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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可以减征或免征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工资”才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雇员取得的收入叫工资,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叫劳务报酬。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取得收入的涉税项目主要是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只有“工资”才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工资的取得,在实际工作中,首先从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

1.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

凡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在用人单位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叫工资。凡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劳动关系,以个人独立从事劳动取得的收入,叫劳务报酬。也就是说,雇员取得的收入叫工资,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叫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通过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签订的合同取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其劳务受《合同法》的调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从事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劳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2.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日常管理。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其姓名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且企业日常都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领取劳务报酬的人员并非企业的职工,企业对他们也没有日常考勤要求,与合同规定的劳务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责。

所谓“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1.工资、奖金

工资、资金要缴税。特别是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2.各种津贴、补贴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凡不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均不能适用税法不征税的规定。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没有扣除标准,应全额征税。此外,外籍个人政策特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各种福利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税法没有规定免征或不征税,企业在支出时都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切不可局限于对现金发放形式才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保险赔款;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独生子女补贴、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生活补助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按月计算,只要一个月中支付的工资超过35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实行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捐赠支出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里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如: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是指“所得”不超过1500元,而不是收入。

1.下表是一张通常用的工资表

(1)基本及岗位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伙食补助、月奖、住房补贴、过节费所有这些收入即应发工资,我们在前面已介绍,属于需征税的收入。

(2)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合计三费一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可以扣除。

(3)代扣水、电、煤费,代扣个人所得税,都是“代扣”,不得扣除。因此,按上述工资表,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发工资3900-三费一金合计380=3520元

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剩下的20元,才是这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0.60元。

2.什么是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个人工资收入1个月3万元,3万元扣除3500元后等于26500元,根据上表,这26500元可分为五段:

不超过1500元的=1500元;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3000元;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4500元;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17500元;

那么计算要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3%+3000×10% +4500×20%+17500×25%=5620元。

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

(1)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征税对象级次分界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税率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

(2)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就越复杂。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采取了“速算扣除法”。

3.什么是速算扣除数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为了省去一段一段分别计算然后再相加的麻烦,设想要征税的所得可以直接乘以税率(这实际上就是全额累进),就能算出要纳的税。速算扣除数就这样诞生了。

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只要减掉这个常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能够迅速算出,故称速算扣除数。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可直接运用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述例子用速算扣除法计算。26500元在税率表中属于第4级“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1005。

那么,知道了速算扣除数,就可以相当简单地计算要纳的税:26500×25%-1005=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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