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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及我国的主要税种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均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第三节 税法要素及我国的主要税种

一、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税法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因素,包括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构成要素两大方面。

(一)税法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1.权利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值得说明的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纳税方一方的确定,我国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如在华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例如: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部分,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征税方权力主要有: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等。其义务主要是:宣传税法,把征收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的争议、申诉等。

(2)纳税方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均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我国税法由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要素组成,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基本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外籍人和无国籍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不一定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缴纳的消费税。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等。征税对象按其性质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因此也将税收分为相应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五大类。

与征税对象紧密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是税目和税基。

(1)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了14个税目。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确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征税范围,界定征免界限,其次是为了国家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及经济政策对不同项目执行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对不同项目或鼓励或限制的政策。

(2)税基。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数量基础,即所得税的税基。

3.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按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采用此种税率,税额随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加而等比增加,但征税比例始终不变。在具体实施时,它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的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我国现行税法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适用同一比例税率的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二是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行业差别比例税率,最典型的是营业税。三是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适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幅度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由各地区在该幅度内具体规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对娱乐业的征税采用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另外,比例税率有一种特殊形式——零税率。它既不是不征税,也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后负担的税额为零。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出口货物采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将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且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税中使用,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我国现行的累进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其缺点是计税方法复杂,且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等级越多,计算就越复杂。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实践中采取了“速算扣除法”。采用速算扣除法时,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金额×该级距适用税率-该级距速算扣除数

式中的速算扣除数是指为避免应纳税额按超额累进税率确定的多级税率计算的麻烦,而采取全额累进税率的方法快速计算其应纳税额所必须扣除的标准数额。速算扣除数确定以后就如数学用表一样成为计算时的已知数。以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为例进行说明,如表4.1所示。

表4.1 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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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王某2008年12月参加一次演出,取得劳务报酬61000元,问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

解 ①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   应纳税所得额=61000×(1-20%)元=48800元

③依表4.1知,应纳税所得额48800元的表级数为2,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④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8800×30%元-2000元=12640元

(2)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如销售利润率、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等)划分为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这种税率,其税率表如表4.2所示。

表4.2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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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因其单位征税对象应征税额是固定不变的,又称“固定税额”。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其中,大城市每平方米每年1.5~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每年1.2~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每年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每年0.6~12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税法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按照某种税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一次或多次课征制。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有重要的意义。

5.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布局,针对特定事项或者产业,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门的税收优惠。它主要涉及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征税对象减免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例如营业税的营业额达到或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应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的,则免征营业税。

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规定免予计税的数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是:起征点是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不征税;而免征额是达不到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均按扣除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

2)税率减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额减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具体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立即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7.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根据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明确纳税地点一是为了避免对同一应税收入、应税行为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保证各地财政按规定取得收入;二是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征纳税款。

8.总则、罚则和附则

1)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征收主体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罚则

罚则主要规定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适用范围等。

二、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额是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从1954年法国创立增值税到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现已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其收入约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3。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规是2008年11月5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该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的类型

按对纳税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允许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及如何扣除,可以将增值税划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就整个社会而言,其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就整个社会而言,其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购置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即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采用凭发票扣税的办法计算增值税,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只相当于消费资料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其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生产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便于简化征收,加强征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包括以下两项。

第一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项: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值得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增值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但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时,有以下三点值得说明。

(1)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值得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例2]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4月销售货物收入为21000元,当月购进商品价值20000元。该商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解 ①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故该商店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1000/(1+3%)×3%元=612元。

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增值税的征收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9.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0.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一个重要税种。消费税对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产品,对有害人类健康、影响生态环境、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征税,对人们日常消费品和企业正常生产的消费品不征税,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消费结构,缓解分配不公的重要作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税额不受成本因素影响,应税品目使用广泛,消费量大,对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具有重要作用。

1.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征税界限清晰,征税范围有限。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即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2.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1)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根据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

2)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对黄酒、啤酒和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对卷烟和白酒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式。

3)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表4.3所示。

表4.3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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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税率的不同情况,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一般有以下三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增值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含增值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式中,增值税税率只应为17%,这是因为应税消费品中不存在适用增值税13%的低税率货物;征收率为3%。

[例3] 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10日向某商场销售摩托车1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5月20日向某公司销售摩托车2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3.4万元。该摩托车厂5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多少?(已知其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解 摩托车的应税销售额=100万元+23.4/(1+17%)万元=120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20×10%万元=12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4] 某啤酒厂2009年7月销售甲类啤酒100t,每吨出厂价格为2900元,7月份该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是多少?

解 根据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50元/t,故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00t×250元/t=25000元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5] 某白酒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白酒25t,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80万元,该白酒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

解 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500g,故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80×20%万元+25×106×0.5/500/104万元

=18.5万元

特殊形式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所述。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式中的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雪茄烟、烟丝、乙类卷烟、护肤护发品、化妆品、酒精、鞭炮和焰火、薯类白酒、其他酒、汽车轮胎、小客车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为6%;小轿车为8%;粮食白酒、甲类卷烟为10%)。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2)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6] 某化妆品厂将新研发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厂女职工,该批化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生产成本为1万元,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解 组成计税价格=[1×(1+5%)]/(1-30%)万元=1.5万元

应纳税额=15000×30%元=45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值得说明的是,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消费税的征管规定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知识拓展】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存在交叉关系。征消费税必然要征增值税,征增值税不一定要征消费税。在流转税制中,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形成双层次调节。增值税发挥普通调节作用,消费税是特殊调节税种。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只在货物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除外);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都征收。

(2)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的不同分别采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法;增值税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用扣税法、简易征税办法。

(3)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是价内税;增值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是价外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在于:对应税消费品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劳务,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以外的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营业税与增值税具有互补性,不交叉征收。

2.营业税的特点

1)征收面广、税率低

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有九个税目,按不同行业的经营行为设置税目和税率。

2)价内税、收入稳定

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营业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与增值税相比是一种价内税。营业税主要以非商品销售额为征税对象,不受纳税人成本因素的影响,收入比较稳定,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

3.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4.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参见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如表4.4所示。

表4.4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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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税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式中的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例7] 某饭店2009年5月取得下列收入:客房收入100万元,饭店下属餐厅收入120万元,代办费2万元,饭店下属歌舞厅营业收入共计50万元,停车场收入3万元。计算该饭店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 客房、餐厅、代办、停车服务属于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歌舞厅收入适用娱乐业税率(5%~20%),假设该地区适用20%的税率,则:

应纳税额=(100+120+2+3)×5%万元+50×20%万元=21.25万元

2)计税营业额的规定

(1)现行的《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④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营业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6.营业税的免征项目规定

《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此以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7.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知识拓展】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

问:《增值税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此次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的原则是:

(1)确保改革重点,不做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2)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3)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问:《增值税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答:《增值税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订《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除了为转型改革的需要做相应修订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做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做相应的补充完善。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问:《消费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消费税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问:《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此次修订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十分紧迫,因此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而不必对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因为三个条例都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在执行中对税收优惠范围进行调整。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①征税对象通常是纯所得;②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计算,涉及纳税人成本、费用等各方面,计算比较复杂;③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④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税办法。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且统一基本税率为25%。

(1)其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值得说明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适用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7.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进行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进行纳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税种外,我国还开征了以下税种:①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个人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②资源税(国家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③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以上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⑤车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⑥车辆购置税(国家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⑦烟叶税(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税负由烟草公司承担);⑧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⑨印花税(对在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⑩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由拥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税);img9契税(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img10耕地占用税(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img11关税(对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所谓进口税是指对入境的物品或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出口税是指对出境的货物征收的税。我国为鼓励出口,只对少数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进口税在关税中占主要成分);img1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1986年7月1日开征)。

【本章小结】

1.税收是国家为执行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实现监督并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2.税收制度是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调节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与纳税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构成要素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等。

3.税收可以按照课税对象、税收负担是否转嫁、税收归属级别、征税环节、计税依据、征收实体、征收方法、征收管理机关等标准进行划分。划分税收的类别对于合理设计税制结构、分析税收负担、划分预算级次有很大的意义。

4.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3.什么是分税制?

4.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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