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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系统的衍生功能缺陷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一开始定位于为国有企业筹资,为国有银行解困,片面的、短期的筹资功能已经给中国证券市场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障碍。其次,现有金融系统的信息处理机制不利于技术创新。

二、中国金融系统的衍生功能缺陷

对我国技术创新而言,金融系统除了在聚集和分配投资资金这一基本功能上存在着缺陷之外,几个主要的衍生功能也未能得到全面发挥,与技术创新对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有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功能有着严重的缺陷,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投资于技术创新项目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包括流动性风险和收益率风险。中介在为技术提供资金融通过程中,已经将投融资者的流动性风险转化成了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正是由于银行风险管理内部化,才使得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换句话说,银行债务契约的特征是项目风险越大,债权价值越低。因此,以风险管理内部化为特点的金融中介天生就不适合为高风险的新技术融资,或者说,对向新技术提供融资的金融中介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但是,在中国现阶段,金融中介受社会融资结构、宏观经济体制、社会信用环境、自身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与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扮演“第二财政”的角色以及区域宏观经济,造成金融中介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信贷风险较高等诸多问题。银行面临的巨大化解信贷风险的压力,也使得其在发放贷款时显得格外谨慎,新技术企业也就较难从商业银行获得所需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一开始定位于为国有企业筹资,为国有银行解困,片面的、短期的筹资功能已经给中国证券市场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障碍。上市公司的鱼龙混杂、优劣难辨,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证券市场的价格反馈功能,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功能难以正常发挥。可以说,中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还没有较高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的风险,这样也使得投资者难以利用金融市场的横向风险分担机制来对自身风险进行管理。

其次,现有金融系统的信息处理机制不利于技术创新。对于技术创新而言,高信息成本是阻碍其获取资金的主要原因。在信息生产上,金融中介是通过判定并提供资金给那些最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来提高促进技术创新;而强有效的金融市场则直接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投向具有高预期回报的技术创新企业。银行中介的信息处理功能基于金融中介理论强调银行对企业的代理监督功能,存款人的意见是一致的,他们的关系是合作而协调的;而证券市场具有信息生产和处理功能,主要基于一般均衡理论,强调资产定价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组成金融市场的当事人的意见是不一致的,他们的关系是竞争而非协调的,金融市场能够传达投资者的信息。在新技术的信息处理问题上,金融市场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从而更能支持技术创新。因为新技术的相关信息很少,且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观点,投资者为了直接参与决策,他们必须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每个投资者都能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投入或撤回资金,这种有可能使技术创新项目获得资金支持。但在现有金融结构中,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还很不规范,价格还不能很好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市场所提供的信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投资者难以用从市场上获得的信息来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不论是主板市场还是创业板市场,对绝大多数新技术企业来说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它们难以利用金融市场来融资,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和投资者信息都无法通过市场来表达,这就使得金融市场的信息处理优势无用武之地。

再者,现有金融系统的公司治理功能还难以较好发挥。前面我们提到,金融市场主要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金融中介主要通过集中持股和监督来提供公司治理,确保管理者为所有者的利益行事。公司控制权市场在运行中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现有股东有强烈的激励去搭那些计划增加公司价值的敌意收购者的便车,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得最初的、花费了较高沉淀成本以确认收购目标的投标者受损失,还有管理层可能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运用诸如毒丸、董事交叉选举及双重再资本化等反收购策略来阻挠收购以保住工作。银行作为外部监管者的有效性也会遇到挑战,因为银行本身和企业一样会面临代理人问题,Diamond把这一问题称作“谁监督监督者”;Hellwig反对德国银行为公司提供了有效监督的论点,他认为银行与公司之间紧密的联系为公司带来了好处也带来了成本,他运用历史的资料论证了企业有尽可能快地从银行中独立出来的激励。Hellwig还论证了企业和银行共同分享控制权,常常相互勾结以限制外部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Edwards和Fischer认为,文献一直夸大了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他们提供了许多证据证明了银行的影响程度没有通常所认为的比借款者、股东或代理投票者的影响大。在中国现阶段,制约金融系统的公司治理功能发挥还有其特殊的原因,由于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就使得银行无法通过集中持股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监督,像日本和德国的金融机构那样作为大公司的外部监督者来解决代理问题。另外,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使得敌意收购往往被市场管理者所不允许,公司控制权市场还很难发挥其约束管理者的作用。现有金融结构使得技术创新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这事实上也制约着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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