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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难点及对外汇管理的影响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五,如果资产回报率特高的企业是由国有企业高管的家人或亲戚控制的,双方之间关联交易频繁,就有可能会发生非法转移国有企业利润及贪污腐化等严重问题。监管部门2003年查处的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及伪造单据,大幅虚增利润并趁机提高配股的案例已经证明,我们的担忧不是多余的。这两个案例都是通过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典型。

关联交易的危害性、监管难点及对外汇管理的影响[1]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不仅存在于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还存在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受上述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集团公司内部在商品、服务贸易、内部借款及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通过商品及服务贸易的关联交易,跨国公司一方面实现了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集中采购和调拨,最大限度共享了集团资源;另一方面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性,实现了转移利润及避税等目的。在中国,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全球化已深入经济领域各个环节,外企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资本市场和以诚信为基础的中介机构发育尚不够健全,加上政府管制相对较多,大量国企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因此,关联交易容易带来比较大的危害。

一、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危害及外汇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是逃避税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我国有个怪现象: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额超过1300亿元;另一方面,外企在境内却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设新企业。据我们调查,外企行为如此怪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上有“两免三减半”的外资优惠政策。一旦企业从免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外商就会让该企业与境外的关联企业发生大量的交易,通过抬高进口商品价格和广告、专利等服务贸易支出,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使大量利润转移至境外,成本则转由境内企业来负担。在许多情况下,外商也有可能在境内增设新的企业,并通过新旧外企之间的关联交易,使新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老企业则陡然滑入亏损的境地。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北方某大型民营企业,通过绕道离岸金融中心返程投资的形式,10多年里在全国各地累计设立了七八十家外商投资企业,而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关联交易让新企业收取更多收入,让已过免税期的企业为新企业垫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建设启动资金,并受让新企业的应收账款,致使老企业现金流减少、账面上出现了亏损。企业的这种行为,从正常角度说是合理避税特别是规避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但难免也会带来逃税、逃套汇等违法违规问题。有些账面上亏损但仍有实际利润的外企,为了将“利润”弄出去,甚至求助于地下钱庄,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将利润汇给境外的投资者。

与逃避税相生相兴的另一个极端,是通过关联交易使新外企获得超额利润,有的甚至通过虚构利润来从事非法活动。比如,山东的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仅20万美元,但投产后五个月却迅速实现了1500多万元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高达92%。后经调查发现,这家企业出口的保鲜姜价格比同类企业高出60%,其动因主要是日方想通过转让定价,将日本母公司实现的利润转移到中国,以便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集团的总体税负。另外,该企业在境内已过免税期的关联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低成本的原材料及厂房租赁费,结果导致日方在境内有“五个儿子”,最终只有“小儿子”受宠获利,而且资本收益率高达1106%。无独有偶,浙江在对1.6万家外企的调查中发现,2.48%即399家企业当年实现利润8.64亿美元,占样本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高达20.8%,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达71.2%;其中,处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多达348家,占到整个高利润企业群的87.2%。

(二)通过关联交易大幅提高收益率或干脆虚增利润

从表面上看危害性不是很大,往往容易被监管部门忽视,但实际上其后果同样可以变得非常严重。其一,甲企业超常获利,一般都应对着乙企业不正常亏损;如果乙企业在境内,就有可能存在避税甚至逃税的可能。其二,企业如果采取进口低报的方式降低成本,海关的关税将明显流失。其三,如果关联方企业是在境外,外方就有可能通过转移定价实现跨境资金大量流入的目的。在境内外市场都存在炒人民币升值、非居民急于取得人民币资产的情况下,这应该是热钱流入最通畅的渠道之一。另外,上述非正常转移到境内的利润,从性质上说还是一种隐性外债,一旦形势有变,我国可能又会面临逃套汇及资金流出的压力。其四,对那些欲外资化的民营企业来说,虚增利润是其汇入“过桥贷款”,将企业“变性”,然后再汇出“利润”偿还境外借款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对国家而言,该手段可能导致假外资盛行,税基弱化,资本外逃隐患无穷。其五,如果资产回报率特高的企业是由国有企业高管的家人或亲戚控制的,双方之间关联交易频繁,就有可能会发生非法转移国有企业利润及贪污腐化等严重问题。

比如,我们发现江苏的某汽车设备生产企业,当企业老板的兄弟在某国有汽车公司担任总经理时,该企业的利润率就出奇的高,但当他的兄弟辞职之后,企业却从此入不敷出。最后,通过虚增利润及利润再投资,企业表面上的投资规模将不断扩大,财务报表将变得非常“漂亮”,从而成为银行追加贷款及股民购买企业所配售股份的强大吸引力。但由于企业利润的水分很多,因此,股民眼中的股价或银行眼中的现金流的美好前景,最终都会成为皇帝的新衣,并转为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有力证据之一。监管部门2003年查处的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及伪造单据,大幅虚增利润并趁机提高配股的案例已经证明,我们的担忧不是多余的。

(三)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

要骗银行、骗股民,除了虚增利润外,还有一招就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比如,长三角某大型地产商,一方面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另一方面拥有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私人公司。在地产开发阶段,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开发风险均由上市公司背着,等到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但还未结转利润时却立即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整个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私人公司,并迅速汇出1亿多元利润。又如,三九医药集团,将三九健康城(总投资仅3000余万元)80%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三九医药,以此作为偿还5.2亿元贷款的对价。这两个案例都是通过产权方面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典型。另外,我们还发现东北某知名企业在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后,又将它们运往南欧进行再投资,最后导致银行不得不按“打呆”来处理。这是通过自己均有投资的关联企业,掏空借贷企业资产,侵吞银行利益,影响金融稳定的典型案例之一。如果前面所举的出让资产的企业属国有控股,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甚至有可能成为“洗钱”及侵吞国有资产的通道之一。而且,由于企业高管所控制的私人企业大都注册在开曼、维尔京等有严格保密要求、股东信息不对外披露的离岸金融中心。因此,一旦发生腐败行为,监管者还不一定能及时发觉并阻止该交易的发生。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上述从内部掏空企业的案例,也有可能会带来出口未核销、逃套汇以及涉外产权交易未作资本项目登记等违规行为。

(四)外汇管理问题

除以上几个环节均提及的外汇违规可能性外,我们还想专门谈一谈前述具体案例未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在2003年的收结汇大检查中我们曾经发现,北京、天津一些跨国公司以往来款名义,从境外母公司及关联企业汇入大额的外汇资金,而且来自关联方的销售收入比重相当高。在2005年外资银行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外企都与境外的关联方有大量的代垫款往来,有的是以境外企业曾经垫付费用的名义实现了资金流入的目的,有的则是自己代境外关联方垫付各类费用。对于后一种情况,有可能会出现涉及本外币错配的套汇行为。比如,在开曼注册的某IT企业,委托上海的会计事务所进行上市前的审计,其200万美元的审计费却由该企业在上海的关联方用人民币来支付,结果就导致会计事务所及上海的这家外企均犯了套汇的错误。在2005年下半年开展的外债、资本金收结汇及预收货款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通过虚构关联交易,将结汇资金汇往关联企业,事后又汇回自身账户的办法来规避支付结汇制度,以致大大弱化了该制度的监管效用。在打击地下钱庄的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珠三角一带地下交易兴旺发达,很大程度上与“三来一补”企业规避工缴费有关。由于工缴费是根据产品价格来核定的,而进口原材料及出口产品的价格又基本上由境外的投资企业说了算,因此,加工企业为了少向地方政府交纳管理费,便压低出口价格,而企业本身所需的工资、水电、原材料等人民币支出,则通过内地、香港两地地下钱庄的安排来解决。另外,在深圳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检查时,我们也曾经揭示过企业在香港注册后以非居民及居民身份分别开立离岸、在岸账户,并相互之间发生大量进出口贸易收支的具体案例。

二、针对关联交易的现行监管要点

关联交易虽然有其合理产生的土壤,并有利于推动投资贸易的全球化、降低集团公司的成本,但如果政府部门疏于监察或管理方法不当,它们极可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政府相关部门一直比较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一)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比如《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提交包括独立董事意见、定价原则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文件。证监会甚至进一步要求企业当关联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须披露其中的原因。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

(二)借助审计、评估机构及独立董事的力量

财政部规定,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是否都经适当授权,以及是否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证监会也规定,审计师应对关联交易真实性、合法性,交易价格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关注,并适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审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师也应重点关注该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此发表专项意见。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及相关意见。

(三)监管关联交易价格及内部借款的合理性

这在税务部门核定税负时表现得较为突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10年内进行调整。《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又规定,税务机关在估税时应重点关注长期亏损、利润率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企业或免减税期结束后由盈变亏的企业。为了达到准确估税或调税的目的,监管部门还想了不少法子。

办法之一是分析关联方借款金额是否过大,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并将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作为调税的依据之一。

办法之二是使用关联交易配比分析,对企业的实际税务进行评估。比如,当关联销售变动率小于销售收入变动率时,表明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企业可能存在逃税嫌疑;当关联采购变动率大于销售成本变动率时,说明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企业也可能存在转让定价逃税的嫌疑。另外,对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进行比较,也可揭示企业利润的虚假程度。

办法之三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建立反避税信息库,并应用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等手段来评估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办法之四是将关联交易带来的超额收入列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当做利润来分配。比如,当非关联交易的销售比重达20%以上时,企业就应当以其加权平均价格为计量基础,按此来确认收入;关联方交易价格超过确认收入的部分,企业应计入资本公积。除以上几点外,海关也使用倒扣价格或计算价格方法来评估完税价格;证监会也规定关联交易不应偏离第三方的价格。证监会甚至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3000万元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评估,并严格控制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三、关联交易监管的主要缺陷

从上面所介绍的情况看,对关联交易我国监管部门是比较重视的,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但为什么我国因关联交易而发生的大要案仍然比较多,公众对一些上市公司的信心仍然不足,国家税收流失仍然比较多呢?关键在于企业缺乏诚信,失信成本偏低以及相关法规尚存不足之处。

首先,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必须依靠企业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必须积极发挥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以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己任的独立董事的作用。但这个环节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之一。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急客户之所急,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企业账务的真实性不作认真的审核或不出具真正独立的意见,以致国家、银行及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这些失信的中介机构,政府的惩戒手段明显偏弱,至少失信所付出的成本仍然普遍低于其已经获得的收益。像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事务所及评估机构主要是靠诚信立足的;一个安然事件,不仅导致相关人员丢了饭碗,还致使一家全球著名的会计咨询机构解体。为了建设一个以诚信为本的社会,我国应显著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的惩治力度,并对独立董事应负的责任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另外,对企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的,尤其是相关信息披露已经误导小股民或银行的,政府也应该制定严厉的罚则,以促使企业牢记失信所付出的巨大代价。

其次,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显然已削弱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效用。离岸金融中心的最大特点,一个是免税,另一个是严格保密的制度。一个企业在开曼注册,银行、政府部门及小股东要想了解其实际控制人,一定会遇到信息屏障。而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必须事先知道企业背景及主要股东的资料,以便确定两家企业是否真的存在关联关系。从前面所举的几个典型案例看,离岸金融中心确实已成为坏企业借关联交易洗钱、逃避税、逃套汇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的主要法宝之一。这是政府监管部门今后应特别警惕的地方。

最后,法规不完善也给企业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在研读法规时我们感觉到,政府在监管关联交易方面可能存在疏漏之处。比如,财税部门的关注重点是由盈转亏或通过转让定价虚增成本、移出利润的做法,但对那些通过关联交易甚至伪造的手段来虚增利润的不正当做法,却很少有相应的管理法规。在前面提到的天津某著名企业虚增利润的案子中,国家税收是增加了,但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股民的利益是受损了,社会诚信和金融稳定也被撇一边了。前面提到的新外企资产收益率过高的数据更是表明,财税部门应高度关注利润率过高的新外企以及与此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尽快取消“两免三减半”的超国民待遇做法。又比如,税务部门对商品、无形资产及内部借款的关联交易均有定价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但对管理费的分摊及服务贸易的关联交易却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代垫款及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属于关联方借款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以上这些都是今后的法规应完善或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四、对外汇管理的主要启示

就外汇管理而言,关联交易对跨境资金流出或流入的影响都比较大,但迄今为止我们的法规基本上没有对此进行适当的规范。实际上,关联交易有可能会大大削弱进口核销、出口核销及服务贸易售付汇的法规效力,使支付结汇制度及待结汇账户的管理办法成为“稻草人”,并有可能带来逃套汇、非法使用及非法买卖外汇等一系列违规行为。为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研究,吸收其他部委有益的管理经验,在汇兑环节提出针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

1.加强与税务及海关的合作,借用其关联交易配比手段、转让定价调整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资料,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监测企业的跨境资金流动是否正常。同时在法规上我们也应明确,企业与境外发生的跨境关联交易,包括商品、服务贸易及产权交易,都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外汇价款,也即关联交易引起的对外付汇或收汇,其定价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另外,对重大的产权交易,我们也应强调资产必须经中介机构事先评估的原则。

2.要完善支付结汇制度,做到既为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便利,又能堵住企业为了规避监管、将结汇资金划给关联方后又迅速划回的漏洞,以防止异常资金结汇给结售汇顺差带来更大的压力。

3.要加强对往来款及代垫款跨境收入的监管,根据“抓大放小”的原则,对其中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大额外汇收入,设定具体的结汇依据。

4.要加大对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维护外汇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此,检查部门应密切关注资产收益过高或突然由盈转亏的企业,了解当中是否隐含着虚假投资、逃套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使用外汇及其他外汇违规行为。对那些长期亏损却不断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我们应认真研究其“地下利润”汇出或逃出的渠道;对那些“三来一补”企业,我们也应关注其与地下钱庄的人民币往来。总之,在外汇管理方面我们应疏堵并举,把非法关联交易对汇兑环节的影响降至最小的程度。

【注释】

[1]2006年1月9日发表于《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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