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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风险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及中间商案件的分析,希望为中国出口企业有效规避中间商风险提供有益参考。在通过B先生向C公司催收余款未果后,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追讨。C公司的上述反馈加深了中国信保对于中间商合法身份的质疑。中国信保立即将调查重点转移至贸易流程。

24.关注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风险

蔡美萍

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通过中间商获得订单的情况非常普遍。中间商的介入,在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同时,也增加了销售中间环节,使买卖关系更趋复杂。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及中间商案件的分析,希望为中国出口企业有效规避中间商风险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国内中间商B先生与美国买家C公司签订了价值46万美元的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OA30天。2009年4月12日至4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运了全部货物。应付款日到期后,A公司仅收汇6万美元。在通过B先生向C公司催收余款未果后,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案情调查

中国信保受理A公司委托后,一方面向C公司展开调查追讨,一方面深入了解贸易合同签订及货物出口流程。

经过海外调查,C公司否认与A公司签署过销售合同,否认与A公司存在贸易关系,表示其不可能对A公司负有债务。C公司的上述反馈加深了中国信保对于中间商合法身份的质疑。中国信保立即将调查重点转移至贸易流程。经过深入调查,一个由中间商一手策划的交易陷阱终于浮出水面:

1.2008年12月,B先生向A公司提供了C公司欲订购200万美元纺织品的信息。经过沟通,A公司按B先生提供的信息,将A公司草拟并签章的出口销售合同经B先生转交C公司签字确认。合同列明卖方为A公司,买方为C公司。

2.2009年2月,A公司收到B先生转交的经C公司签字的销售合同。同年4月,A公司根据B先生的指示制作了相关贸易单证、委托B先生指定的货代办理托运、报关手续。货物出口后,该货代将正本提单提交B先生并向A公司出具了货代提单副本、报关单企业留存联等贸易单据。

3.2009年8月,A公司收到由香港汇入的6万美元货款。

4.经过对物流环节的调查核实,A公司向C公司出运的货物实际运抵国不是美国,即本案项下货物未曾交付C公司。

(二)案情分析

通过深入了解贸易合同签订背景,中国信保发现A公司在未见到C公司出具的书面订单的情况下,仅根据B先生的授意,即签署了以C公司为买方的销售合同。且在合同签订、出运安排到后期货款催收等在内的整个交易流程中,A公司均通过B先生与C公司进行接洽,始终未与C公司有过直接联系。通过对案情的梳理,结合国内、国外调查的结果,中国信保判断销售合同上C公司的签字系B先生所为,在A公司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前,中国信保决定对本案暂不进行定损核赔。A公司因无法举证对C公司存在销售合同债权而转向B先生进行追索。

三、案件启示

回顾本案的处理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无法证明销售合同系C公司签署或在C公司授权下签署,即A公司无法在销售合同项下确立对C公司的债权。而正是由于A公司在前期签约时疏于对买方身份及其签字进行必要、谨慎的核实,为后期举证债权埋下了巨大隐患,最终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本案的处理带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

(一)准确判断交易主体、规范合同签署是保障出口权益的必要前提

出口贸易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交易伙伴之间进行的买卖行为。准确判断交易主体、规范合同签署对于交易成功及安全收汇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通过中间商撮合的贸易中,出口企业应积极争取与合同买方取得联系以确认合同关系,或要求中间人提供更多的买方信息,争取拿到买方原始订单核实要约内容。在签署销售合同之前,出口企业须严格审查,确保买方签字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在由中间商代表买方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要求中间商出具买家的授权书并进行相应核实,酌删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规避虚假合同风险,争取D/A支付条件

在当前“买方市场”形势下,中国大众产品出口企业一般处于贸易谈判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通过中间商接单、签约的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逐一与买方核对身份并直接签约恐怕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贸易机会,为了争取更多的出口订单,出口企业往往不得不对中间商采取迁就、退让的方式,无形中又增加了自身的收汇风险。

为了在顺利达成交易的同时有效规避虚假合同风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在进行由中间商接单的业务时,建议出口企业多采用更为有利的D/A支付条件。因为在D/A支付方式的国际托收业务中,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一般为销售合同卖方,汇票受票人、付款人一般为销售合同买方。因此,在中间商贸易中,出口商通过D/A付款条件下将货权单据交由银行办理托收的方式,会提示买方出口企业为合同卖方及货款收款人,一定程度上可规避虚假合同风险。此外,D/A支付条件下,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本身具有无因性的属性,在现代票据法律环境下,合同买方一旦承兑汇票后,即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这对出口企业来说增加了一重保障。因此与OA支付方式相比,在D/ A支付条件下,出口企业既可给予买方酌付款赊销的便利,又能弥补因无法与合同买方直接接触而带来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虚假合同风险,保障收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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