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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要与农险覆盖率目标相结合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政府的补贴也要考虑政策成本,同样要遵循提高成本收益率的原则。政府保费补贴必须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基本目标,即补贴数量应当满足具体条件下实现既定参保率目标的需要。由于政府补贴改变农户实际支付的保费,农户对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决策必然受到政府补贴政策的直接影响。显然,更高的覆盖率目标需要更多的政府补贴,而较低的覆盖率标准则可以减少政府补贴支出。

10.2 政府补贴要与农险覆盖率目标相结合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环境之中发展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必须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由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不同形式和程度的补贴。但是,政府的补贴也要考虑政策成本,同样要遵循提高成本收益率的原则。首先,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应当是补充性的,主要体现政策导向;其次,补贴对象应当以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主要粮食作物和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扶持的农作物为主。政府保费补贴必须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基本目标,即补贴数量应当满足具体条件下实现既定参保率目标的需要。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主要取决于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以及其他因素诸如农户对风险的偏好、农户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由于政府补贴改变农户实际支付的保费,农户对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决策必然受到政府补贴政策的直接影响。本研究表明,[4]在现有保险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不给予保费补贴,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棉农自愿参保率刚刚超过60%;而如果政府给予50%的保费补贴,农户参保率将达到90%左右。换句话说,如果政府的目标是达到90%的保险覆盖率,保费补贴的标准应当不低于50%。显然,更高的覆盖率目标需要更多的政府补贴,而较低的覆盖率标准则可以减少政府补贴支出。

【注释】

[1]政府主导下农业保险模式,即政府要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较大”的数量界限在于:农民对这些农业保险产品的价格能接受,从而有参加的积极性,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即所谓“不赔不赚”,或者是实现经营的“自我平衡(selfsustainability)”,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本质。

[2]详见第6章。

[3]这一点在新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发展章程中出现。

[4]具体见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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