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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上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计算李某2008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请计算该设计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按所得项目分项单独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应以个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2 000元或4 800元费用后计算纳税,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数简化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汇总计算纳税。

【例16-3】李某是中方派往某合资公司的财务经理,2009年1月,合资公司向其支付工资为5 000元,原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为1 500元。请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

李某两处工资所得,应合并纳税:

应纳税额=(5 000+1 500-2 000)×15%-125=550(元)

【例16-4】张某被某公司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09年1月的工资所得为12 000元。请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

张某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附加扣除2 800元:

应纳税额=(12 000-4 800)×20%-375=1 065(元)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税法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4)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上述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例16-5】史密斯2008年3月1日来华,2008年12月31日离开中国,期间任职于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此期间,该上海分行按月支付其工资为50 000元,另该银行境外总行按月支付其工资为100 000元。2008年1月至2月在境外工作期间,史密斯每月获得总行支付的工资为80 000元。

要求:计算史密斯2008年在中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史密斯2008年3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在中国居住并在中国工作,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在中国纳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因此:

(1)2008年1月到2008年2月获得的工资、薪金免税。

(2)2008年3月到2008年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 000+50 000-4 800)

    ×45%-15 375]×10=499 650(元)

(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的奖金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16-6】王某2008年12月的工资为3 500元,另收到2008年的年终奖为15 000元。请计算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1)工资收入应纳税额=(3 500-2 000)×10%-25=125(元)

(2)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为1 25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另外,由于王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

年终奖应纳税额=15 000×10%-25=1 475(元)

(3)王某2008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5+1 475=1 600(元)

【例16-7】李某2008年12月工资为1 800元,另收到2008年的年终奖为8 000元。请计算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1)李某工资为1 8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用纳税。

(2)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为667,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另外,由于李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2 000-1 800)元,则:

年终奖应纳税额=(8 000-200)×10%-25=755(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在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纳税,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16-8】李某2008年4月承包了某宾馆的中餐厅,根据承包协议,中餐厅每年上缴利润为50 000元后的利润都归李某所有。2008年度,该中餐厅盈利为180 000元。计算李某2008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1)应纳税所得额=180 000-50 000-2 000×9=112 000(元)

(2)应纳税额=112 000×35%-6 750=32 4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额的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也不同:

(1)在每次收入额低于4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但低于20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在每次收入额超过20 000元时,应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6-9】某设计师为某房地产公司设计了一个小区的效果图,一次获得报酬为30 000元。请计算该设计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

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在每次收入额低于4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但低于20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16-10】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杂志上连载三期,每期获得稿费为20 000元。后又由某出版社出版单行版,获得稿费为80 000元。计算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该作家的小说在杂志上连载,应将连载的所有收入合并作为一次收入纳税,而连载后再单独出版的收入应与连载收入分开各算一次收入纳税。

(1)连载收入应纳税额=20 000×3×(1-20%)×20%×(1-30%)=6 720(元)

(2)出版收入应纳税额=80 000×(1-20%)×20%×(1-30%)=8 960(元)

(3)该作家应纳税总额=6 720+8 960=15 68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在每次收入额低于4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但低于20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例16-11】某高校教师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许可某企业使用,获得收入为300 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应纳税额=300 000×(1-20%)×20%=48 000(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每次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例16-12】某人购买了五粮液股票为10 000股,每股收到五粮液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为2元,计算该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由于五粮液公司为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可以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

应纳税额=10 000×2×50%×20%=2 000(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在每次收入额低于4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但低于20 000元时: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6-13】2008年,张某将其自有的一套住房出租,每月获得租金收入为1 500元。期间,2008年5月,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共发生修缮费用为1 200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请计算张某2008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分析:

2008年5月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从当月房租收入中扣除,当月扣除800元,剩余的400元从2008年6月房租收入中扣除。因此2008年5月扣除修缮费用及800元费用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零,不用纳税;2008年6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 500-400-800)×10%=30(元)

其他10个月每月应纳税额=(1 500-800)×10%=70(元)

2008年度全年应纳税额=70×10+30=730(元)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个人出售住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在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例16-14】2009年1月,李某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住房一套,获得转让收入为8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为0.5万元。李某买进该房屋是支付价款为50万元,各项税费为3万元,购进后装修花费为6万元,无银行贷款利息(上述费用能提供有关凭证)。请计算李某转让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李某转让的房屋于2006年购买,不符合免税的要求。另外,房屋装修费用为6万元,超过购买价款的10%(5万元),只能按5万元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80-0.5-50-3-5=21.5(万元)

应纳税额=21.5×20%=4.3(万元)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6-15】王某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00万元。王某决定捐赠20万元给希望工程基金会。请计算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捐赠限额=100×30%=30(万元)

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捐赠额可以据实扣除,则:应纳税额=(100-20)×20%=16(万元)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6-16】王某获赠一套住房,住房价值为50万元,请计算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应纳税额=50×20%=10(万元)

十二、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都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境外所得在境外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中,准予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义务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例16-17】中国公民李某2008年度,从A、B两国获得如下收入:

(1)在A国演出收入为20万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

(2)在B国出版自传,获得稿酬为30万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万元;另外,在B国演出一次,演出收入为25万元,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万元。

计算:李某上述收入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1)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额=200 000×(1-20%)×40%-7 000=57 000(元)

李某在A国已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为57 000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 000元,大于扣除限额,按扣除限额扣除,扣除后在我国不再补税,超过扣除限额的3 000元在以后年度该国家扣除限额中补扣。

(2)B国稿酬所得应纳税额=300 000×(1-20%)×20%×(1-30%)=33 600(元)

B国演出收入应纳税额=250 000×(1-20%)×40%-7 000=73 000(元)

李某在B国的收入应纳税额为106 600(33 600+73 000)元,即扣除限额为106 600元,李某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50 000+50 000)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李某从B国获得的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税额为:

33 600+73 000-50 000-50 000=3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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