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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计算该企业7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经审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已达到减征消费税的国家标准。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率的计算办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包装物押金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消费税是价内税,税基与增值税相同,均为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价格。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使用3%的征收率。

【例4-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4日向某大型超市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5月24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为5.85万元。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分析:

(1)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20+5.85÷(1+17%)

           =25(万元)

(3)应缴纳消费税额=25×30%=7.5(万元)

二、从量计征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1.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计税单位,成品油以升为计税单位。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与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相关的换算标准

黄酒   1吨=962升

啤酒   1吨=988升

汽油   1吨=1 388升

柴油   1吨=1 176升

航空煤油 1吨=1 246升

石脑油  1吨=1 385升

溶剂油  1吨=1 282升

润滑油  1吨=1 126升

燃料油  1吨=1 015升

【例4-2】某啤酒厂2009年3月销售甲类啤酒为400吨,每吨出厂价格为4 500元。计算3月份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分析:

(1)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为250元

(2)应纳税额=400×250=100 000(元)

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其中,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从价计征的相关规定,销售数量的确定参照从量计征的相关规定。

【例4-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份销售粮食白酒为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50万元。计算该企业7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分析: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150×20%+[(50×1 000×1 000)÷500]×0.5=35(万元)

四、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如果兼营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5)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纳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例4-4】某小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份生产并销售小轿车为300辆,每辆含税销售价格为17.55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经审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已达到减征消费税的国家标准。试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分析:

销售额=17.55÷(1+17%)×300×9%=405(万元)

应纳税额=405×(1-30%)=2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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