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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优惠政策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第四节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法规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方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营业税先征后返的优惠

(1)对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

(2)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

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

(3)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经营收入,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即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4)在2000年底前,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三、营业税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四、营业税六大行业性的减免税优惠

(一)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家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提供网络服务和信息查询服务而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以及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③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⑤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⑥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

⑦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⑧适航审查费。

(二)金融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3)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4)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6)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8 200亿元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以及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

(16)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17)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18)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19)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20)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2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机构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文化体育娱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5)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6)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后,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所要求的条件。

(7)关于教育劳务的免税问题。

①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②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③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是指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8)在2005年年底之前,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10)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四)关于房产方面的税收优惠

(1)个人住房转让方面。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6]7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17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57号)

2011年1月28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12号)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

(3)在200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

(4)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于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以高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公有新、旧住房,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标准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

[案例5-13]张某拥有两套住房,一套位于北京的海淀区(假设A套),购于1999年5月份,面积为58平米;另一套位于通州区(假设B套),购于2007年8月1日,面积为120平方米,其中第一套民用普通住宅符合北京市所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由于其子2009年6月时已经是32岁,已到婚娶年龄,但是,老两口目前能拿出的现金不多,而其子也是普通工人,月收入才2 000多元,连给儿子购买家具的钱都不够,因此想把其中一套住宅变现。

根据我国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出售A套住宅:市价为18 000元/平方米。若不免税的话,其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57 420元(18 000×58×5.5%);按照现行政策免税,现金净流入为1 044 000元。

出售B套住宅:市价为15 000元/平方米。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予免税,则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99 000元(15 000×120×5.5%),现金净流入为1 701 000元。

如果进一步地考虑到其两套住宅具体情况,并结合其家庭收入情况,建议其出售A套。其原因在于:通州区房屋面积较大适合其全家居住;其二,他家儿子结婚不需要太多现金;其三,通州区的房屋仍存在较大的升值空间;其四、其家的A套住宅建成的时间太久,大概不会有太大的升值,趁北京房价没有大幅度下跌时,尽快套现。所以,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并结合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家庭决策还是出售A套住宅。

(五)鼓励劳动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法规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注释】

(1)赵世峰(江苏省沛县地税局).巧变核算方式小筹划赚大实惠.中国税网.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其中,有关金融业的部分变化较大,例如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纳税规定,取消了部分金融商品买卖免税或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等。

(3)计金标.税收筹划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来源:中国税务报.

(5)来源:中国税务报.

(6)摘自2004年8月20日的《中国税务报》.

(7)来源:中国财税网.

(8)来源: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9)来源: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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