样,由于专制赋税极端违背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也就极端违背了人权原则和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137]

其三,专制赋税极端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由于专制赋税制极端地违背了社会治理的全部道德原则——人道与自由以及平等、人权和公正,因而必定极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这是因为,效率与公正、平等诸原则成正比例关系:社会的治理越符合公正与平等原则,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效率也就越高,社会的发展进步便越快;社会的治理越违背公正与平等原则,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社会的发展进步便越慢。因此,由于专制赋税制极端违背公正与平等原则,便使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极端背离,使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极端低下,从而效率也就极端低下,社会的发展进步便极端缓慢。[138]可见,专制赋税制极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最主要原因在于:“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发挥创造潜能的根本条件,同时也就是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139]就是说,自由虽不是社会进步的唯一要素,却是社会进步的最根本的要素和最根本的条件。因此,专制赋税制就必定因其剥夺每个公民在税收方面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进而成为每个公民发挥自己创造性潜能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极大障碍,必定导致整个社会的停滞不前。

事实上,东方专制制度及其赋税制,是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四千多年一直不变、一直未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实现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这是因为中国皇权专制制度及其赋税制是皇帝一个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而且是皇帝一个人独掌控制国家和所有人的全权,是最全面、最极端、最极权、最可怕的君主专制,是“东方的普遍的奴隶制”[140]。这意味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专制的最牢固的基础;而经济自由却意味着亚细亚生产方式将被商品经济所取代,最终必定会导致东方专制的垮台。所以,中国皇权专制者为了保证自己的统治不被推翻,便必须通过剥夺每个人的经济自由从而保障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必须保障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变。这一点,魏特夫早就看到了。他说:“东方专制主义将那些非官方的集团和阶层打得粉碎,而这些集团和阶层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和日本乃是兴起商业和工业社会的先驱。显然,没有外界的帮助,治水社会的任何地方都不能取得这样的进展。就是因此,马克思才有‘停滞的亚细亚社会’之称谓;并期望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能通过在那里建立一个以私有权为基础的非亚细亚社会,来完成‘亚洲绝无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141]而为实现这一目的,专制赋税制就成为其必然的税制选择。

其四,专制赋税制极端地违背道德终极标准。由于专制赋税制极端地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极端地违背了社会治理的全部道德原则——人道与自由以及平等、人权和公正,从而也就极端地违背了道德终极标准。所谓道德终极标准,就是产生和推导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道德标准,就是解决一切道德标准冲突的道德标准,就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标准,就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意味着,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就是善的、道德的、应该的;减少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就是恶的、不道德的、不应该的。而这一道德终极总标准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表现为“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分标准,亦即“应该不损害任何一个人地增进社会和人们的利益总量”,即“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142]。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则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道德终极分标准,亦即“应该保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最小利益”[143]。无疑,专制赋税制极端地阻碍了社会发展,造成社会停滞不前,就意味着极大地减少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从而极端地违背了赋税制的终极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专制赋税制保全的只能是皇帝一个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利益,剥夺和损害的则是所有平等地共同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的利益,这就极端地违背了“应该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的标准,极端地违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也就极端地违背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总标准”或赋税制的终极目的。

至于专制及其赋税制所导演的官场腐败案例,简直是数不胜数。明朝兵部侍郎王志为勾补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三万”[144]。宝钞提举司官吏通同户部官作弊,在所造六百灵敏度十余万锭钞中,隐匿一百四十三万余锭。[145]至于地方官吏贪污舞弊的名目更多,或利用灾荒上下其手,或私买民物而不给民钱,任意科敛摊派、克扣粮税,等等,如应天等五府州数十万没官田地税,一度减半征收,“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146]。有些地方征收秋粮,“每米一石,折钞二贯”,而官吏经手时竟以各种名目额外加征达九百文之多,几乎增加了一半。对此,朱元璋曾十分恼怒,斥之曰:“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害民如此,罪可宥乎!”[147]但贪污腐败者依然前“腐”后继。而且,地方豪强也为非作歹,与官吏勾结,将本应负担的粮税转在小民身上:“方今富豪之家”,“不知其极,反造罪以陷身。田多诡寄,粮税洒派他人”[148]。朝廷为了家天下的“长治久安”,或减免了一些税赋,但地方官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并不见得坚决执行。比如万历七年(1579年)八月,给事中郝维乔言:“国家赋税差役,原有定额,迩来条鞭新立,规额未定,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其苦万状!即遇灾伤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项,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149]又如海瑞所说“京师一金,田野之百金也”[150]崇祯二年(1629年)兵科给事中刘懋所说:“且迩来贪酷成风,民有三金,不能供纳赋之一金。”[151]而专职赋税制发展到后期,其恶劣的本性往往暴露无遗。比如嘉靖时统治阶层的冗滥和贪黩造成的“一切取财法行之已尽”[152];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以后的“税使之祸”、明代末年的“三饷”之祸,等等,则特别集中地体现了皇权专制性急遽膨胀之际的必然属性——“无物不税,无处不税,将县无宁村、村无宁家,内外骚动,贫富并扰,流毒播虐,宁有纪极?此开辟以来所未有之暴也。”[153]而各级官吏的贪婪,自上而下地极大地加剧了皇权税制横征暴敛的凶恶程度,对此北宋苏辙有一个形象的描写:“民自近岁,皆苦于重敛,……民有破荡家产,父子流离,衣食不继,有死而不可得者。……近年贪刻之吏,习已成风。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上有滂沛之泽,则下有涓滴之施。”[154]其实,赋税轻重,只是百姓之苦的表面现象,根本说来,在于皇权专制赋税制的专制本性。

总之,专制赋税制是一种绝对的、极端的、纯粹的道德恶,其罪恶罄竹难书。如上所述,专制赋税制由于极端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极端地违背了社会治理的全部道德原则和道德终极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极端不道德、极端不应该、极端恶劣的赋税体制。或者说,专制赋税制是一种极端的道德恶。需要指出的是,古往今来不少思想家以为专制及其赋税制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就连当代自由赋税论领军者李炜光教授也持此论,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包括皇权专制在内的一切专制制度,往往确实能够暂时地制造一个和平的社会环境,能够充分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集中力量办大事’,使社会资源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集中于政府手中,由政府集中配置以实现经济增长。”[155]阿奎那也说:“这就是为什么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大自然痛恨混乱;民治没有好结果,因而最高的统治者只是一个人。’”[156]但丁同样认为:“倘若人类没有一个驾乎一切之上的君主,以他的意志为其余一切人意志的主宰和节制力量,那么,人类是不会协调的。如果所有上述的结论都是真实的,那么,为了人类的最大幸福,世界上就必须有一个君主。所以,为了世界的幸福,君国是必需的。”[157]中国的专制主义更是如此。墨子一再说:“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惠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158]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究竟专制及其赋税专制是一种必要恶还是一种纯粹恶?如果专制及其赋税专制是一种必要恶,上述论断就是正确的,专制及其赋税制就有存在的价值,反之,则无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毋庸讳言,社会和国家分裂、崩溃、不复存在无疑是最大的、无与伦比的恶。但更为根本的是,如果唯有专制及其赋税制才能保障社会、国家的统一和存在,从而避免社会、国家的分裂和崩溃的话,就是一种必要的恶。否则,则是一种纯粹恶。事实上,专制及其赋税制确实是一种纯粹恶。因为,并非只有专制才能统一,民主同样可以担此统一的任务。民主通过代议制和多数裁定原则也能形成“公众意志”的统一。专制的统一是统一于一个人意志,是一种异化、奴役和不自由的统一;而民主的统一则是统一于“公众意志”,是一种非奴役、无异化和自由的统一。如此,民主更能够保障社会的统一和存在而避免其分裂和崩溃,而且,民主不但因其所形成的是“自由的统一”而能够保障社会存在,而且能够促进社会迅速发展。反之,专制则因其所形成的是“不自由的统一”而只能保障社会存在,却不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不但不能促进社会发展,而且会极端地阻碍社会发展。如此,专制及其赋税制不但就其本身来说极端违背社会治理的全部道德原则和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恶的;而且就其结果来说也因其极端阻碍社会发展而比民主极大地减少每个人利益总量而是恶的:专制及其赋税制自身与结果都是恶,因而是一种纯粹恶,是一种纯粹的道德恶,是一种绝对的极端道德恶和纯粹道德恶。[159]所以黄宗羲说:人君“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供我一人之淫乐”“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160]。他进而指出:“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161]认为“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使人民苦于“暴税”之三害:“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主张“重定天下之赋”,而定赋的标准应“以下下为则”[162],发出“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163]的嗟叹。对此,李炜光教授也有专门的研究。[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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