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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业银行改革,重塑银企关系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与企业关系十分密切,银行信用融资成为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疏通银行信用融资,重塑银企关系,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6.2 深化商业银行改革,重塑银企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与企业关系十分密切,银行信用融资成为企业主要融资渠道。尽管信用制度变迁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银行资金仍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持。疏通银行信用融资,重塑银企关系,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深化商业银行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发展壮大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从其产生到现在已形成了一个软硬件有机结合的系统。在硬件上,它有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相对完备的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人力资本市场等;在软件上,它确立了源自多元产权主体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此基础上,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要件且贯穿制衡原则的法人治理机制得以产生,加之外部市场和法律规范的压力,使得委托—代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兼顾了各方经济人的利益。同时股份制使与企业息息相关的资产、收益、风险、监督呈现社会化。[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突出意义在于:

第一,明晰产权,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现有的制度安排中,国有商业银行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所有权由谁代表并没有解决,“所有者缺位”导致产权模糊,政企不分,责、权、利不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合格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业务,避免承担政府职能。同时,作为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又能灵敏地适应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及时调整经营行为,真正实现独立、自主经营。而国家作为出资人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股东的剩余索取权、选择代理人和重大决策等权利,并不真正干预商业银行经营。

第二,打破单一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可以改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全部由国家拥有的现状,形成多个大股东的股权制衡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包括国家、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多个大股东分享商业银行控制权(国家应绝对控股),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能有效加强所有者对商业银行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第三,有利于改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使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要求,建立严明的内部权责制度,形成良好的财务约束和内在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银行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的、现代化管理。

理论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模式选择有几种:

第一,控股公司模式。就是将4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股份制控股公司,总行和分行为两级法人,作为母公司的总行对作为子公司的分行实行控股。这种模式被许多国家采用,好处是有利于在国内外收购银行股份。

第二,基金持股模式。即组建若干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国有商业银行股票。这种模式有利于吸收个人投资者资金,通过基金公司持股实行专家管理。

第三,法人股模式。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以法人持股形式的股份制银行。这种模式适应资本市场发达、健全,法人股能流通的条件。

第四,分拆上市模式。将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子公司或国内子公司在境外或境内上市。好处是缩小股票发行规模,与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五,整体上市模式。整体上将某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全部上市。好处是确保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完整性。

第六,集团模式。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集团公司,集团下设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公司通过独资、控股等形式控制子公司。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获取规模效益,合理绕开分业经营限制。[2]在实践中,国务院已于2004年初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两家银行整体实现股份制改造,今后是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并不明确,需要结合现实条件做出选择。

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健全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5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对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等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其中对《商业银行法》做了37处多条款的修改,从法律上分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但是,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仍未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的规范。今后,对《商业银行法》还要进一步修改,并抓紧出台《信贷保护法》、《金融债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夯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法律基石。

第二,充实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推出的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指标,该指标能反映银行经营管理是否稳健,以及银行抵御坏账风险的能力。1998年,我国财政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使资本充足率基本上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这一要求。此后,由于资本金补充机制不健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很快,与8%的要求又有了差距。一般而言,资本金的补充渠道有:所有者资本金的直接追加和新增所有者的投资;利润转增资本金;财政无偿拨付;银行直接发行债券。国有商业银行因其为国家独资,不存在其他所有者资本金的直接追加和新增所有者的资金投入(股份制改造后可改变这种状况)。从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看,2002年,平均资本利润率只有1.07%,利润转增资本金并不现实。财政无偿拨付资本金直接快捷,但会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形成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监督和激励。直接发行债券充实资本金又会受到国际银行业监管协议的限制。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还不能通过资本市场筹资增加资本金,比较理想的是,尝试新的资本金注入方式,即动用外汇储备给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4032.5亿美元,用外汇储备向改制试点银行注资,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种资本金投入,是中央银行经营管理外汇储备的途径之一,不同于财政拨款。为管理好这部分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注册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该公司负责向试点银行注资,并作为出资人,督促试点银行,力争股权资产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

第三,加强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三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承接了大量政策性金融业务,在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支持农业实现现代化,扶持农民奔小康;通过提供优惠的出口信贷增强出口竞争能力,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没有彻底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承担着一定数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彻底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为此,一方面应在现有政策性银行业务基础上,加大政策性银行发展力度,扩展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设立新的政策性银行,做好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彻底分离的对接工作。

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也是重要环节。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成为改革中的绊脚石,为甩掉不良资产包袱,1999~2000年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交给4家AMC集中处置,剥离后当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有1.7万亿元。但到2003年底,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2万多亿元,加快处置这些不良贷款又迫在眉睫。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比较现实的选择有:

第一,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核销部分不良贷款。1993年中央银行规定金融企业按年初贷款余额的0.6%计提呆账准备金,1994年以后每年增0.1%,当计提累计余额达1%时改为差额提取。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各类银行全面实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与此对应,中央银行起草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还要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根据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专项准备金。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分别为:关注类贷款,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比例为20%;可疑类贷款,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比例为100%等。新的呆账准备金提取规则,有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和核销不良资产。

第二,借助AMC,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二次剥离。AMC在第一次集中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综合运用债转股、资产重组、减债处置等各种处置手段挽救了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起诉方式,制止了一批恶意逃废债行为。AMC处置不良资产的好处还在于割断了债务人与原贷款银行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做到清收一笔是一笔,杜绝贷新还旧,避免老的不良贷款转化为新的不良贷款,以防范新的金融风险形成。

第三,国有商业银行直接实施债转股。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就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将对企业债权转变为股权缺乏法律支持,根本行不通。而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直接实施债转股提供了法律空间。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筛选不良资产,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深化商业银行改革,还必须发展壮大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标、盈利性指标和资产质量均优于国有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深化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要求。具体做到:一是进一步加强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决策、经营、监督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经营管理体制,营造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二是增强风险意识,再造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在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基础上,重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统一综合授信制度,推出以首席信贷执行官为中心的垂直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以体现“审贷分离”、“让风险管理专家管理风险”,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三是创新金融业务。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加剧了银行间的竞争。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有重视科技的应用和开发,不断创新业务,才能求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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