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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跟权益工具的区别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七)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八)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企业回购自身股票减资的,应当按照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性质(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消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消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货币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货币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采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一、相关定义解释

(一)金融工具

指形成一个主体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主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基本工具(如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权益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期货和远期、利率互换以及货币互换)。

注意:理解金融工具的含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总是与另一方相应的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相匹配。例如,代表在未来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应地代表在未来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的金融负债的例子通常有:①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②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③应收贷款和应付贷款;④应收债券和应付债券等。

(2)某一类金融工具所获得或放弃的经济利益是非现金金融资产。例如,应付政府债券赋予持有人以收取政府债券而非现金的合同权利,同时要求发行人承担交付政府债券而非现金的义务。因此,该票据是其持有人的一项金融资产,同时也是其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

(3)一项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其自身即为一项金融工具。一系列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如果最终导致现金的收付或者权益工具的取得或发行,则这些权利或义务皆为金融工具。

注意:经营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不都是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合同基本上被视为出租方连续收款的权利以及承租方连续付款的义务,这一系列的支付实质上与贷款协议下本金和利息合在一起来支付是一样的。出租方以租赁合同下的应收金额而不是租赁资产本身来核算其投资。而对于经营租赁,基本上被视为一项未完成的合同,该合同要求出租方在未来期间提供资产给承租方使用,以换取类似劳务费的对价。出租方继续核算租赁资产本身,而不是根据合同在未来应收取的金额。因此,融资租赁被视为一项金融工具而经营租赁则不被视为一项金融工具。

注意:存货、不动产、无形资产不是金融资产。

有形资产(如存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都不是金融资产。控制这些有形和无形资产能创造产生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流入的机会,但并不引起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现时权利。

注意: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

像预付账款这样的资产,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收取商品或劳务而不是收取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流入的机会,因而不是金融资产。类似地,诸如递延收入和大多数售后保证义务也不是金融负债,因为与之相联系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是货物和劳务的交付而不是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权益工具

指证明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主体资产中拥有剩余利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其中,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三)衍生工具

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变动,取得该合同不需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本准则所指的衍生工具是其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注意:衍生金融工具将产生权利和义务,其产生时赋予了合同一方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权利,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

【例37-1】某公司拥有一份6个月结算期的远期合同,合同一方(买方)承诺交付$2000000的现金,以换取面值为$2000000的固定利率政府债券,合同的另一方(卖方)承诺交付面值为$2000000的固定利率政府债券以换取$2000000的现金。在这6个月的期间内,双方均有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如果政府债券的市价超过了$2000000,情况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如果市价低于$2000000,则正好相反。买方既有类似于持有的买入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于签出的卖出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卖方既有类似于持有的卖出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于签出的买入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这些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构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独立于基础金融工具(被交换的债券和现金),并与之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五)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以上对信托的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某个组织、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结构,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为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两个基本前提。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中取得个人利益。

(六)展期

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称申请续贷。

(七)套期保值

是指把期货市场当做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注意: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盈亏时,可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进行抵消或弥补。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以使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注意:套期之所以能够保值,是因为同一种特定商品的期货和现货的主要差异在于交货日期前后不一,而它们的价格,则受相同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和制约。而且,期货合约到期必须进行实货交割的规定性,使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还具有趋合性,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两者价格的差异接近于零,否则就有套利的机会。因而,在到期日前,期货和现货价格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关的两个市场中反向操作,必然有相互冲销的效果。

【例37-2】某国内石化厂计划在5月中旬卖出1万吨燃料油,为此在3月10日通过期货交易所开仓卖出1000手燃料油期货(FU0409),当时的期货价为1700元/吨(占用交易保证金170万元),现货价1800元/吨。至3月15日,其卖出套期保值的情况如下表:

(1)套期保值分析:

①套期保值的根本目的是保值,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情况一中,石化厂避免了由于未来价格下跌减少收入的风险;在情况二中,石化厂也放弃了价格进一步上涨带来额外收入的机会。可以看出,套期保值不是盈利的手段,而是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

②谁承担了风险?当石化厂卖出期货时,是投机商买进了;当石化厂买进期货平仓时,是投机商卖出了。在情况一中,投机商承担了损失;而在情况二中,投机商获得了企业的让利,实现了盈利。

③本例中,最后石化厂销售燃料油的总收入为1800万元,相当于单价1800元/吨,正好是3月10日的现货价格。在理想的套期保值中,价格就锁定在建立期货部位时的现货价,通常这是一个现货商乐于接受的价格。

④本例中,没有发生实际交割。套期保值和投机图利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是一样的,不以是否发生交割来区分,说明期货市场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性质的。不过两者的交易目的有着根本的不同。

(2)适用领域:

①燃料油生产企业手头有较大库存产品或即将生产的燃料油,为防止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

②燃料油贸易商手头有库存现货尚未出售或者已签订将来以特定价格买进但尚未转售出去的燃料油,担心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

③燃料油加工企业担心已有库存价格下跌。

(八)风险集中信息

风险集中集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九)敏感性分析

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对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的收益或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十)风险价值方法

风险价值即Value-at-Risk(VaR),作为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工具,是用以测量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量化模型。

(十一)金融工具披露

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

二、疑难条款解释

(一)准则第六条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权益工具是指证明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主体资产中拥有剩余利益的合同。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开来的关键特征是合同义务的存在,即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人)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另一方(持有人)或者在对发行人潜在不利条件下与持有人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果该金融工具没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它们就是一项金融负债。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人可能有权按股份比例收取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但因为其不能强迫发行人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合同另一方,所以发行人没有合同义务进行这种分配。

本条款所表述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如果一个主体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一个主体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主体不是权益工具,而应被定义为金融负债。例如:

(1)对主体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限制(如不能获得外币或需要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支付等),并不能否定在金融工具中主体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或持有人享有的合同权利。

(2)取决于合同另一方是否执行其赎回权的合同义务是一项金融负债,因为主体并不拥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注意:对于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应注意:如上所述,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开来的关键特征是合同义务的存在。我们要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其法定形式来决定其在主体资产负债表内的分类。通常情况下,实质和法定形式是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有些金融工具的法定形式表现为权益,但实质上是负债;还有一些金融工具可能有权益工具的特征,又有金融负债的特征,此时区分它们,就要具体分析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合同义务了。对于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我们以优先股的例子来说明。

在确定优先股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时,发行人应评估附着在优先股上的特定权利,以确定它是否表现出金融负债的基本特征。例如,在特定日期或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可以赎回的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人有向股票持有人转移金融资产的义务。即使当发行人可能不能履行时,不论是由于资金缺乏、受法令限制或者是利润或储备不足,都不能取消此义务。另一方面,发行人以现金赎回股票的选择权并不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人并没有转移金融资产给股东的现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赎回股票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意愿,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

因此,将一项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应以对合同安排实质的评估以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为依据,并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①以前发放股利的情况;②未来发放股利的意向;③没有发放优先股股利对发行人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由于在不对优先股支付股利时对普通股支付股利的限制);④发行人的各种储备的金额;⑤发行人对一段时期内损益的预期;⑥发行人是否有能力影响当前损益金额。

(二)准则第七条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2)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此条款的意思可以理解为:

①如果一项合同将通过主体交付(或获取)固定数量的其本身权益工具以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例如,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若赋予了持有人以固定价格或以固定面值的债券购买固定数量的主体本身股票的权利,则是一项权益工具。

②如果一项合同将通过主体交付或收取固定数量的其本身权益工具以交换可变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主体以100单位其本身权益工具换取与100盎司黄金等值的现金的合同。

(三)准则第八条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1)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此条款是说:一项金融工具可能要求主体在这项工具的发行人和持有人均无法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的情况下(例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税收规定的变动,发行人未来收入、净收益或权益负债率的变动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通过使之成为一项金融负债的方式来结算这一工具。这类金融工具的发行人不拥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它是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除非上述两个条件发生,则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四)准则第十条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五)准则第十一条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企业回购自身股票减资的,应当按照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主体发行或取得其本身权益工具时通常会发生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注册费以及其他监管费,法律、会计及其他专业咨询费,印刷成本及印花税等。本条准则是说,权益交易的交易费用中可直接归属于权益交易的增量费用,作为权益的扣减进行核算,而不能确认利得或损失。

(六)准则第十二条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这条准则告诉我们,金融工具是归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决定了与该工具相关的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是否作为收益或费用在损益中确认。例如,整体确认为负债的股票股利的支付,应当与债券利息一样确认为费用。类似地,金融负债的赎回或再筹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的变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七)准则第十三条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报,不能相互抵消。凡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凡确认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凡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可以行使抵消权而以净额列报。

抵消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通过与应收债权人的金额相抵消来清偿或消除应付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的法定权利。在少数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消的协议。

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执行权的存在,会影响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会影响主体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是,权利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互相抵消的基础。在不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不打算同时进行结算时,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不受影响。在主体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进行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列示资产和负债能更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所承受的风险。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的意向不足以成为抵消的依据,因为与单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改变。

注意:抵消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以净额列示,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不一样。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抵消并不会导致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但是终止一项金融工具不仅会导致以前已确认的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还可能导致确认一项利得或损失。

(八)准则第十四条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本准则要求披露的目的是提供信息,以增进关于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重要性的理解,并帮助评估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导致主体承担或向另一方转移一种或多种金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量利率风险等。准则所要求的披露提供了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价的信息。

(九)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担保品的披露做出规定:主体应当披露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有关的期限和条件。对于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及相关期限和条件等。

不光是担保品,对各个金融工具,其合同条款和条件都会影响金融工具各方未来现金收付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如果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或未来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其条款和条件均应予以披露。

(十)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套期关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以及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所谓套期是指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或非金融工具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其可以缓解、分散或规避风险。从数量角度理解,最多只能使风险暴露可能形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绝对不能消除风险。套期可分为三类,即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套期项目中的现金流变动风险的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也可以是将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可以归属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与预期交易相联系的特定风险。②将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以企业报告货币表示的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一项未确定承诺,虽然承受的是公允价值风险,也要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把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确定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公允价值套期是对已确定的资产或负债或是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它可以归属于特定的风险并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例如,因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对利率债务公允价值变动的套期避险。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企业在国外实体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套期,其会计核算与现金流量套期相类似。对于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办法:如果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利润表;如果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对于外币负债所形成的汇兑差异,在该净投资处置之前,应作为权益项目反映,直到对该净投资额进行处置时,才将其计入损益。

(十一)准则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公允价值信息。

此条款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企业如果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当披露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及比例。如估值假设不能以相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市场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作为依据,或不能以其他能利用的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作为基础,应当披露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或比例,并披露本期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额。

在上述的情况下,如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假设调整为其他合理、可能的替代假设将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即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的敏感度重大),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该项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企业应当基于本期净利润、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判断影响是否重大。

(十二)准则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以及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权益工具是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其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任何合同。

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称为货币性金融工具),是指可以收到或要求付出固定金融或可以确定金额的货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变动,取得该合同无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实质是意味由一个工具产生了某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在签约合同的各方之间依据的基础是金融工具所带有的若干金融风险转移到衍生金融工具并产生的经济效果。例如,金融期权、期货、远期合同、利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已经确认或未经确认,只要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就应按本准则处理。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其作为表外业务披露,而且相关规定很少。以商品期货业务会计规范为例,旧的规范规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期末浮动盈亏不能在表内列报,而只能在表外披露;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旧的规范也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了。关于股票期权,实际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但还没有相应规范的会计处理,甚至披露的要求也没有。

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三)准则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等。

1.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以下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合理评价,如已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2.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十四)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同时,还具体介绍了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企业应当针对金融工具的各类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

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或向另一方转移一种或多种金融风险。披露这些风险将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与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程度的信息。

金融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价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波动的风险,不论这种价格变动是由于与某种证券或其发行者有关的因素所引起,还是由于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证券有关的因素所引起,它包括货币风险(也称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货币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价值因汇率变化而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价值因市场利率变化而波动的风险;价格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价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波动的风险,不论这种价格变化是由于与某一特定工具或其发行者有关的因素所引起,还是由于影响市场内交易的所有工具的因素而引起。

(2)信用风险,是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融资损失的风险。这一点将会在下一个小标题中详细解释。

(3)流动风险,亦称融资风险,是企业融资中遇到困难从而不能履行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承诺的风险。流动风险可能由于不能尽快以接近其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金融资产而引发。

(4)现金流量风险,是与货币性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波动的风险。例如,就浮动利率债务工具而言,这种波动引起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的变化,而通常其公允价值不发生相应变化。

(十五)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信息: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消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风险敞口是指未加保护的风险。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消的金额;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信用风险的披露通常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有代表性的重大金额为披露内容。

企业应提供关于信用风险方面的信息,以便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评价由于对应方不能履行其义务,而导致从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金融资产中所获得的未来现金流入的减少程度。这类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导致了在企业收益表中确认财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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