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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作性金融制度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中央合作银行参与国外业务,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中央合作银行对债券负有提供咨询的义务。在资金融通方面,中央合作银行对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当基层合作银行资金缺乏时,能及时足额地从地区合作银行得到资金。当地区合作银行或基层合作银行承担不了大的贷款项目时,中央合作银行可积极参与。

第三节 国外合作性金融制度

农村合作金融自19世纪中期在欧洲产生以来,经过15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德国和荷兰的单元金字塔式体制模式

(一)德国合作银行体系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1932年,原有的各自独立运行的雷发巽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和舒尔茨城市信用合作社系统即雷发巽银行和舒尔茨大众银行联合成立了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简称DG银行),形成了德国目前的信用合作体系。该体系自上而下共分三个层次,呈金字塔结构。顶层为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底层是基层(地方)合作银行,全国共有2500家,拥有18700个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拥有个体社员1460万;中间层次是三家地区性合作银行,即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并已成为世界50大银行之一。到1998年年末,全系统总资产达16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全系统的存款市场份额为26%,其中储蓄存款市场份额为30%。

1.自下而上逐级入股的组织架构

德国三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

基层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所拥有。地区合作银行由基层合作银行入股组成,为经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基层合作银行提供存放闲置资金的场所和充当基层合作银行融通资金的中介;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处理来自基层合作银行的地区内的结算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开展证券业务和国际业务,包括投资咨询、证券保管及对外业务咨询等;对超过基层合作银行范围的地方客户和地区级大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基层合作银行是地区行的股东,同时也是地区行的客户。

中央合作银行由地区合作银行入股组成,但地区合作银行只持有中央合作银行股份的83%,企业及其他实业部门持有12%的股份,住宅合作社系统持有4%的股份,德国政府持有1%的股份(德国法律规定银行25%的股份可由政府持有)。中央合作银行参与国外业务,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区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融通、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开发提供各类金融产品、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保证和维护合作银行的共同利益,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解决的业务项目提供支持。地方和地区合作银行的管理决策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中央合作银行的社员大会与一般股份公司没有本质区别,但常设管理委员会的人选要包括各方面人士,由地区合作银行和消费、住宅合作社系统选派的代表组成,且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要经政府同意。管理委员会内设专司日常管理的执行委员会。

2.从下至上上存资金,自上而下融通资金的运行机制

基层合作银行吸收存款的70%要上存到地区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再将4%上存到中央合作银行;基层合作银行可自愿上存多余的资金,但通常选择购买债券。中央合作银行对债券负有提供咨询的义务。在资金融通方面,中央合作银行对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当基层合作银行资金缺乏时,能及时足额地从地区合作银行得到资金。当地区合作银行或基层合作银行承担不了大的贷款项目时,中央合作银行可积极参与。实行从上至下逐级管理和服务。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难以独立承担时,由该基金全额补偿。体系内上一层机构还需提供下一级机构所需的资金清算、员工培训、业务咨询和代理业务等各种服务。内部审计部门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各层次共有的一个重要部门,合作银行所有的业务都要经过内部审计。

3.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

德国银行业和证券及保险业统一由联邦金融监察局及联邦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监察局隶属联邦财政部,其中设有专门监管合作银行的部门。对合作银行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合作银行法三个基本法。联邦金融监察局在地方未设分支机构,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只是非现场监管,对合作银行的现场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及监管数据和信息的获得主要依靠合作社审计联合会和联邦中央银行及其分行。

德国有11个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由各类合作社交纳会费共同组织成立,专门负责对各类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进行审计,重点是审计地方合作银行。根据联邦金融监察局的委托,对各个合作银行一般每年审计一次,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除报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和全国合作社审计联合会外,要专门报送联邦金融监察局。

4.信用合作与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

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BVR)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基层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及中央合作银行及一些专业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是信用合作联盟的会员,并按规定向联盟交纳会费。合作联盟无行业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调、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宣传和处理公共关系,管理合作银行按信贷资产一定比例交纳的用于弥补合作银行资金缺口的信贷保证基金(Guarantee Fund)。信用合作联盟和生产合作社联盟及消费合作社联盟共同组织成立了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DGRV)。

德国各州没有专门设立各类合作社的行业自律组织,由各类合作社共同组织成立的11家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既是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在地区一级的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在地区一级的机构,因此可以说审计协会是各类合作社在地区一级共同的行业监督组织。

可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具有以下特点:持之以恒地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组织体系完整,层次分明,各级合作金融既保持相互独立,又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入股和自上而下逐级管理和服务发挥了联合优势;各层次机构都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可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严密的审计监督系统和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合作银行在规范的基础上稳健发展;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保证了合作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荷兰拉博银行体系

荷兰拉博银行体系,有基层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两个层次。拉博银行为注册合股形式的金融机构,拥有942家地方性拉博银行(均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50家海外分行、2000多个办事处及分支机构。总行由各地方银行入股组成,各地方性拉博银行是其会员及股东。

拉博银行总部与各会员银行之间通过地方代表大会、中央代表大会、技术委员会相互连接,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决策系统。地方代表大会和中央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反映情况,讨论重大决策,确定经营方向和发展战略;技术委员会是中央合作银行的辅助机构,由资深专家组成,主要为中央代表大会提供技术性的信息资料,提出发展业务、开发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建议。但这三种组织都无权指挥各会员银行,而来自会员银行的代表却有权对总行提出意见,影响其战略和政策的决策。

在保持各地方银行独立性的同时,进行更高层次的合作,是荷兰拉博银行体系的主要特点之一。这种合作,主要体现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融资;以“交叉担保系统”为依据,建立系统保险体系;以总行为代理人,代理会员银行办理较高层次的金融业务。拉博银行受荷兰中央银行的委托,对地方拉博银行实行系统管理。地方拉博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保险等方面业务,富余资金可存入总行,紧张时可从总行借入。总行同时负责为基层银行培训人员,以及进行有关人员的职务任免和审计稽核。基层拉博银行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批准银行经营政策、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计划。

(三)印度合作金融体系

印度的信用合作事业起步于20世纪初,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信用合作体系已经在印度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现在印度90%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信用社。

印度合作金融体系由初级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组成。初级信用社是乡村级的合作信贷组织,规模较小,按规定10人以上即可以组织信用合作社,但必须向政府注册登记。信用社只向社员收取少量的入社费,发放短期和中期贷款,同时兼营运销、购买生产资料等。信用社与德国雷发巽式信用社相似,初期多采取无限责任制,后来随着信用社活动区域的扩大,多以有限责任制代替无限责任制,政府也以出资者的身份参与信用社。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具体管理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资金来源主要由社员股金、储蓄基金、储蓄存款、政府或其他部门的贷款组成。中心合作银行是一定区域内初级信用社的联合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初级信用社发放贷款,适当平衡辖内信用社的基金,在初级信用社和邦合作银行之间起桥梁作用,同时也发挥一般银行的支付作用。邦合作银行是信用合作组织的最高级机关,也是提供中、短期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它从印度储备银行取得贷款,向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在没有中心合作银行的地区,则直接向初级信用社提供资金,并监督其活动。邦合作银行同时也向其他合作组织提供援助。土地开发银行是负责发放长期贷款的机构,有邦土地开发中心银行和县(区)初级土地开发银行两级。土地开发银行主要提供购买价值较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地、偿还旧债和赎回抵押出去的土地的贷款,其发行的债券由各邦政府担保,由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印度国家银行和印度储备银行认购。

印度合作金融的特点是:没有中央一级的合作银行,在三级机构中最高一级是邦合作银行;由政府发起组建,政府把合作社看成官方机构的一部分,干涉过多,农民多将信用社视为政府援助的一种工具;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合作金融业务于一身;初级信用社除发放贷款外,还兼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业务。

二、法国的半官半民式体制模式

法国为农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是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19世纪70年代,法国政府为解决当时存在的农业问题,曾试图创办一个全国性的农业信贷银行,但未成功。1885年,法国第一个雷发巽式的农业信贷合作社诞生。1885年11月,法国议会颁布法令,在法国建立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并定名为“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该银行与雷发巽式的合作社不同,采取有限责任制,而且接受政府的资助。1899年3月,议会又颁布法令,由若干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联合组成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1920年,法国政府组建了一个官方金融机构——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各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业务。1926年,该局改名为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农业信贷银行体系。

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在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迅速,在法国的农业发展过程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该行已发展成为法国第一大银行,是世界五大银行之一。

(一)组织架构

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也称为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其社员除农民外还包括一些其他部门的人员,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部门的小场主和雇员。目前,全法国共有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3028个,社员总数达360多万人。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或地区合作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立,由若干个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它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体系在各省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省地方合作银行的支柱,目前共94家。第三层是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也称中央合作银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目前该机构拥有30家左右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管理体制

法国农业信贷互助体系实行总行、各省行和地方合作银行三级管理、三级经营和二级核算的制度,其中总部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各为一级独立核算单位。

1.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

(1)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其组织结构主要包括:①董事会。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30名成员组成,农业部部长任董事会主席,成员从国民议会及上议院各产生3名,财政部和农业部指定12名(4名法律官员,8名政府官员),从各省行董事会主席或经理中产生12名。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任务是:审批银行的基本政策,规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条件,组织总部和各省行之间的资金融通,指定贷款的分配标准等。②正副总经理。总部总经理由总统任命;8名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在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上代表总部。③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为银行最高执行机构,由11人组成。其中4人是法定人员,即中央银行代表、财政部代表、农业部代表和该行总经理(由国家内阁会议任命,通常担任委员会的主席),7名来自董事会中的省行代表。行政委员会负责决定银行的经营大纲和方针。④领导委员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贷款风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运转委员会、贷款委员会)和8个职能部,部下设23个局。领导委员会由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8名经理和1名责任经理组成,主要职能是审议信贷银行的总政策,听取各省银行的汇报,协调和监督总行8个职能部的运转。

(2)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对各省行负有协调、监督和控制之责,其职能具体表现在:①审查各省行的资金账目和批准资产负债表。②监督各省行的业务活动。③按规定和需要分配国家补贴利息的贷款,分配中长期贷款资金。④集中和管理各省行的剩余货币资金(存款)。⑤作为一级核算单位,清算各省行之间及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与其他银行之间的票据。⑥统一管理对外业务。⑦代理省行开展国外业务。⑧任命省行的经理、副经理。该行还直接办理一些省行无法办理的业务,如对大型企业和农业团体的大项目贷款。

2.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

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领导机关,负责协调省辖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业务,及分配管理法兰西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在中央农业信贷银行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准则,以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进行活动,在机构设置、人员选配、业务经营、利率调整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

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从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董事会成员中选举出来,一般为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董事会主席。由省行经理、副经理和职能局长等人组成的领导委员会,作为行政执行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日常行政事务及业务活动。省行还设立专门审批贷款的信贷委员会。

3.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

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前身是农业信贷合作社,1894年改称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基本上按照市政单位建立,少量跨区建立,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体系的最基层组织,也是银行互助合作性质体现得最明显的一个层次。银行设立董事会和贷款委员会。董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一年,董事会成员均不拿薪水,仅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

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成员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两部分组成,农民是银行的基本成员。在集体成员中又分私法集团和公法集团。目前其成员数已超过了农业人口总数。

社员权利和义务包括:

(1)参加和退出的自由。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前提是必须还清贷款。

(2)需按规定交纳股金,这是成为社员的前提条件。初建时,参加的社员需交纳100法郎的股金,以后改为按借款最高总额的1%~2%交纳股金(但对青年农民实行优惠,只需交纳1%)。归还借款时,不退还股金,但再借款时,只要不超过过去的最高借款额,就可以不再交纳股金。成员退出互助银行时,银行即将其股金退还。由于股金与最高借款额相联系,随着贷款业务的发展,银行的股金逐年增加。

(3)股金参加分红,但年息最高不超过6%。

(4)银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享有贷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社员不论入股多少,一人只有一票。

(三)贷款审批制度

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一直把资助农业发展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目前其贷款业务已突破了农村和农业生产领域,发展到城乡各个部门及公众生活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和稳定的农村贷款制度,其特点是:①设立专门的贷款审批机构。总行、省行和基层都设有贷款委员会,专门负责贷款审批,除小额贷款授权职能部门外,其他都要经过贷款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明确划分贷款审批期限。凡短期贷款超过130万法郎,中长期贷款超过250万法郎,均由总行贷款委员会审批。③明确的审批贷款责任和逐级负责制。信贷员接到贷款申请后,要从政策、事实、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事实负责;信贷部门在信贷员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最后由信贷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信贷委员会作出决策。

(四)融资制度

为了筹集稳定的长期信贷资金,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农业发展资金,所筹资金约占总筹资额的15%。债券分为两类:一类由中央银行担保,在农村居民中发行,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种;另一类由政府担保,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期限分为10年、15年和20年三种。债券发行属于总行的筹资业务,由各省行代理发行,总行规定省行代发债券可获得一定的利差收益,以调动各省行的积极性。此外,总行拥有的多家经营股票证券的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所获收益也用于支持农业发展。

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体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具有半官半民、上官下民、官办为主的组织特征。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合作金融特征,有充分的自主权;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对地区(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有很强的控制权;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为半官办,有权自主决定业务经营、人员选配、机构设置、利率调整等。

第二,政策金融与合作金融相统一。由于地方合作银行和地区(省)合作银行严格按合作经济原则组织运营,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官方行政机构,其董事会成员既有来自议会和政府的代表,也有来自省行的代表,从而既能够将政府和国家的政策意图下达到基层信用社,同时还能利用政府和国家的信用通过多种融资渠道扩大农业资金的来源。因此,合作金融体系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甚至可以认为银行是为政策服务的。凡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银行都给予优先支持,甚至贴息。

第三,独立统一的农业金融支持体系。法国没有全国性的信用联社,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作为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正式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及法兰西银行和社会慈善团体的捐款,它不经营一般的存贷款业务,主要为地区(省)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办理合作银行系统的联行结算,负责合作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咨询。财务独立,体系内各层次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各层次之间的业务关系均用经济手段进行处理,自负盈亏。

第四,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地方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虽以公司制形式组建,但在其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决策中,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坚持为社员服务的方向,下级机构选代表参与上级机构的管理,各种管理机构如董事会、贷款委员会都有定期的会议制度和活动内容,真正履行职责。董事会成员均不拿薪水,既有利于防止董事会成员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损害其他社员利益的决策,也有利于体现合作金融民主管理和非营利性的本质特征。

三、美国的多元复合式体制模式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以及合作银行系统等三家独立的三大系统组成,三大系统都有一套自主经营的体制,有明确的职责范围。由联邦政府委托农业委员会的代表——农业信用管理局(NCUA)领导,并与该局领导下的私营农村商业信贷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共同构成美国的农业金融支持系统。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在政府领导下并出资支持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松散的联合体制。随着国家资金的逐步退出,三个系统已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由农场主所拥有的合作金融组织。

(一)组织架构

1.联邦土地银行系统

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贷款法案》,美国把全国划分成12个农业信用区,每个信用区设一个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办理农业长期贷款。并选定一个城市为该区联邦土地银行的总办事处。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土地银行下属的合作社(原名国家农民贷款合作社,1960年统一改名为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是美国政府借鉴欧洲合作运动经验,并根据美国实际情况,倡导扶助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

(1)联邦土地银行。实行股权所有制,为全体合作社所有,也间接地归全体借款人所有,但由所在区的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每个合作社须向联邦土地银行交纳本社社员借款总额的5%的金额作为股金,以取得作为联邦土地银行的下属机构和向联邦土地银行借款的资格。联邦土地银行在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先后两次得到了政府的资助:创建时,12家联邦土地银行基本还清政府出资;1932年,为救助受经济危机冲击的联邦土地银行,政府出资1.25亿元认购联邦土地银行完全归联邦土地银行的股票,1947年土地银行还清全部借款,实现了联邦土地银行完全归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及借款人所有,真正体现其合作性质。联邦土地银行自有资本由社员借款时提存的股金、依法提存的准备金(资本总额的1%~5%)、公积金组成,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经政府批准发行的联邦农业债券和向商业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借入的资金。债券期限1~20年,由12家联邦土地银行联合发行,美国政府对其本息不负保证责任,但由于政府曾两次出资资助,故认购者习惯认为债券是有保障的。债券发行量根据各家联邦土地银行估计偿还到期债券所需资金和下次发行前办理贷款所需资金量而定。

联邦土地银行只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场主。贷款期限法定为5~40年,实际上大多数贷款是5~35年分期偿还。贷款业务经过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直接面向借款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报告中评定的借款人经营农场价值的65%,加上借款人需交纳的股金,最高不超过68.25%。

(2)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为借款人所拥有,由愿意向联邦土地银行借贷的农场主组成。凡向联邦土地银行借款的农场主,必须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认购相当于借款额5%的股金,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取得一人一票权。偿还全部借款后,社员自愿决定是否退回股金。如两年内未向联邦土地银行借贷款,所持股金即转为无选举权、只享受经济利益的股份。最初,只要有10个以上的联邦土地银行借款人,就可以申请组织合作社。合作社社员选出理事(任期3年)组成理事会,控制合作社。合作社的具体业务,由理事会聘请的专职经理负责经营。合作社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推荐其为合作社社员,审查贷款项目,报请联邦土地银行发放贷款,即合作社一般不办理贷款具体发放事宜。

2.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

1923年美国政府为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在12个信用区建立的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每一个信用银行下属许多生产信用合作社,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和生产信用合作社共同组成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由政府创建,属政府所有和控制,生产信用合作社购买了银行的股票和参与权利证后,银行归生产信用合作社所有。

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不直接对农场主贷款,也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只充当信用“批发商”,对生产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和贴现。生产信用合作社实行股权所有制,借款人须拥有相当于借款额5%~10%的合作社股金或参与权利证。合作社从银行借得资金后,负责对农场主发放短期生产费用贷款,并承担风险。贷款期限以取得收益为准,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7年。但单笔贷款超过合作社资本与公积金总额15%时,需事先征得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同意;超过35%时,还需由信用管理局批准。为给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服务,大多数合作社设立乡村办事处或分社。根据1956年《农业信用法》,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发行两种股票:甲种股票由政府委托信用管理局持有,如银行破产,则优先清偿,该类股票已分期售给了合作社;乙种股票由生产信用合作社持有。生产信用合作社发行三种股票:甲种股票由信用管理局局长代表政府持有或由农场主持有;乙种股票由农场主于借款时按借款额的5%出资购买;丙种股票由管理局局长直接持有。乙种股票有投票权和分红权,甲、丙种股票只有分红权,无投票权。目前,甲、丙种股票已逐步卖给农场主,生产信用合作社已全部归农场主所有。

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联邦土地银行相同,生产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将借款人的票据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申请贴现或借款。生产信用合作社与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的贷款对象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生产信用合作社具有独立经营权,自负盈亏,直接对农场主发放贷款,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不直接对农场主发放贷款,只是协助联邦土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与联邦土地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风险。此外,生产信用合作社主要提供中、短期生产费用贷款,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主要协助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

生产合作社由社员相互推举若干兼职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掌握和制定有关政策,并聘请财务干事办理社务,干事不得兼任理事。

3.合作银行系统

根据1933年国会通过的法案,美国建立了专为对合作社所需的添置设备,补充营运资金,购入商品等类用项提供贷款而设立的合作金融系统。它由13家合作银行组成,12个信用区各设立一家,还包括1988年在华盛顿成立的中央合作银行。其股权最初也为政府所有,1955年国会通过《农业信用法案》,使合作银行全部归属农业生产合作社。

区合作银行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由理事会决定经营方针政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担风险,但需接受所在区信用管理局督导。中央合作银行有由13名理事组成的独立的理事会,12个农业信贷区各推荐一名理事,政府指派一名理事长。中央合作银行是联邦土地银行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中所没有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范围超过一个信用区以上的大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和商品贷款。根据1955年《农业信用法》,中央合作银行除对合作社直接发放贷款外,主要是为区合作银行提供资金。

合作银行初期也归政府所有,1955年《农业信用法》规定,合作银行发行甲、乙、丙三种股票:甲种股票为政府所持有,但无投票权和分红权;乙种股票属投资形式,任何农民合作社均可以购买,每年能获得2%~4%的红利,但无投票权;丙种股票有投票权,但无分红权。合作社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丙种股票:一是合作社申请借款时,至少需购买一股丙种股票;二是合作社支付合作银行借款利息时,需按照利息额的10%~25%认购丙种股票,具体比例由区信用管理局批准;三是合作银行在盈余内按合作社与银行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盈利时,可以丙种股票来抵付。各区合作银行每年偿还政府持有的甲种股票金额应等于该年度借款人所持有的丙种股票额,合作银行逐渐购买政府持有的甲种股票后,合作银行将归合作社所有,中央合作银行则归区合作银行所有。[6]

合作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除自身的资本与公积金外,由13家合作银行联合发行短期债券;二是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借款,或向联邦土地银行和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

(二)管理体制

为保证农业信用合作机构的健康发展,美国采取了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专设了比较健全的农业信用合作管理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四个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但目标一致,共同形成以农业信用合作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

监管机构由全美农业信用管理局(NCUA)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其中,全美信用社管理局代表联邦政府对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还负责领导私营农村商业性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各州政府农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行业管理机构由3个相对独立、无隶属和约束关系的行业协会组成。美国信用社协会(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行业自律组织,有地区分会、州协会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全美信用社协会创立于1934年,是美国所有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协调信用社与国会、监管当局及政府部门的关系,促进有利于信用社的法案获得通过,并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询、员工培训、扩大宣传等方面的服务。美国信用社资金融通清算中心(US CENTRAL)在调剂信用社资金、办理信用社异地结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和美商储蓄互助保险公司(CMG)共同构成美国信用社系统的保险体系。为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根据联邦信用社法规定,所有的联邦信用社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基金,而大部分州注册的信用社也自愿参加了该基金,参保信用社以其存款总额1%的比例交纳,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美商储蓄互助保险公司是由全美信用社按合作理念自愿组建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为信用社及社员提供各种保险产品,以保护其资金、财产等的安全。近年来,该公司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76亿美元资产,机构遍布世界各地的商业性保险集团,但始终未改变其合作理念,继续向信用社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及投资、资料查询等支持性服务。

(三)美国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有以下特点:

第一,官办民营化。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官办色彩较浓,从成因来看,三大系统均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自上而下地发展起来的;从管理体制来看,所有信用合作机构,均由所在信用区的农业信用管理局进行领导。信用管理局制定政策,委派管理人员和非正式理事参加理事会进行监督,保证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的规范化。而在发展过程中,政府逐步出售了其持有的股票,逐步实现了合作社或农场主所有制。

第二,坚持合作性质,同时又具有股份所有制的特征。信用合作机构都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办社宗旨,由群众自发组成,入社自愿,信用社的理事会成员完全通过民主产生,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完全采取“一人一票”制的表决确定。但合作社对资本权利的限制并不严格,普遍按股金分红,少部分信用社还有追求利润的倾向。贷款到期,股金可退可不退,比较松散、自由。

第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信用社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美国联邦信用社法案》规定:信用社免交存款准备金;对信用社的财产、资本、准备金、利润、其他资金以及经营收入,免除一切由国家、各州、领地和地方税收机关征收的税收;存贷款利率由信用社自主决定。

第四,有比较健全的风险保障和补偿机制。

四、日本的寓于农业合作组织中的合作金融体制

(一)组织架构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体系,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是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金融部门。

1947年日本政府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农业协同组合,至1960年已基本形成普及全国市、町、村所有农户的农协系统。农协系统金融机构由三个层次的金融组织所构成,即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中央农林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其农村信用合作体系是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又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所以三级组织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均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

农业协同组合是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机构,直接吸收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组成。其业务包括信用、购买、贩卖、加工、共济等。可见,信用业务只是农协业务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农户提供存款和贷款服务。以协助组成成员解决生活问题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此外,它还代理政府支付米、麦等粮食贷款,接受农业协同转化联合会的委托,把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资金进行转贷。

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是农协系统中层金融机构,它与单纯的农业协同组合不同,不允许兼营信用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保险、供销等业务。信农联的资金来源于基层农协的上存资金,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应按定期存款的30%、活期存款的15%上存信农联,信农联对资金不足的农协提供贷款,为农协进行票据贴现及债务担保。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存贷来调节各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指导基层农协的工作。另一方面,信农联的剩余资金也存入农林中央金库。目前,日本各都、道、府、县都设有一个信农联,全国共有47个。

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业系统金融机构的中央组织,属于民间金融机构,由农林渔业团体出资而成,主要职责是协调全国信农联的资金活动,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信农联的工作。根据《农林中央金库法》,其业务包括存、放、汇业务和农村债券发行业务。农林中央金库吸收的存款主要来自信农联上存资金,因而其贷款也主要面向信农联,资金充足时,也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二)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特点

第一,合作金融体系划分很细、结构复杂。日本的合作金融机构分为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和渔业系统,每个系统都按行政区划分为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三个层次。但它们之间只有经济往来,无行政隶属关系,三级机构都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组织运用经济手段和窗口指导下级组织,形成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

第二,为纯粹的民间金融机构。1923年,农林中央金库初设时,根据《农林中央金库法》,政府出资20亿日元,因而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随着农林中央金库业务的逐步发展,资金力量不断增强,1959年全部偿还政府资金后,成为民办组织。

第三,服务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农协系统内部作为会员的农户和农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三级机构主要对会员提供贷款,利率和分红既照顾会员利益,又兼顾集体利益。同时,在资金充裕时,也向非会员提供贷款。因此,日本的农林渔系统具有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相统一的特点。

第四,设立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保证了合作金融安全、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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