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当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使税收对经济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化,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效率。从税收理论来看,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提高税收效率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地保持税收中性。而在此基础上,把握好税收额外负担的量与度,有效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大程度的增加额外收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节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当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宏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要节省征管费用,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一)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在西方经济理论中,常用帕累托最优来描述经济效率。如果资源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任何重新调整这种配置,都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一个人状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个人的状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最大的,这表明经济处于最优状态,这种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达不到这种状态,说明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最优的。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当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使税收对经济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化,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政府征税是社会资源由纳税人手中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过程,在社会资源转移的过程中,必然会对纳税人和整个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果税收对纳税人和经济的影响仅限于税收数额本身,那么税收产生的是正常影响;如果政府征税对经济活动产生干扰和阻碍作用,从而使社会利益受到削弱,税收就造成了额外的效率损失,或产生了额外负担;如果税收促进了经济活动的发展,使社会利益得以增加,则认为税收对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给经济造成的额外负担最小化,额外收益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政府征税对纳税人和经济产生的额外负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税收对资源配置产生的额外负担。政府征税,一方面使纳税人的支出减少,另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支出。如果政府征税给纳税人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政府征税增加支出给社会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则产生了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2)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的额外负担。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和消费决策,这时政府征税产生了经济运行方面的额外负担。无论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还是经济运行方面的额外负担,都说明税收造成了经济效率的损失,使经济处于无效或低效状态。

而要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降低额外负担;另一方面要充分增加额外收益。从税收理论来看,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提高税收效率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地保持税收中性。保持税收中性,要使政府征税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以税款为限;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行的干扰,尤其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当然,绝对或完全的税收中性,即税收产生不对纳税人和资源配置产生任何额外负担是不可能的。税收中性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在此基础上,把握好税收额外负担的量与度,有效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大程度的增加额外收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的行政效率即税收本身的效率,是指政府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税收行政效率应使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小,或者使名义收入(包括税收成本)与实际收入(扣除税收成本)的差额最小。

税收成本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税收成本可以从税收征收费用与纳税费用两个方面来考察:征收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税务机关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税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征税过程中所需的其他支出等。一般来说,征收费用与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对于不同的税种来说征收费用也存在差异,通常所得税的征收费用要高于等额增值税的征收费用,增值税的征收费用又高于等额销售税的征收费用。纳税费用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纳税人雇佣税务顾问会计师所发生的费用,申报纳税所发生的时间和交通费,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所支付的费用,等等。与征税费用相比,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不仅纳税申报的时间无法折算成货币,纳税人心理方面的支出更是无法测量。纳税费用因此又被人称为“税收隐蔽费用”。所以,许多国家主要以征收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依据来对税收的行政效率进行考察。

要充分降低税收成本,尽可能地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需要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肃法治,防止腐化舞弊,从技术上和工作作风上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征管费用;另一方面需要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理解和掌握,并在税务机构设置和纳税方法上给纳税人以纳税便利,从而降低纳税费用。

【注释】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384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385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385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385—386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详细过程参见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皮吉·B·马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第190—19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