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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与代理理论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部性内部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西方国家的产权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非排他性私有产权三个阶段。

第四节 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与代理理论

除了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也是包含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理论分支,这些理论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与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产权理论

(一)产权的定义

德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交易一旦在市场上达成,两组产权就发生了交换。虽然一组产权常附着于一项物品或劳务,但交换或劳务的价值却是由产权的价值决定的。”[23]

施瓦茨认为:“我所说的产权不仅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指包括人们对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权时的权利,行使行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和著作权。”菲吕博顿和配杰威齐对产权的解释是:“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只有由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事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24]

巴泽尔认为:“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25]

阿贝尔认为:“所有权,即排斥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和使用权。管理权,即决定因素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分享和分摊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即对所有物的转让、使用、改造和毁坏的权利。安全的权利,即免于被剥夺的权利。转让权,即所有物遗赠给他人或下一代的权利。以上尚未列举的一些权利,即不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加以时间限制约束的权利,禁止有害使用权利的权利。产权还指支配重新获得已失去的所有权的规则。”[26]

安德逊认为:“产权是决定人们获取或使用诸种资源(包括他们的体力和脑力)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为了使这些规则能够有效地协调人类的行动,产权必须加以限定,可以保护,也可以被剥夺。当然,产权的所有这些要素也有层次或程度问题。由于人们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度不同,则产权有可能完全被剥夺,有可能完整无缺,或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一点上。”[27]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产权有如下规定性:

1.完备的产权总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即产权是一束权利

它包括:(1)使用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的权利;(2)收益权,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从权利本身或在权利转让的条件下获取收益;(3)转让权,即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别人。

2.产权是可以分解的

产权的分解既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之间的分解,还可以是每一项权利内部更具体的分解。产权的可分解性使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这是分工深化的结果,又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3.产权通常是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

德姆塞茨曾说过:“所谓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有人据此把产权定义为“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显然,由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实质上界定了经济当事人能够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边界,从而包含着一个当事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分配。[28]

(二)产权的功能

卡尔特认为,从经济理论上看,所有的经济社会都面临着资源稀缺和劳动分工问题,劳动分工在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同时,也使社会面临如何组织生产和进行产品分配的问题。于是,现代社会产生了产权机制,它能够为个人确定某种努力的刺激或没有浪费的刺激,产权机制规定了个人的动机如何实现。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它确定了人们生产劳动和产品分配的规则,并能确保创新利润归功于创新者。它能够使稀缺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能够为个人提供某种努力的刺激或没有浪费的刺激,因此,产权制度的优劣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很大。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即从事生产活动的当事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或负面作用。外部性内部化“是指一个过程,它常常要求产权的变迁,从而使得这些效应(在更大程度上)对所有的相互作用的人产生影响”。

(三)产权的特征

1.产权的完备性与残缺性

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而“权利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和结构,而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

所有权残缺可以理解为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不可能是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或所有制残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在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太高时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所有制残缺。尽管对任何产权主体而言,不能做到产权的完备性,但是关键权利束(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

2.产权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和对利用资源所产生的收益的享有。产权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将成本与收益内部化,并产生对经济活动的激励。产权的非排他性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西方国家的产权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非排他性私有产权三个阶段。

3.产权的明晰性与模糊性

任何产权,如果其所有者是确定的且是唯一的,那么这个产权就是明晰的,否则就是模糊的产权。产权的明晰性就是为了建立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产权的明晰是有条件的,一是产权的明晰需要费用;二是产权的明晰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

4.产权的可分割性与可转让性

产权的可分割性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换,从而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可分割性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产权的可分割性是资本市场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大大降低了集体产权运作的成本。产权的可转让性是财产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它为资源流向具有最高生产力的所有者提供了激励。

此外,产权还具有实物性与价值性、延续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二、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或交易费用)的概念源于科斯于1937年所写的《企业的性质》,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至少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即搜寻、获取可靠市场信息的成本;二是谈判与履约的成本。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交易成本作了进一步解释:“为了完成一项交易,必须弄清楚和谁交易,必须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的条件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订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的条款得以履行。”

威廉姆森(1985)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事前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所花的费用。事后的交易成本包括:①适应性成本,指签约双方对契约不能适应所导致的成本。②讨价还价的成本,指双方调整适应不良的谈判成本。③建构及营运的成本,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执而必须设置的相关成本。④约束成本等,为取信于对方所需之成本。

迈克尔·迪屈奇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三个因素: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阿罗使交易成本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它包括:①信息成本和排他性成本。②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成本。张五常(1987)认为“交易成本”是“所有在鲁宾逊·克鲁索(一人世界的)经济中不存在的成本”。

巴泽尔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一般的说,交易成本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马修斯(1986)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成本,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交易成本与经济理论中的其他成本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它也可分为可变成本与不变成本两部分。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用于说明市场和企业的行为的。其直接目的是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方式,决定企业替代市场的重要因素是交易费用。正是由于企业组织的存在,才不至于使每一要素的所有者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此带来高昂的解决交易摩擦的费用。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交易成本不仅决定了企业的存在,还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和规模。科斯得出结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是“狡诈地追求利润的利己主义”;资产专用性是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一特定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它们在可供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资产专用性的高水平意味着双边垄断的存在。按威廉姆森的观点,倘若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三个因素不是同时出现的话,交易成本就不会存在。

交易成本概念被一般化后,其内涵扩展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显然,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由此人们推出“科斯反定理”或“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交易成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将交易成本概念应用于广泛的领域,如代理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外部性问题、纯粹市场与层级组织之间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史甚至政治制度等(盛洪,1990)。

三、代理理论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调查了1929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企业股票的“经理层控制”问题后,认为由于美国企业大多数股权分散,企业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经理层手中。从而引发一个自然的逻辑思考:经理为什么拥有控制权,以及股东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防止经理侵犯股东。而委托—代理理论就是既定条件下代理人激励问题的经典理论。

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在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合同、协议)中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博弈中,掌握信息多、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人与人之间时刻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由于不对称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所以许多社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同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中可能包含有多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总之,委托—代理关系是与不对称信息相联系的,针对不同的不对称信息,可以构成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参与各方,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一方是委托人、某一方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各方具有冲突与一致的利益关系,委托—代理达成的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进行博弈的结果。针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若干现象,委托—代理模型主要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如何决策以及决策的均衡结果问题。

对合同双方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最优合同的研究构成了代理理论,从信息不对称性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两个角度,可以将委托—代理关系划分为道德风险模型和逆向选择模型。从信息不对称性发生的时间来看,不对称性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研究事前不对称信息博弈问题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不对称信息博弈问题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来看,不对称的信息可以是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以是某些参与人的知识。研究行动信息不对称的模型称为隐藏行动模型,研究知识信息不对称的模型称为隐藏信息模型。

(一)道德风险模型

1.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

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如工作努力程度),“自然”选择“状态”;代理人的行动和环境状态一起决定某些结果,也就是说,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某些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有关代理人行动的信息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是不对称的,代理人知道自己选择的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与行动相关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委托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例如,软件生产企业(委托人)和软件经销商(代理人)的关系,经销商自主选择销售工作的努力水平,生产企业不能完全观测到经销商工作的努力情况,但可以观测到经销商的销售业绩;如果使报酬与业绩相关,就可以刺激经销商更努力地工作。

2.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

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代理人可以观测到“自然”的选择,并据此选择行动;有关“自然”选择的信息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是不对称的,代理人知道“自然”的选择,委托人可以观测代理人的行动,但不能观测到“自然”的选择。委托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代理人在既定自然状态下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例如,病人(委托人)与大夫(代理人)的关系,大夫可以诊断出病人的病情,并且根据病情开药;病人不完全知道自己的病情,从而无法判断所开药物的好坏。如何使大夫针对不同病情选择对病人既有效又便宜的药物,这是病人所关心的问题。

(二)逆向选择模型

签约时信息就是不对称的,代理人拥有某些委托人不知道的信息(我们将这些信息称为代理人的“类型”)。例如,在商品市场上,销售者(代理人)对于所售商品的质量具有比较多的知识,而消费者(委托人)有关商品质量的知识相对比较少。

逆向选择模型的特例:

1.信号传递模型

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代理人选择某种信号发送给委托人;委托人观测到信号后,与代理人签订合同。例如,劳动力市场上应聘者(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聘者知道自己的能力,用人单位不知道;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应聘者选择文凭作为信号传递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文凭判断应聘者的能力,决定是否加以录用。

2.信息甄别模型

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为了获取代理人的“类型”信息,委托人提供多个合同供代理人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合同;委托人从代理人的选择中得到有关代理人“类型”的信息。仍以劳动力市场上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例,用人单位提供多个岗位供应聘者选择,不同岗位有不同的要求、任务以及待遇;应聘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岗位;用人单位从应聘者的选择中了解其能力。

【注释】

[1]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39页。

[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87页。

[3]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53页。

[4]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29页。

[5]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25~227页。

[6]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5页。

[7]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8]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79页。

[9]转引自樊纲:《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7、28、16页。

[10]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载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46~247页。

[1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1~157页。

[12]李松龄:《制度需求的概念》,载《经济研究与评论》,1999(3)。

[13]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载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44~245页。

[1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85~389页。

[15]张伟民:《制度变迁中的需求引致与供给滞后》,载《学习与探索》,1997(2)。

[16]蒋雅文:《论制度变迁理论的变迁》,载《经济评论》,2003(4)。

[17]格鲁奇(G.Gruch):《比较经济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8]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63页。

[19]史晋川、沈国兵:《论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变迁方式划分标准》,载《经济学家》,2002(1)。

[20]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84页。

[2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第111~112页。

[2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1~397页。

[23]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7页。

[24]菲吕博顿和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5页。

[25]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页。

[26]转引自李令明:《产权效率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第14页。

[27]转引自李令明:《产权效率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第14页。

[28]段文斌、陈国富、谭庆刚、董林辉:《制度经济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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