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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亿美元贷款国家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4年7月1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1946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1947年3月开始办理放款业务。在此以后参加基金组织的国家称为其他会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初,只有44个会员国,至1997年底,已发展到184个会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除会员国缴纳的份额以外,还有向会员国借人的款项和出售黄金所获得的收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17日正式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4年7月1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在这次会议上,签订了布雷顿森林决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与世界银行。1946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1947年3月开始办理放款业务。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成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促进货币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借以提高和维持就业与实际所得于较高的水平之上,并开发各会员国的生产资源。(3)促进汇率之稳定,维持会员国之间的正常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4)协助会员国建立国际收支中经常业务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5)在适当的保障下,基金对会员国提供资金,树立改善国际收支失调的信心,从而避免采取有损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在其宗旨的五个要点中,向会员国提供短期贷款,以平衡国际收支的暂时不平衡和监督汇率稳定、消除外汇管制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

IMF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众多的业务机构组成,另外还任命若干常设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具体负责某项专门工作或临时任务。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议的通过和执行,原则上是以各国在IMF的投票权多少为依据。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凡是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在协定上签字的国家,称为创始会员国。在此以后参加基金组织的国家称为其他会员国。两种会员国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无区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初,只有44个会员国,至1997年底,已发展到184个会员国。我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参加基金组织的每一个会员国都要认缴一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确定,与会员国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会员国投票权的多寡和向基金组织取得贷款权利的多少取决于一国份额的大小。IMF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它由各会员国选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5年,其任免由会员国本国决定。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共由23人组成。理事通常由各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会员国、修订基金条款与份额、决定会员国退出IMF、讨论决定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等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由于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根据国际金融形势发展随时讨论一些重大而又具体的问题,在1974年又设立了临时委员会,由22个部长级成员组成,每年举行3~4次会议。临时委员会实际上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就等于理事会的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除会员国缴纳的份额以外,还有向会员国借人的款项和出售黄金所获得的收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发放各类贷款;商讨国际货币问题;提供技术援助;收集货币金融情报;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往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17日正式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我国向基金组织委派理事、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当时,我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为12亿特别提款权,后增至33.85亿特别提款权。会员国要向IMF认缴一定的份额,各会员国在IMF的份额,决定其在IMF的投票权、借款的数额以及分配特别提款权(SDRS)的数量。各会员国份额大小由理事会决定,要综合考虑会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与外汇储备、平均进出口额的变化及出口额占GNP的比例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各会员国应缴的份额,每隔5年重新审定一次,并对个别国家的份额进行调整。

份额的单位原为美元,后改为SDRs计算。IMF刚创立时,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总值76亿美元,目前已达901.07亿SDRs。在1975年以前。会员国份额的25%以黄金缴纳,其余部分以本国货币缴纳,存放于本国的中央银行,IMF需要时可以随时动用。自1976年牙买加会议后,IMF废除了黄金条款,份额的25%改为以SDRS或自由兑换货币缴纳。会员国在IMF的投票权按照其缴纳份额的大小来确定。根据平等原则,每个会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再按各国所缴纳的份额,每10万SDRS增加一票,两者相加,就是该会员国的实际投票权。美国在IMF认缴份额最多,它拥有20%左右的投票权,所以它在IMF的各项活动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最初创建IMF的目的是作为一个核心机构来维持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运行,其业务活动主要是汇率监督与协调、储备资产创造与管理以及对国际收支赤字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

目前IMF的业务活动,仍然是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

(一)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了使国际货币制度能顺利运行,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增长,IMF要检查各会员国以保证它们与基金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建立稳定的汇率制度。具体说来,IMF要求各成员国做到:①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②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③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④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条件下,会员国要改变汇率评价时,必须与IMF进行磋商并得到他的批准。在目前浮动汇率条件下,会员国调整汇率不需要征求IMF的同意。但IMF的汇率监督职能并没有因此而丧失。他仍然要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全面估价,这种估价要考虑其国内和对外政策对国际收支调整及实现持续经济增长,财政稳定和维持就业水平的作用。

IMF是通过在多边基础上和在个别基础上对会员国汇率政策实行监督的。在多边基础上,IMF主要分析工业化国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相互作用,并估价这些政策在何种程度上能促进一个健康的世界经济环境。多边监督以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提出的《世界经济展望》为依据。强调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国家的政策协调和发展。IMF要参加主要西方工业国家在七国首脑会议基础上的进一步讨论,以促进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合作和加强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对个别国家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检查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与上述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IMF要求所有会员国将其汇率安排的变化通知他,以便它能够及时进行监督和协调。

除了对汇率政策的监督以外,IMF在原则上还应每年与各会员国进行一次磋商,以对会员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及经济政策作出评价。这种磋商的目的是使IMF能够履行监督会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并有助于它了解会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从而能迅速处理会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长期处于滞胀的局面,石油危机更使诸多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失衡,从而形成严重的国际收支调整问题。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了债务危机。这些全球性的问题更需要会员国,特别是主要工业化国家从国际的角度来协调国内经济政策,这使IMF的监督和协调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IMF每年都派出由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到会员国搜集统计资料,听取政府对经济形势的估计,并同一些重要的国家进行特别磋商。事实证明,IMF在协调各国政策,稳定国际金融形势,特别是在缓解国际债务危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二)储备资产的创造

IMF在其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SDRS方案,决定创设SDRS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SDRS于1970年1月正式发行。会员国可以自愿参加SDRs的分配,也可以不参加,目前除个别国家外,多数会员国都是SDRS账户的参加国。

SDRs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SDRs。用于偿付收支逆差或偿还IMF的贷款。

(三)IMF的贷款业务

根据IMF协定,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行性不平衡时,IMF向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IMF的贷款提供给会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外汇平准基金等政府机构,贷款限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性支付,贷款的额度与会员国的份额成正比。贷款的提供方式采取由会员国用本国货币向IMF申请换购外汇的方法,一般称为购买。即用本国货币购买外汇。会员国的还款方式是以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本国货币,贷款无论以什么货币提供,都以SDRS计值,利息也用SDRS缴付。IMF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

1.普通货款

这是IMF最基本的贷款,又称为基本信用设施,是IMF利用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所形成的基金对会员国提供的短期信贷,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随期限而递增。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IMF对普通贷款采取分档政策,即将会员国的提款权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后者又分为四个不同的档次,并对每个档次规定不同的贷款条件。

2.储备部分贷款

按照IMF协定的最初条款,会员国份额的25%需用黄金缴付,会员国申请这部分贷款,实际上是提用原来认缴的黄金部分,所以这部分贷款又称为黄金档贷款。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于1978年4月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25%改以SDRS和指定的外汇缴纳,这部分贷款的提取仍是有足够保证的,所以称为储备部分贷款。会员国提用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不需批准,也不付利息。当IMF持有的某国货币,由于会员国的购买而降到其份额的75%以下时,形成超黄金档或超储备贷款,也可以无条件提取。会员国没有使用的黄金档和超黄金档的提款权就是它在IMF普通账户中的储备头寸。

3.信用部分贷款

普通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会员国份额的125%,其中25%为储备部分贷款,其余的100%则为信用部分贷款。它又分为4个档次,每档占其份额的25%。会员国使用了黄金档贷款后,可以依次使用第1到第4档的信用部分贷款。信用部分贷款的借款是有条件的,而且信用档次越高,附加的条件也越苛刻。

另外,如前所述,如果IMF持有的某国货币少于其份额的75%,即形成该国的超储备部分贷款。如果IMF持有的某国货币接近于零,即可援用“稀少性货币条款”,宣布该国货币为稀少性货币,其他会员国可以对该国实行进口限制。

4.补偿与应急贷款

其前身是1963年设立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当一国出口收入下降或因谷物进口增大而发生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向IMF申请普通贷款以外的这项贷款。出口收入减少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的贷款额各为其份额的83%,但两者同时借取则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05%。1989年1月IMF以补偿与应急贷款”取代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其份额的122%,其中应急贷款和补偿贷款各为40%,谷物进口成本补偿贷款为17%,其余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作为以上二者的补充。贷款条件是出口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应是暂时性的,而且是由会员国本身无法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借款国还必须同意与IMF合作执行国际收支的调整计划。

5.缓冲库存贷款

1969年5月设立的以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以稳定价格为目的一种贷款。IMF认定适用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会员国可以使用该贷款的数额为其份额的45%,贷款期限为3~5年。

6.中期贷款又称扩展贷款

1974年9月设立,专门为解决较长期结构性国际收支赤字,而所需资金量又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取贷款额度大的会员国的困难而设立的贷款。其最高借款额可达借款国份额的140%,期限为4~10年,备用安排期为3年。但此项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

7.补充贷款

设立于1977年8月,总计为100亿美元,其中由石油输出国提供48亿,有盈余的7个工业国家提供52亿。在会员国遇到严重国际收支赤字,借款总额又高达普通贷款高档信用部分而又仍需大额和更长期限资金时,可以申请此项贷款。最高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补充贷款提供完毕后,1981年5月又实行了扩大贷款政策,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一样。

8.信托基金

IMF废除黄金条款后,在1976年6月至1980年5月间将持有黄金的1/6以市价卖出,用所获利润(市价超过35美元官价的部分)建立了一笔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取得信托基金贷款的条件是:(1)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SDRs的国家61个,它们借用从1976年7月1日起两年期的第一期贷款;1975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520美元的国家,IMF确定了59个,它们借用从1978年7月1日起两年期的第二期贷款。(2)经IMF审核申请贷款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及其他发展情况,证实确有资金需要,而又有调整国际收支适当计划的国家。

9.临时性信用设施

IMF除设立固定性的贷款项目外,还根据需要设置特别临时性的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由IMF临时借入。如1974年至1976年间设置的石油贷款,就是用于解决因石油价格上涨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失衡的临时贷款。其资金来源由IMF向盈余国(主要是石油输出国)借入,再贷给赤字国家。货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为其份额的75%,1975年又提高为125%,贷款期限为3~7年。石油贷款于1976年5月届满,共有55个会员国利用这一项目获得了69亿SDRs的资金。

10.结构调整贷款

1983年3月设立,资金来自信托基金偿还的本息,期限为5~10年。1987年又设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其份额的250%。

以上是IMF提供的主要贷款项目。会员国能够从IMF获得的贷款,统称为提款权或普通提款权,以别于IMF 1968年设立的特别提款权。

(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困难

IMF自1947年正式营业以来,在加强国际货币合作,建立多边支付体系、稳定汇率及促进国际收支调整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对维持国际货币制度运行和促进国际贸易及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IMF也暴露出一些基本困难。显得与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在贷款的提供方面存在较大的矛盾。

1.贷款资金的规模有限

在信贷资金的提供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IMF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大量短期资金融通。1978年以前,IMF贷款的50%左右是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了,1979年后,几乎所有贷款全部提供给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对缓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收支失衡起了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资金的需求,既可以向IMF贷款,也可以向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但自1982年爆发债务危机以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贷款大大减少。只有很少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能够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短期信贷资金,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IMF实际上成了它们最重要的、有时是惟一的短期信贷资金来源。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收支失衡严重,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激增,这使得IMF的资金显得严重不足。为此,IMF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扩大资金来源,如多次扩大基金的份额;与工业化国家和一些石油输出国进行双边安排来扩大资金来源等。

2.贷款基金在分配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

由于IMF的贷款是按份额分配的,而工业化国家占有份额的最大比重,而最需要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却只占很少份额,这使它们在贷款方面遇到了更多的困难。另外,从1983年IMF第8次增资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就提出要降低各国在普通贷款以外借用扩大贷款的限额。由于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双方暂时达成了妥协,但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没结束。

3.IMF提供贷款时附加的限制条件是导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其关系紧张的主要问题

IMF贷款的限制性条件是指会员国在使用其贷款时必须采取一定的经济调整措施,以便在IMF贷款项目结束时能够恢复对外收支的平衡并保证贷款的偿还。在IMF创立初期,协定中并没有这些限制性条件,它们是后来在美国的提议下加进去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IMF贷款的使用者,同时也就是这些苛刻的限制性条件的承受者,由此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IMF关系紧张。

当然,IMF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考虑资金的回收问题,以保证其资金的循环使用,就此而言,IMF发放贷款时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这些限制性条件必须真正有利于借款国国际收支的调整和经济发展。但从IMF近年来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际实行的限制结果来看,由于IMF对这些国家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分析不够准确和全面,使它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贷款条件所规定的紧缩性调整措施,反而给借款国的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

实际上,IMF提出的国际收支调整措施,几乎都是要求借款国在经济上实行紧缩措施,压缩政府开支,减少货币供应量,以平衡政府预算和降低国内通货膨胀,从而达到压缩进口需求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IMF的这种政策方法旨在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内部产生的不平衡,并将内部调整作为获得平衡的手段。事实上,造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国家的国际收支赤字是因国内政策失误造成的,采取紧缩的调整政策会有明显效果。但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造成国际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如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单一化,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依赖的是少数传统的初级产品出口,世界市场上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下降,工业制成品价格上涨等,这才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际收支失衡的重要原因。此外,发达国家经济衰退贸易保护主义等政策也是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际收支赤字的重要原因。这些外部因素是发展中国家所无法控制的,也不是国内的紧缩政策所能解决的。另外IMF要求借款国实行的紧缩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还有一个经济与社会的承受能力问题。因为经济紧缩的后果是增长速度放慢、失业增加。一个国际收支赤字的国家,国内可能已出现收入水平下降,进一步的紧缩可能加剧国内经济状况的恶化。所以在实行IMF所要求的紧缩政策时,需要在经济和政治上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年来,IMF对有关贷款条件的指导原则已作了一些修正,如鼓励会员国在出现国际收支困难初期早采取纠正措施;将贷款的备用期延长至3年;适当考虑实行调整国家的国内目标及会员国的特殊情况;对在调整中国家的借款采取灵活的方法等。但这些变化并没有解决贷款条件的根本缺陷。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强烈要求放松贷款条件,并使其具有弹性;建议IMF的份额应同国际贸易额同步增长;加强IMF动员市场资金的能力等。但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却遭到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它们强调IMF的金融性质及其贷款的临时性和周转性,反对从金融市场融资和扩大长期贷款,并主张实行严厉的贷款条件。实际上,围绕贷款条件的争论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我国与IFM的关系

1980年4月,我国恢复了在IMF的合法席位,从此我国与IMF的关系一直在发展。我国在IMF创立时的份额为5.5亿美元。我国合法席位恢复后,增加到12亿SDRs。1983年4月1MF第8次增资时增加到18亿SDRs。1989年增加到23.91亿SDRs,占总份额的2.68%,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投票权比例和份额比例均排名第9位。我国在IMF是单独选派执行董事,并且是IMF临时委员会的成员。

我国从1981年以来已使用IMF信贷共13.85亿SDRs。总的看我国借用IMF贷款不多,它不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在技术援助方面,我国曾多次获得IMF传授的有关金融规划、货币和财政政策、银行统计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这对改善我国的宏观调控机制,增强制定宏观政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IMF每年10月份均派代表团到我国与我商谈经济问题、有时代表团还到实地考察。这种磋商活动不仅是IMF全面了解我国经济及其政策的机会,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工作和经济政策的正确制定也有促进作用。

总体看,我国从IMF获得的技术援助以及它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得的效益远远超过从资金方面获得的好处,今后这样的援助仍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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