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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的思路一般有哪些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消费税税目中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税的税目是卷烟。

2.消费税筹划的思路一般有哪些?

答: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有多种方式。

(1)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①利用价外收入转入销售收入合理避税。部分企业对价外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现行税法“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格部分做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②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记入销售收入账。一些企业为了促销,搞“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回扣”等,有的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负担。

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旧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要合法避税,必须将两者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

③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2)利用先销售后入股方式进行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4)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一些企业便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尽可能变成以卖给对方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时,不作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5)利用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6)利用全额累进税率(或税额)不同进行筹划

消费税税目中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税的税目是卷烟。税法规定:每一标准箱卷烟在征收150元定额税的基础上,如果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在12500元以下时,按30%的税率计税,而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含)时,则全额按45%的税率计税。也就是说,当每一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时,税率将由30%提高到45%,因此,卷烟价格的提高,会引起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增加,如果价格的增长没有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时,价格的提高将会减少企业的收益。因此,纳税人在商品提价前,应事先测定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可根据商品的原销售价格乘以临界价格调整系数来确定。

例如,某卷烟厂拟销售10标准箱卷烟,将每一标准箱的销售价格从12000元提高到145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每一标准箱成本为5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调价前: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7500元[10×(150+12000×30%)];

税后净收益为24375元[10×(12000-5000-3750)×(1-25%)]。

调价后: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66750元[10×(150+14500×45%)];

税后净收益为21187.5元[10×(14500-5000-6675)×(1-25%)]。

可见,每一标准箱卷烟的价格虽然提高了2500元,但企业的税后净收益总额却下降了3187.5元,原因在于每一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15276元[12000×临界价格调整系数(1.273)]所致。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价格变动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没有发生累进变化时,是不需要考虑无差别临界点计税价格的。比如,承前例,每一标准箱卷烟的价格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价格变动系数虽为1.2小于临界价格调整系数1.273,但由于价格提高后,税率没有发生变动,仍为30%,所以,价格提高了2000元,企业的税后净收益将增加1050元[2000×(1-30%)×(1-25%)]。此外,在消费税税目中,对于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税目,只要价格的增长幅度超过定额消费税的增长幅度,价格的提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中,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只有啤酒税目,税法规定,每吨啤酒在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下同)不超过3000元时,定额税为220元,超过3000元(含)时,定额税为250元,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税金的情况下,每吨啤酒的临界点计税价格应为3030元,否则,价格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筹划工作,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巧妙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纳税事项,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寻求筹划的突破口,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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