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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尽管从理论上说,一方面,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中的全能银行能很好利用范围经济。尽管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优势,但如果在中国实行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我们还必须权衡考虑这种金融系统所潜在的风险和劣势。如果在中国建立一个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也会遇到同样的难题。

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

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赞同,当前最适合转轨经济需要的金融系统是银行导向型的,而不是市场导向型的。他们通常都假设发展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比建立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要花去更多的时间,毕竟转轨经济中本来就存在银行;他们还假设在缺乏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条件下,银行比其他任何现存机构更能保障对经营者适当的监督以及对公司良好的治理。同时,由于转轨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较弱,而且操作很不规范,世界银行倾向于支持转轨经济实行银行导向型的金融系统。

尽管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存在重要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从而使得银行成为公司长期筹资的来源并在企业积极重组中充当重要的角色。同时,尽管从理论上说,一方面,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中的全能银行能很好利用范围经济。首先,它们可以将管理客户关系所发生的固定费用分摊到更多的产品中去;其次,它们可以利用其分支网络以及现有的服务渠道向客户提供另外的产品;第三,它们可以容易地面对产品需求的变动(金融机构提供的一些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近似替代),因为全能银行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调配资金来应对;最后,在某种程度上,全能银行在某些业务领域比较容易获得声誉,这些声誉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溢出到其他业务上,即全能银行可以利用它在某种业务上获得的声誉来推销它的其他业务。另一方面,对金融服务的消费同样可以产生范围经济,消费者从一家全能银行那里购买一系列金融服务,而不是消费者从不同的机构分别获得不同的服务,这样可以大大节约搜寻和监控成本。然而,至今的实证研究还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部分原因在于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混杂的,部分原因在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上的问题。

尽管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优势,但如果在中国实行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我们还必须权衡考虑这种金融系统所潜在的风险和劣势。

首先,要承担金融系统不稳定的风险。由于对银行的过度保护,妨碍了银行业之间的有效竞争,使得银行具有承担高风险的机会并有承担高风险的激励,从而不利于银行的安全和稳健性,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银行倒闭所致的负外部性可能仍然被作为稳健银行管制的一个重要理由。人们常常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可能会扩散多米诺骨牌效应,迫使其他银行(无论是有偿债能力的还是无偿债能力的)走向破产,并导致金融系统的崩溃。一家银行可能由于流动性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系统性冲击、诈骗)而倒闭,在大多数国家,防止银行存款免于挤兑和减少系统性冲击风险的理念,导致了政府的存款保险和贴现窗口工具的发展,但是,这些机制减少了存款者监督银行的激励,并给了银行追求过度风险的激励。Wall和Eisenberis利用行业水平的会计数据,发现在1970—1980年,银行的利润率与证券经纪/自营的利润率之间存在负相关。Litan基于国内收入的利润数据,发现银行利润和证券经纪自营利润之间的相关是独立的。

其次,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中的商业银行,由于它们从非商业客户吸收存款,既是企业的债权人,又是企业的股东或者企业证券的承销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承担利益冲突所带来的风险。Edwards把利益冲突定义为:“当一个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其中一个主体的利益,而使另一个主体处于更好的位置上。”Br-ker把利益冲突表述为:“当银行与一个客户交易时存在两种解决方案,从银行自身利益来说,当其中一个方案对银行有利,而另一个方案对客户有利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银行涉及两组不同组别的客户时,并且如果银行必须对两个不同的组别的各自利益作权衡时,这也会引起利益冲突。”例如,当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时,由于它们为存款者充当顾问角色,就可能向存款者促销自己承销的证券,即使市场上可能有其他更好的投资机会;由于它们充当信托基金管理人,就可能会将其未售出的证券塞到它们管理的信托账户中;银行可能利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在提高借款成本或重新审定贷款标准的威胁下,迫使企业购买自己的承销服务;银行可能迫使处于财务困难的借款者发行证券,自己将其承销并售给社会公众,证券发行收入被用作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作为企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获得有关已经制定的投资计划和其他相关经营决策的内部信息,有几种方法可以利用这些内部信息,但会对银行储户或其他股东造成不利。例如,即使储户偏向于更为安全的投资,银行仍然可以决定把存款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为了保持其现有持股的价值,银行也可以向困境中的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从而加剧原有贷款的困难。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担心全能银行可能通过销售不能履行其偿债义务公司的股票来欺骗投资者,因此该法禁止在美国成立全能银行。

如果在中国建立一个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也会遇到同样的难题。尽管通过法律约束、行业自律标准、市场力量(如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以及“非市场”监督者等,可以限制银行利用利益冲突牟利,但这些方面在我国历来就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同时,我国目前金融安全的状况也难以令人满意,我国政府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对于安全性的考虑一直比较多,金融改革更是如此,当风险和效率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牺牲效率来防止对经济生活带来过大的冲击。因此,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看来并不是我国金融系统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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