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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运行的控制机制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相比正规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却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此外,农村民间金融可以通过非正式契约的自我实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约束力,则保证了民间金融交易的低违约率。农村正规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缺口是农村民间金融产生的根源。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民间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的。

第一节 农村民间金融运行的控制机制

关于民间金融的运行的研究,不少学者从供求、制度、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之所以在严格的金融管制环境下,仍然获得了较快发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合理解释。

一、信息经济学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的解释

(一)农村民间金融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农村地区需求者具有小规模、分散的特点,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息了解程度相对较差,搜集信息的难度较高,造成了信息成本的高昂。而相比正规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却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因为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地区,两者具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它对农村市场了解更为透彻,在人缘、地缘、血缘等关系的基础上,信息掌握得也较充分,更了解当地农村社区的资金需求情况,了解农民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在客户甄选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可以有效地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林毅夫在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具有不同信息结构的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1)和正规金融部门的金融市场模型,证明了金融市场的分割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非正规金融部门、正规金融部门和借款人三方优化行为选择的结果,证明非正规金融由于具有信息优势,它的存在能够改进整个信贷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因此,林毅夫认为,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由于金融交易的特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可能是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否则,无法解释发达国家以及那些已经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有大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因此,非正规金融利用当地私人信息,从而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有比较优势,这是民间金融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农村民间金融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原因在于其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具体而言,当正规金融的进入变得昂贵时,或者说当正规金融供给不足而进行信贷配给时,农村经济主体除提供担保抵押之外,还必须支付租金或贿金,并且等待漫长烦琐的审批手续等,从而因昂贵的交易成本而放弃进入正规金融。而其所提供的相对价格也发生了变化,导致经济主体的激励结构和谈判能力发生改变,诱发社会成员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从而促使人们改变原来的借贷行为模式。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发生在同一或邻近社区,贷款人高度知晓借款人,且无烦审批和核准,而且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此外,民间金融组织小巧灵活,私人借贷可以不分白天黑夜地进行交易,这减少了借款者的等待成本,而且借贷双方还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当然民间金融组织也能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的费用。所有这些都使其具有了低的交易成本。

此外,农村民间金融可以通过非正式契约的自我实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约束力,则保证了民间金融交易的低违约率。而且交易和市场的治理机制称为“合同执行机制”,市场治理机制主要是市场的私人治理机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治理作用。

二、制度方面的解释

制度是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而评价一个制度安排的优劣有三个标准:代价(成本)、收益和激励相容(2),本节即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来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进行制度分析。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代价——一个诱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林毅夫(1989年)(3)指出,诱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所引起。获利机会是由制度不均衡产生的,而制度供求矛盾是制度不均衡的导入因素之一。农村正规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缺口是农村民间金融产生的根源。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民间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的。其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从供求关系上看,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均衡使制度供给与需求出现了不一致。这种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均衡出现给民间金融创造了获利空间,造成潜在的制度需求与供给,从而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这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出现金融抑制

在考察了农民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交易行为后,Prschke/Adams/Donald(1987年)曾指出:在农村,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的农户仅是一部分,在典型的低收入国家,不到1%的农户得到新增贷款总额的80%左右,仅15%得到了余下的20%,而80%的农户不能得到贷款。我国农村农民借贷难的问题正是对这些经典结论的最好论证。在我国,由于农户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分散、小额化、周期长、风险高、不易监督的特点。银行对其贷款利润较低,这就导致供给不足。此外,农户一般无担保能力和资产抵押,即使用土地抵押,银行也难以回收这种隐含农民社会保障的抵押品(4)。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房产等无法流通和转让,导致信用缺失,农民资金需求无法转化为金融需求,农民贷款瓶颈凸显。而且由于金融投资渠道单一,为数较多的农村居民不得不冒较高的风险将其储蓄资金通过民间渠道贷放给个人。

2.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激发了大量真正以赢利为目的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其金融需求强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一系列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得到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其自有资金无法满足扩展经营需求时,成为农村资金市场的需求者。这些企业虽然能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取得一部分资金,但相比于他们的资金需求而言,他们得到的资金却是有限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千千万万的农户成了一个个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并因此成为资金需求者。然而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资金的唯一渠道,而信用社根本不可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因此这些农户、个体户、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便把目光投向了农村民间金融。如杜朝运(5)认为农村民间金融的成长源自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支持的需求;郭沛(6)认为民间金融是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下产生的,民间借贷的产生一部分是源自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消费对资金的需求。

3.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安排需要时间、努力、资源和协调成本

要使一套新的行为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在我国农村,农户兼业经营、土地分割细碎(7),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十分庞大。因此,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和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在推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的成本是巨大的。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高的交易成本很难奏效。即便没有这些交易成本,政府也可能由于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集团利益冲突等局限而导致政府政策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过是宏观条件约束的结果。交易困难程度决定了政府用什么制度来解决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决定了政府的制度供给。

1979年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方式。第一次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首先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愿冒着风险签字画押开始,并迅速得到了全国农民的响应;第二次变革——乡镇企业和农村个私企业的兴起,也是先由沿海地区农民自发兴起,后得到政府追认。第一次变革使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得到了空前发挥,促进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第二次变革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这与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的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形成了巨大反差。历史证明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两次自下而上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的收益

对特定制度安排的优劣与否的讨论是放在同一历史时间和地区展开的,因为一项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结构中的,它的优劣与否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的完善程度(8)。换言之,取决于制度环境。而且,说某项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是相比较而言的。鉴于此,本文在中国国情这一共同的制度环境下讨论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问题时是相比于农村正规金融而言的。

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是从其费用和效益来比较的。在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若某项制度安排的效益高或者说能提供的服务多,相比之下,这项制度安排就是有效率的。或者从另一方面说,若某项制度安排提供的收益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的制度安排。本文将侧重于从费用方面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

影响制度安排的费用有两种: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9)。其中交易费用又包括组织费用或信息费用、维持或监督费用、强制执行这种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规则费用等。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的制度安排。农村民间金融相比于农村正规金融是有效率的。原因如下:

1.生产成本低

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金融监管,对经营的机构、组织、网点、固定资产都没有要求,因此不用花高额的费用,设立广泛的经营网点,交易主体之间基本上都是直接进行谈判和沟通,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此外,与正式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省却了烦琐的贷款手续、职工工资、金融交易引发的运营费用等,而且灵活多变,可将正规金融机构的可变成本内部化,变规模不经济为规模经济。

2.信息比较对称

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生活在同一社区,对彼此的情况十分熟悉。从而对对方的意识形态、收入情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和项目前景等信息有相对充分的把握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来说则无法有效地获得相关信息,造成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导致农村正规金融的成本很高且容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管理和监督费用低

由于信息对称的优势,农村民间金融比农村正规金融有更低的管理和监督费用。如对担保的要求不高。农村民间金融多发生于乡土熟人社会,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上,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规范的担保;利率比较灵活,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因素自由确定,形成机制相对灵活,但违约成本高。这些都降低了农村民间金融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4.交易的执行和保护依托社区法则

民间金融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得到国家法规的保护,更多的是依托社区法则得以维系。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农村民间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仅限于社区范围,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区的信用资本基础之上。在传统的农村社区沿着村落社区—集镇社区—城市这条路径变迁时,人员流动增加,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上的社区信用资本减少,民间金融对于正规金融的相对优势就会逐渐降低。

(三)农村民间金融对参与其中的各经济主体是激励相容的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某种制度环境中,有关参与各方都有某种程度的激励,自利动机下的经济主体在有关的激励下促成了市场的均衡。农村民间金融制度作为一种诱致性创新的结果,其产生源自对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的诱致,这种获利机会或潜在收益对经济各主体提供了激励。这些参与的主体主要有民间金融的放款者、借款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其中放款者和借款者又包括个人和企业。为了分析的简便,不区分个人和企业。具体解释如下:

1.对农村民间金融放款者的激励

主要包括利息、租金、投资收益及互助保险。在农村民间金融交易中,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主要包括货币化收益和其他收益两个方面。符合这种解释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包括有息的民间借贷和低息或无息借贷。对于有息借贷者来说,资金提供者可在将来获取利息、租金或投资收益。对无息借贷者而言,资金提供者可在将来获得借款人在非货币化收益方面的帮助与支持(如人情债等)。由于农村交易者之间的低流动性和交易的重复性,这种回报是可预期的。此外,农村民间金融的放款者利用地缘、人缘更易获得借款者的信息且更有激励去了解借款者的信誉和项目,因为贷出去的可能是他的自有资产。

2.对农村民间金融借款者的激励

包括潜在收益的实现与违约的惩罚。借款者通过资金借入可获取潜在的投资收益或一些基本消费(如农村的婚丧嫁娶等)。而如果农民在借贷交易中一旦违约,其所受到传统社会的排挤带来的损失可能要远远大于本金与利息之和构成的违约收益。而且这种惩罚在农村是可置信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借款人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是重复博弈,农民不仅关心自己的未来,也关心后代的福利。一个人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会被全村人知道,这不仅危及其自身在农村的社交,潜在的也将危及到其后代。因为周围的人会采取积极的办法惩罚违约者,办法是不再与他交易往来,这种办法也会影响到下一代如孤立其孩子或其子女长大后择偶受到限制等。

3.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地方政府是一个有着自己利益诉求的利益主体,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而地方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农村民间金融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当正规金融部门不能为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时,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却能很好地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留下的缺口,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这无形中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和经济激励。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对待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一般是默许和支持。

4.对中央政府的激励

中央政府的目的是要实现可持续和协调发展,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央的当务之急。在农村金融存在金融抑制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借贷为农村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用资金短缺的窘况,为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分散化的农村金融体制下,由于过高的交易费用,政府有减少干预的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中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也算是为处于灰色或黑色地带的农村民间金融正名。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正规金融由于高的信息搜寻和信息成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这是作为商业性银行利益驱动的理性选择。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产物,承担了一系列激励和信息服务职能。它是一种底层改革(10),底层改革的奥秘在于,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下的制度化规则。

当然,农村民间金融也有不足之处。首先,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是为小规模和孤立的农户服务,这就决定了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不可能在大范围发展。这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其次,由于它未被统计、纳入宏观管理的范畴,所以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效应打了折扣。

总之,农村民间金融有着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民间金融的存在,在对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缺位”进行填补的同时,无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带来竞争。经济社会的发展既要靠“看得见的手”,又要靠“看不见的手”,我们应善待农村民间金融。

三、意识形态对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解释

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而言,意识形态是凭借什么机制实施检查机会主义行为和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决议的费用呢?换言之,它是凭借什么降低了交易费用和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呢?本文认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主要原因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对个人提供了选择性激励。

约束条件:一定地域、人缘范围。在这样的范围内农村民间金融的信息是比较对称的。在我国农村,农户兼业经营、土地分割细碎,所以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十分庞大。因此,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和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在实施和执行制度方面的功能时成本是巨大的。而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生活在同一社区,对彼此的情况十分熟悉。从而对收入情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和项目前景等信息有相对充分的把握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来说则无法有效获取相关信息,造成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导致农村正规金融的成本很高且容易引发行为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交易困难的程度决定了政府的制度供给(11)。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约束条件不仅本身能够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而且是农村民间金融中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约束条件下,农村民间金融依靠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提供了选择性激励(12)。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既可以通过惩罚违约者来进行强制,也可以通过奖励履约者来进行诱导。选择性激励又分为经济选择性激励和社会选择性激励。前者是对做出贡献与否的成员进行经济奖励或惩罚,后者则是对做出贡献与否的成员进行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是一种选择性激励,它们属于可以用来动员一个成员的激励。社会激励的本质在于它们能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不服从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到特权集团。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借款者的选择性激励包括潜在收益的实现与违约的惩罚。借款者通过资金借入可获取潜在的投资收益或一些基本消费(如农村的婚丧嫁娶等)。如果农民在借贷交易中一旦违约,其所受到传统社会的排挤带来的损失可能要远远大于本金与利息之和构成的违约收益。这种惩罚在农村是可置信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借款人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是重复博弈,农民不仅关心自己的未来,也关心后代的福利。一个人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会被全村人知道,这不仅危及其自身在农村的社交和社会地位,潜在的也将危及到其后代。因为周围的人会采取积极的办法惩罚违约者,办法是不再与他交易往来,这种办法也会影响到下一代如孤立其孩子或其子女长大后择偶受到限制等。

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理上,意识形态体现的制度性的精妙之处在于:第一,它节约了交易成本,是种节约机制;第二,它提供了选择性激励,成功地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当然,其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是在一定地域、人际范围内进行的,超出这个范围后,这些优势便成为制约其扩展的劣势。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正如诺思(13)所说:意识形态的功用是如此强大,它解释了几个世纪以来犹太人为了维护民族特点和其传统伦理准则所进行的顽强斗争,犹太人的坚持斗争迫使罗马人从朱利叶斯·恺撒时代开始就给予他们的特殊豁免:不得在安息日对犹太人进行传唤或起诉,犹太人可免服兵役。而早期各个社会延绵数千年的各个王朝的稳定因为把统治者神化而得到了强化。这种神化靠的正是意识形态的强大心理作用。而一个社会是需要通过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以使社会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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