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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申报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数据电文申报,又称为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

第三节 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和意义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它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的法定规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纳税申报的意义

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申报的要求,提高了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对于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强化税收征管,杜绝税收违规现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

纳税申报是纳税征管的基础环节,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建立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把税务人员从过去繁琐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转向强化税收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另外,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后,纳税人往往会出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和税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开始寻求社会中介服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了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税务代理的开展,将会极大地提高纳税申报效率和申报准确率,有利地配合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

新征管模式的内容之一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其基础是认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营情况,只有纳税人最清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充分调动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的能动作用,是尊重纳税人,保证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含混不清。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了纳税申报,创造一个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3.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

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第一手税源资料,有利于实现应征税款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在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办理征收业务过程中,通过审核计算应收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等,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分析可以了解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正确性和趋势,及时、准确地征收税款,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方向,防止税款流失。通过对纳税资料的综合分析可以全面掌握经济运行状况,把握国家经济运行的趋势,积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纳税申报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特别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明确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税款扣缴义务后,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

我国各税种都有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源泉控制的税种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税环节、计税方法不同,纳税申报表的格式也不同,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税种、税目;

(2)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3)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计税依据;

(5)扣除项目及标准;

(6)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7)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8)税款所属期限等;

(9)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免税期纳税申报表要分两部分进行填报:一是按正常纳税年度进行填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二是按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依据税收优惠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手续。直接申报也是我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及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工作效率。为了规范和推广邮寄申报,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门联合制定了《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对邮寄申报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范围。

邮寄申报适用于财务制度、核算水平较高、纳税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自核自缴的基础上实行邮寄申报。

(2)邮寄申报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办理邮寄申报的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4)邮寄申报方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部门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何种方式,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分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的质量。

(5)申报日期的确认。

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3.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申报,又称为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一种申报方式。数据电文申报是利用现代化手段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推行数据电文申报,将会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上述三种纳税申报方式中,直接申报是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方式,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仅在部分地区施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纳税申报制度的不断完善,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将会成为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条件,各地应当重视推行邮寄申报,并逐步试行数据电文申报。

此外,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填报人划分,纳税申报又可划分为自行申报和代理申报两种方式:

第一,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自行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第二,代理申报。

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代理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税种,由于纳税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有较大差异,财务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也不一,因此纳税期限会有很大的不同。

确定纳税期限,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即多长时间缴纳一次税

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一般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等。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交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没有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申报期限。

2.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即纳税期满后税款多长时间必须入库

不同税种,其税款入库时间不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但是,其应纳税款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六)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已经实现了从管户到管事的转变,提高了税收工作效率,199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相继建立了集税款征收监控与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税款征收业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申报资料后,应按规定办理受理、签收手续,并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时间是否及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填报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一般有缴税前审核和缴税后审核两种。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缴税前审核,审核后开票征收。有的地区对某些纳税人实施缴税后审核,即先缴税后审核。通过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申报的准确率。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纳税申报环节的管理,对不申报、不按期申报或不实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三、主要税种的申报

(一)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申报对象

增值税的申报对象分为两类: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即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申报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3.申报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6)增值税税负增加报告表;

(7)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

(8)其他相关资料。

4.申报审核重点

各栏目填写是否齐全(特别是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章及日期);表内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征收品目与税率对应关系是否正确;上下期数据是否衔接(特别是上期留抵税额);有免税货物或出口货物的还应重点审核其申报内容或出口预缴等情况;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据是否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申报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对象是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

2.申报地点

(1)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申报纳税地点。

(2)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的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缴纳。

3.申报内容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

(4)其他相关资料。

4.申报审核重点

各栏目填写是否齐全(特别是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章及日期);表内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各调整项目是否按规定调整;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已预缴税款是否正确;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据是否一致。

[案例2-3]某食品加工厂财会人员到韩国出差未归,没能够及时处理账务,无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该厂经理李先生因此到县国税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国税机关核准该厂可以延期申报,但要求必须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请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预缴税款是否合法?[3]

[解析]税务机关要求其预缴税款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但是,其应纳税款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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