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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治理功能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契约型基金制度安排中,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之一应是强化托管人的监督功能,强化持有人在选择托管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强化市场压力。从理论上来说,托管人有监督之功能,但事实上无法行使。如果托管人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督,就会损害基金经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最后有可能会被基金管理公司解除托管合约,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

5.托管人的治理功能

在契约型基金制度安排中,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之一应是强化托管人的监督功能,强化持有人在选择托管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强化市场压力

从理论上来说,托管人有监督之功能,但事实上无法行使。因为其托管人身份是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经理选择的。如果托管人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督,就会损害基金经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最后有可能会被基金管理公司解除托管合约,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理性的基金托管人自然是不想得罪基金管理公司的。因此,补救的办法是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即由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托管人,也就是说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经理。但是这里也有一个委托代理难题,即基金托管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诚信”、“注意”和勤勉义务,作为基金持有人无法考核。同时,基金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集合,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悖论,每一个基金持有人都想“搭便车”,不愿承担监督的成本。所以,德国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即把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当然,这依赖于监管机构,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层次的委托代理难题。这需要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种解决办法是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中国台湾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与基金业绩有一定的相关性。股权相对分散的基金管理公司有较好的表现,特别是有外部董事的基金管理公司表现较好。因此,借鉴美国经验,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由其来代表投资人,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失为一种选择。当然,对于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来说,基金业的充分竞争,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受托人的充分竞争,即一个有效的市场压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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