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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重点问题分析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部分银行基层网点的管理人员对是否销售保险的随意性较大。

第五节 中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重点问题分析

除了经常被提起的银保双方合作关系松散、银保产品同质,以及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等问题之外[8],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储蓄型产品比重过高

对2005年中国规模保费收入排名前五名寿险公司的分析发现,其储蓄型产品保费收入占银保产品保费收入的比重均在99%以上,而汇丰保险2004年在香港的寿险总营业保费为49.26亿港元,其中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等保障型产品所占比重超过84%。储蓄型产品比重过高,除导致银保市场的波动剧烈之外,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提出较高要求。中国股票市场正处于改革进程之中,是否适用于保险资金进行大规模的中长期投资,仍有待观察;中国的企业债券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品种还是规模,都不能满足保险投资要求。

二、手续费支付问题严重

1.手续费率越来越高,保险公司盈利空间越来越小。银保业务由于保障成分低,利润主要来源于费差和利差。预定费用率是在产品开发时就已经确定下来的,不可能随时进行调整;而手续费率却是一年比一年高,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以平安为例,整体手续费支付比例,2001年是1.67%,2002年是2.3%,2003年是2.98%,2004年是3.05%,2005年达3.6%,2005年平安银保业务手续费实际支出占所有银保产品预定费用率的50%左右。

2.银行大账以外手续费部分一度是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地方,也是孳生商业贿赂的温床。一般来说,各保险总公司都与银行总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支付比例。但在2006年之前,由于受国有商业大型商业银行总分行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都在按照代理协议向总行支付入大账的手续费之外,还向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支付激励费用及其他业务推动费用。这部分银行大账之外的手续费是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部分,可以说是恶性竞争的源头,也是银保渠道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地方。

3.在财务处理上,对于非入账部分手续费,各公司处理方式也很不一样。部分寿险公司将支付给银行的全部费用计入“手续费支出”;另外一些公司仅将进入银行大账部分计作“手续费支出”,将支付给银行员工的奖励费用、开展业务推动和激励活动的费用等计入“营业费用”。这种做法既造成各公司财务数据的不真实,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孳生的温床。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70号文),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账外经营和商业贿赂问题有望得到抑制。当然,在部分基层单位是否会出现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反弹现象,仍有待继续观察。

三、银行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激励制度有待完善

在“70号文”和银行业反商业贿赂的影响下,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全额入账问题正在解决过程之中,银行网点管理人员和柜台销售人员面临利益再分配,但绝大多数银行对银行基层网点管理人员和柜台销售人员的激励还不到位[9],对基层网点通常没有相应的保险销售考核指标。部分银行基层网点的管理人员对是否销售保险的随意性较大。

四、银保产品满期给付问题

2001年商业银行渠道大量销售的5年期趸缴分红险业务将于2007年正式进入给付高峰期,各公司都将面临现金流的压力。某大型寿险公司2001年大规模销售的银保产品,到2006年10月将进入5年期分红产品的满期给付高峰。由于给付时间集中、涉及金额巨大,经测算该寿险公司2007年一季度的5年期分红产品满期给付金额就达222.65亿元,该类产品历年分红水平不高甚至略低于5年期定期银行储蓄产品,对该公司支付能力是一次考验,并将由此引起行业总资产增速减缓的风险。

【注释】

[1]江油县志编撰委员会:《江油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65页。

[2]记者报道:《工商银行湖南省郴州地区中支创办“贷款保险”业务》,载《中国城市金融》,1992年第10期。

[3]转引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4]根据邹宏、侯致远(1997)和《保险年鉴》整理。

[5]陈文辉、吴焰、李扬主编:《2005年中国人身保险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6]同①,第172页。

[7]2003~2005年,中国封闭式基金连续3年未发行新基金。

[8]参见:陈文辉、吴焰、李扬(2006)。

[9]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从银行保险手续费收入中提取10%作为销售网点的奖励,值得作为经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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