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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按照规定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记在贷方,核销的呆账贷款记在借方,贷方余额表示结余的贷款损失准备。如果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高于当期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应按其差额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冲减多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将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列入“坏账准备”科目核算。

第四节 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

一、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的含义

根据2005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

(一)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应当在期末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各项贷款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按照规定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专项准备是指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指银行为了预防国家、地区或行业风险,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是: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等)、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对由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委托贷款,由于银行不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和还款责任,因此不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具体计提比例应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后自行确定。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统一足额提取;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通过“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记在贷方,核销的呆账贷款记在借方,贷方余额表示结余的贷款损失准备。

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时,应填制“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表”。经审查无误后,填制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一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面余额低于当期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应按其差额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同上。

如果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高于当期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应按其差额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冲减多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核销呆账贷款

对于被确认为损失的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加以核销。损失核销条件为: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然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借款人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然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依法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然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然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受到刑事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然未能收回的贷款;

(7)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担保函、银行卡透支等业务发生银行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银行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贷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银行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贷款损失,冲销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呆账贷款时,应根据有关批准的证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

转账后,将原借据和有关批准的证件作为凭证附件或另行保管。

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应予以转回,同时冲减贷款本金。此时,应作两笔会计分录:

借: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现金)

  贷: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三、坏账准备金

坏账是指银行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手续费、拆出资金等,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由于发生坏账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就叫坏账损失。

(一)提取坏账准备金

银行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手续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银行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列入当期损益,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列支,在该科目下设“坏账准备金”账户。同时将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列入“坏账准备”科目核算。

提取坏账准备金时,应填制“坏账准备金计算表”。经审查无误后,填制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一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金户

  贷:坏账准备

如果坏账准备金的账面余额低于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按其差额补提坏账准备金。补提坏账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同上。

如果坏账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高于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按其差额冲减坏账准备金。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核销坏账

核销坏账时,应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手续费——××应收单位手续费户

(或应收利息——应收××债券投资利息户)

应当指出的是,对已确认为坏账并核销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了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此时应编制两笔会计分录,分别是:

借:应收手续费——应收××单位手续费户

  (或应收利息——应收××债券投资利息户)

  贷:坏账准备

借:活期存款——××贷款人存款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现金)

  贷:应收手续费——应收××单位手续费户等科目

    (或应收利息——应收××债券投资利息户)

复习思考题

1.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2.什么是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3.关于抵押贷款的额度有哪些规定?

4.简述我国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种类和提取办法。

5.如何计算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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