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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讼案件涉及的产品默示担保责任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授权,中国信保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考虑到案件突然复杂化,且反诉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将大幅上升,中国信保认为本案存在一定败诉可能性,以各自撤诉和解为宜。但是该否认担保受到联邦和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严格限制,因而有可能导致本来有效的默示担保责任的免责无效。因此,出口商需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对产品的相关行业规定及标准,竭力避免引发产品责任的争议,尤其要注意产品默示担保责任而引发的产品责任争议。

56.美国诉讼案件涉及的产品默示担保责任

李彦英

一、案情介绍

2010年5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运三票货物(儿童服装),货值6.6万美元,付款条件为OA60天。付款期满后,A公司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提示付款,但B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2011年2月,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立即要求海外律师介入调查追讨。经律师多次交涉,B公司仍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拒绝提供证据。为进一步向B公司施压,中国信保向债务人发出形式诉状,但未得到回应。在此情况下,推动案件的唯一办法就是对B公司提起诉讼。在不了解质量争议的具体情况时,诉讼将存在较大变数和风险,但A公司对其产品抱有足够的信心,同意采取诉讼手段。

经授权,中国信保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始料未及的是,B公司在应诉状中提出了高达60万美元的反索赔。索赔理由为A公司交付的儿童服装未经防火测试,最终用户退货给B公司带来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

经与A公司核实,其交付的儿童服装确实未经防火测试。虽然B公司在历史交易中从未提及过,但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修订后的服装纺织品阻燃标准对本案极其不利。考虑到案件突然复杂化,且反诉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将大幅上升,中国信保认为本案存在一定败诉可能性,以各自撤诉和解为宜。因此,中国信保通过反复谈判,采取合法手段拖延诉讼进程,针对双方交易习惯追究B公司的履约瑕疵,最终于2011年8月实现双方各自撤诉,帮助A公司摆脱了反诉纠缠。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B公司以儿童服装未进行防火测试为由提出高额反索赔,使A公司陷入被动。鉴于本案涉及的产品默示担保责任问题在美国近30年来是一个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舆论非常关注的话题,本文将对产品责任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产品的默示担保责任

在美国,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伤害,受害人可基于以下三项诉因控告制造商和销售商,即提起过失行为的侵权之诉;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合同之诉;或严格责任的侵权之诉。

担保责任是合同法设定的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称“UCC”)的规定,卖方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负有保证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义务。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合意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明示担保通常约定于合同之内,或在标签、广告与使用说明中标示;而默示担保,对全体消费者构成了一种广泛的品质担保。

如果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及任何第三人因产品缺陷或不符合品质担保的承诺而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由于默示担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如产品提供者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要求,则意味着他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UCC第二篇314条对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了商品适销性的默示担保,虽然其中第2款规定了“货物具有适销性的条件之一:依据合同的描述在贸易中通过而没有遭到反对”,但在Royal Typewriter Co.v.Xerographic Supplies案中,法院对存在火灾隐患复印机的适销性进行评估,并非依据合同的描述,而是参考了行业安全标准。

因此,虽然A公司和B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中并未约定可燃性检测,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CPSC”)制订了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和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使其上升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所有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和服装都必须据此进行检测,并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要求。对于儿童服装,CPSC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测试标准。

另外,CPSC于2008年3月25日公布了修改1953年服装纺织品阻燃标准(16 CFR 1610)的最终规范,且于2008年9月22日生效。虽然阻燃标准内容的修订应豁免修订生效时“处于库存或贸易中”的产品(除非CPSC认为该产品可燃性非常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险而限制或撤销该项豁免),但本案产品并非因为测试标准修订而导致反索赔,而是因为未经防火测试。因此,在新法出台强调了防火测试重要性和引起舆论关注的背景下,本案的诉讼前景不确定性增高。

(二)产品默示担保责任的免责

关于担保责任中的免责,UCC和《麦格纳森-莫斯消费者担保法》允许卖方在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中,对其明示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若卖方照此执行,那么他对限制或排除了的担保内容所造成的损害得以免责。

对于默示担保,也可使用特别规定的语言,通过买受人的检查或者以往案件判例,否认商品适销性的默示担保。但是该否认担保受到联邦和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严格限制,因而有可能导致本来有效的默示担保责任的免责无效。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品的全球性流动与各国不断调整产品责任法规间的矛盾,引起了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各国在解决法律冲突中优先考虑的问题都是尽可能地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外国产品的侵害。另外,如果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法院同意买方律师引入陪审团的请求(而买方律师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对引入陪审团总是有所偏爱),那么诉讼也将更为复杂、不确定因素也将更多。因为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将决定产品是否造成损害,并做出赔偿损失的认定。

因此,出口商需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对产品的相关行业规定及标准,竭力避免引发产品责任的争议,尤其要注意产品默示担保责任而引发的产品责任争议。

参考文献及网站

1.美国货物买卖和租赁精解.威廉.H.亨宁,威廉.H.劳伦斯著,周晓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美国合同法.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sing Textile.2008.

4.http://www.interte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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