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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定而后动据理而力争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案件存在贸易纠纷,立即委托英国当地律师与B公司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与此同时,中国信保停止了对D集团公司下属的所有子公司的授信,在商业上对B公司以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施加压力。B公司在真实意图被戳穿后,感受到来自中方的巨大压力,立即主动与中国信保联系,承诺全额支付剩余欠款。殊不知,据理力争正是中国出口商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而且通过维权才能真正获得海外进口商的尊重。

65.谋定而后动据理而力争

潘醒伟

一、案情简介

2011年2月,中国出口商A公司向英国买家B公司出口一批不锈钢产品,货值13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60天。应付款日届至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6万美元。在收到A公司支付后续货款的要求后,B公司表示A公司与其澳大利亚关联企业C公司在历史贸易中存在质量纠纷,以A公司拖欠C公司赔偿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多次与B公司沟通协商无果,随即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案情分析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案件存在贸易纠纷,立即委托英国当地律师与B公司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B公司负责人承认拖欠7万美元货款的事实,但同时表示,A公司与其澳大利亚关联公司C公司在历史贸易之中存在严重质量纠纷,并以此为由提起反索赔,索赔金额与本案剩余货款金额接近。根据A公司提供的材料和B公司提出的抗辩,中国信保在制订追偿方案过程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B公司是否有权主张索赔;二是B公司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1.B公司是否有权进行索赔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信保通过海外资信渠道分别调取了B公司与C公司的资信报告,报告显示虽然B公司和C公司都是D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但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也就意味着,B公司和C公司各自具有以自身名义参加民事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因此,即便A公司对C公司负有债务且B公司和C公司同属D集团,由于B公司和C公司相互独立,在未得到C公司授权的情况下,B公司取得对A公司的债权。

另外,即便C公司授权B公司向A公司主张抵销债务,B公司也无权以历史贸易纠纷为由向A公司主张行使抵销权[1]。律师解释其原因有二:第一,B公司能够向A公司主张抵销债务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双方所负债务的种类相同。本案中B公司所负债务为合同之债,基于B公司对A公司的合同义务产生,而A公司所负债务为瑕疵担保之债,基于A公司对C公司的瑕疵担保义务产生,两者显然不属于同类债务;第二,B公司能够向A公司主张抵销债务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A公司和B公司互享债权,互负债务,而B公司不享有对于A公司的债权,即使C公司委托B公司追讨债务,B公司因此获得的也仅仅是请求权,而非债权。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中国信保得出结论:B公司无权向A公司主张索赔。

2.B公司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经过与A公司核实,中国信保发现之前A公司与C公司贸易纠纷所涉及货物金额仅为1万美元,且该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C公司配送给其经销商,经销商再发送给当地加工厂进一步加工,加工后成品移送至工程方进行安装。在此过程之中,任何经手方都未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直至产品安装完毕验收时才被业主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由于A公司与C公司贸易项下货物流转过程复杂,因此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尚难以界定。另外,根据中澳两国均为签约国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四条[2]规定,即便A公司负有质量问题赔偿责任,C公司的索赔金额也远远超过了A公司的预期损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二)处理结果

鉴于B公司拖欠货款理由不成立,因此中国信保指示律师立即中止与B公司在贸易层面上的友好协商,直接告知B公司若其不立即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将对其提起诉讼,以此方式向B公司施加压力。与此同时,中国信保停止了对D集团公司下属的所有子公司的授信,在商业上对B公司以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施加压力。B公司在真实意图被戳穿后,感受到来自中方的巨大压力,立即主动与中国信保联系,承诺全额支付剩余欠款。

三、案件启示

从表面上看,本案处理过程较为顺利,处理结果也非常圆满。回顾取得全额还款结果的原因,既不是由于B公司有一副菩萨心肠,也不是由于本案案情简单,而是因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了谋定而后动、据理而力争的追讨策略。

(一)谋定而后动

我国著名的军事著作《孙子兵法》中提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其主要意思是强调作战计划在战争中的重要性,而这个原理在追讨过程中同样适用。一般来说,拖欠发生后,出口商遇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债务人,而是希望逃避债务或者放任债务拖延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恰当的举动反而会欲速不达,带来负面效果。因此,应当静下心来,对整个贸易流程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制订科学的处理方案,这样才能像本案一样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据理而力争

笔者在与其他海外律师交流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海外地区隐隐浮现出一类“中国式拖欠”,其特征显现为某些外国进口商偏偏只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挑三拣四,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不难看出,这些进口商有恃无恐的主要根源在于中国出口商不希望因为贸易纠纷伤害“和气”。殊不知,据理力争正是中国出口商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而且通过维权才能真正获得海外进口商的尊重。同时,也要意识到“力争”的前提条件是“据理”,因此中国出口商也需要加强学习和管理,熟悉和遵守贸易规则,在必要时借助第三方的法律资源,为收汇安全保驾护航。

【注释】

[1]法定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如工资与借款)。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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