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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如何转让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也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定。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e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M.T.D;或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C.T.D),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在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也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 Transport B/L)。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当然,缺少上述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所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公约中还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2)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等。

(二)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定。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货:如列明按指示交货,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货,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此外,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对于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作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没有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同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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