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单证,孰轻孰重

单证,孰轻孰重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出口后,A公司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对此,A公司称货物并不存在不符合欧盟要求的情况,并表示可重新提供商检签发的符合合同要求的CIQ证书。随后,A公司以买家拒收为由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并申请索赔,报损及索赔金额18万美元。接到A公司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介入案件调查工作,向B公司发函核实案情。根据上述对合同约定的分析,中国信保认为本案项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32.货物、单证,孰轻孰重?

王振波

一、基本案情

被保险人A公司于2009年1月24日向法国买家B公司出运一票价值约60万美元的奶花芸豆,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出口后,A公司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货物到港后,买家以中国检验检疫证书(以下简称“CIQ证书”)显示熏蒸用药不符合欧盟要求为由拒绝付款赎单。对此,A公司称货物并不存在不符合欧盟要求的情况,并表示可重新提供商检签发的符合合同要求的CIQ证书。买家以两个证书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为由拒绝接受。2月25日,贸易单据被银行退回。3月4日,被保险人在更换完新的CIQ证书后将货物转卖给荷兰买家C公司,转卖价格约41万美元,差价损失18万美元。随后,A公司以买家拒收为由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并申请索赔,报损及索赔金额18万美元。

二、案件处理

(一)拒收理由——货物质量之争

接到A公司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介入案件调查工作,向B公司发函核实案情。B公司很快回函,表示因熏蒸证书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与被保险人沟通后,已经将全套单证退回。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对货物质量的约定为“以装船时的CIQ证书为准”,而装船时的CIQ证书显示的熏蒸用药为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这在欧盟是禁止的,欧盟要求用磷化氢(PH3)熏蒸已有5年了。出于对品质要求和公司声誉的考虑,B公司坚持拒绝付款赎单。但A公司表示不接受买家的拒收理由,坚持称产品确实符合欧盟要求,B公司所提出的问题属CIQ证书出现错误,A公司已经在发现问题后对CIQ证书进行了及时修正。在补充了符合B公司要求的CIQ证书之后,B公司仍坚持不接受货物,属无理拒收;同时,在出具新的CIQ证书后,A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同属欧盟的荷兰买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C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侧面证明了货物质量并不存在问题的情况。

(二)案件焦点—单证重要,还是货物重要?

从A公司与B公司的分别抗辩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两个情况:第一,A公司的货物实际符合B公司进口要求;第二,B公司出于谨慎,按质量不合格做出拒收决定。那么,在国际贸易中,究竟是单证更重要,还是货物实际质量更重要?根据合同约定,除质量标准、支付条件及装船日等基本约定外,合同价格为CFR Dunkirk,合同其他条款按照GAFTA24号及86号确定,仲裁地点根据GARFA125号确定。其中,GAFTA是英国的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简称,GAFTA 24号合同是CIF和C&F价格下人类消费用豆类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适用英国法律;86号是关于整箱货的约定;125号则明确约定仲裁地点为伦敦,合同争议适用英国仲裁规则。

由于贸易合同适用的是英国法,我们得在英国法律制度中寻找依据。买卖(Sale)在英国法中根据单证的作用下分为跟单买卖(Documentary Sales)和非跟单买卖(Non-documentary Sales)。跟单买卖主要出现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的义务是将货物发送至而不是交付至约定的目的地,在此种方式下,卖方会向买家转让至少能够控制货物的凭证如提单等,转让提单等物权凭证,构成了买卖合同的交付。本案涉及的贸易合同就属于跟单买卖。在CIF或CFR贸易方式中,卖方义务的可以简单分为两大部分:装运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和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与之相对应,买家的权利也就是在装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时拒收货物,在提供的单证与合同不符时可以拒收单证。

本案中出现问题的是一个熏蒸证明证书,属于质量证书。质量证书在英国法中的地位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某一机构的质量证书为准,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即使检验人有过失,证书也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案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以装船时的CIQ证书为准,因此在英国法中,即使检验人存在过失,证书仍对双方有约束力。被保险人重新提供的CIQ证书已很难再定义为合同约定的“装船时”的证书,不能用此向买家主张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并入合同条款的GAFTA 24号合同也在PAYMENT一节中有关于单证出现错误的约定:

“(g)No obvious clerical error in the documents shall entitle Buyers to reject them or delay payment,but Seller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 loss or expense caused to Buyers by reason of such error and Sellers shall on request furnish an approved guarantee in respect thereto.”

即:在明显的书写错误的情况下,买家无权拒绝接受单据或延迟付款,但卖方应承担买家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在买家要求下提供担保。质量证书中的熏蒸用药与合同或法律要求不符是很难被认为是书写错误的,因此被保险人实际上难以要求买家付款赎单。

因此,对于本节标题疑问的回答是:装运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均是CFR术语下卖方的基本义务,二者都很重要。本案中,买家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上述对合同约定的分析,中国信保认为本案项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三、案件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单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卖方要正确认识自己应履行的各项合同义务,既要装运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又要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贸易单证。这是两项相对独立的义务,二者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不能要求其中一项义务附属于另一项义务。国际贸易中的单证大多是由卖方准备和提供的,在提供给买家单证之前,应该仔细核对贸易单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履行好提供单证的义务,避免因为单证上的疏忽而致使优质的产品被拒于市场之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