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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讲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只是填报应税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由于已申报退税,绝对不能在主表第 12 栏中申报税款抵扣,否则会造成进项的重复抵扣。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以及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做增加。

第三节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并按取得的进项发票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因此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在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填报等方面与其他企业有较大的区别。本节主要讲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出口销售额的填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除外)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同时还要在附表一“免税货物”第 16 栏“开具普通发票”填列。

小提示

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填报其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不能在此栏填报。

(二)进项税额的填报

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后,应填列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和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数填列在附表二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和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小提示

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只是填报应税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由于已申报退税,绝对不能在主表第 12 栏中申报税款抵扣,否则会造成进项的重复抵扣。外贸企业关键要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做好进项发票的分类,将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的发票属性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申报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发生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处理方法如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以及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做增加。如企业前期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作免税销售收入申报的,还应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做相应冲减。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增加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公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减少相应份数和免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二)计算应纳税额的出口货物申报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处理方法如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 5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做增加。如企业前期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作免税销售收入申报的,还应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做相应冲减。在附表一第 11 栏“未开具发票”增加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减少相应份数和免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负数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小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同样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处理方法如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月数做增加,计算公式:

  应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如企业前期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作免税销售收入申报的,还应在第 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做减少,计算公式:

  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同时,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的本月数做增加,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三、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 30 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取得《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应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并在取得《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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