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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一条鞭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中期时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推行一条鞭法。明初田赋仍沿袭两税法,按亩征税,分夏秋两次交纳。明代田赋是税率,各地不一。明中期国家赋税收入日趋减少,而支出却逐年增加。“赋税合一,按亩征银”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把田赋、力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一条鞭法实施后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

第六节 明代的一条鞭法

明朝建于1368年,至1644年灭亡,共276年。明初的田赋沿袭唐以来的“两税法”,有夏税、秋税之分,征收的税率是固定的,缴纳物有米麦、也有丝、麻、绵、银等。明中期时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推行一条鞭法。明末各种田赋加派开始出现,以至公开掠夺,反映了明王朝的腐朽。

一、田制和田赋

明朝土田之制,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还包括一些借官势而侵占的土地,如皇庄、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的庄田,这些特权阶级,大多不负担赋役的义务。这些庄田日渐扩大,一方面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农民失地后,负担并未减轻,迫使农民四处逃亡。民田是百姓自己占有并允许买卖的土地。明初,因为中原土地多荒芜废耕,于是实行计民授田之制,明中期后,土地兼并加剧,田制大坏。

明朝官田输租、民田输税。元末战争后,户籍及田土册籍多丧失或混乱,不能作为征收租税和徭役的依据。为此,明初首先进行了田籍与户籍的整理。首先核实天下户口,并设置户帖(户口簿)、户籍,户帖交给本户自存,户籍由官府保存。户帖与户籍均记载姓名、年龄及居住之地,每年登记一次,将增添或减少之数,上报中央。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实行里甲之制,在里甲制度基础上编制赋役黄册。赋役黄册以里为单位,按丁粮多寡为序,十年为一周期,称“排年”。并于册籍的首页绘制户口、税粮的总数图表。赋役黄册由有关部门十年更换一次,根据丁粮增减变化情况而重新排列顺序。赋役黄册一式四份,一份交户部,一份交布政司,一份交府、一份交县。赋役黄册本来是征收赋税的依据,以后失去原有作用。明太祖时,还曾派周铸等人核实浙西田亩、赋税;又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测量田亩的面积,画出田地形状,依次编号,注明田主的姓名、数量,编类成册。由于册中田地图形状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明代的赋役黄册,以户为主,按四柱式记账法,详细写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鱼鳞册以土田为主,详细载有土地类别,通过鱼鳞册以解决土地纠纷,通过黄册,确定赋役之数,两册互为印证,成为官府控制百姓和土田的有力工具。

明初田赋仍沿袭两税法,按亩征税,分夏秋两次交纳。田赋征收的品种,夏税为米、大小麦、秋税为米、丝、麻、棉为两税的附加。明朝田赋在征收时,往往将米、麦、丝、麻、棉、绢、麻绵布为本色,所折之物为折色。明代田赋是税率,各地不一。土田的归属不同,来源不同,税率亦不相同,因而不免发生畸轻畸重的现象。田赋征收实行粮长收解制度,即里甲催征,税户交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但粮长充任既久,亦不免贪污不法,妄意征求。因此,粮长征收制度也废置不常。

二、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一)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因

1.土地兼并日渐剧烈,人口大量逃亡,田亩与丁口失实,从根本上破坏了明初赋役制度依存的条件,这是赋役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

明自英宗后,皇帝多深居皇宫,不理朝政,生活日益侈靡,宦官乘机柄政。明朝前期一百多年里,皇帝、王公、勋戚、官绅、豪强竞相掠夺土地,皇室国戚享有免税特权,地主富豪之家大多勾结官府,偷逃税收,应税田亩骤减。据记载,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到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前后的109年时间,税田总额由835万顷减少为428万顷,赋税流失严重。与此同时,土地兼并之风,日甚一日,致使国家课田面积急剧减少,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课田面积不及洪武二十六年的一半,而且还在继续减少,加以连年灾荒,人民难以存活,许多人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造成“田地抛荒,租税无征”,政府失去了征课赋役的根据。

2.财政危机加剧,赋役负担沉重

明中期国家赋税收入日趋减少,而支出却逐年增加。从武宗正德(公元1506-1521年)后,财政开始入不敷出,到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每年田赋收入200万两左右,而财政支出“多者过五百万两,少者亦三百余万两,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天下岁供京师粮400万石,而各王府的禄米就达835万石,岁供京师的田赋税粮不足支付其半数,更不用说百官俸禄与军需粮草,财政亏空严重。

3.商品经济的发展,“本色”、“折色”征收无常,给纳税人造成极大负担

到了明中期,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以白银为主体的货币流通,延伸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赋税也随之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这样,以征课实物和力役为主要内容的旧赋役制度就不适应社会要求了。随着国家需要的增加,明代田赋的折征范围不断扩大,最初仅折征钱钞和绢,后扩大为折纳银、麻布、丝绵等物品。这种交纳赋税时的折纳比率都是由官方规定的,依照各地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规定,田赋可折银交纳,称“折色”,米麦1石折银2钱5分,每两折米4石,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等省米麦共400余万石,折银百余万两,交纳到内乘库,叫做“金银花制度”。但自宪宗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以后,米麦折银率大变,银1两折米1石,纳税人的田赋银剧增三倍。[11]

(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

万历十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时任内阁首辅,他将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其基本内容如下:

《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

(1)“赋税合一,按亩征银”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把田赋、力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2)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一条鞭法实施后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除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本色漕粮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区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

(4)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三)一条鞭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张居正的赋役改革,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明朝中期的财政危机,经张居正的整顿和改革,局势有了显著的改观。万年十年至十五年(公元1582-1587年),明朝已是“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其赢余数十百巨万,……可谓至饶给矣”;明之太仓积粟达“一千三百余万石,可支五、六年”,这比之于“嘉靖之季,太仓所储,无一年之蓄”,诚不可同日而语。同时,张居正一条鞭法的改革,不仅在赋役制度本身的改革上对后世的影响甚巨,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赋役合一,标志着我国长期沿用的赋役并行的税课体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是唐代两税法改革以来的我国田赋“因地而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赋役合一还有助于国家财政的统一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各级官吏的舞弊,有利于均平赋役、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扩大了负担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赋均役的作用。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丁产的基础上进行的。清丈土地使“豪猾不得欺隐,吏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根据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原则,原先有田不纳税、不服役的豪强地主也必须纳税服徭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身上的负担,缓和了矛盾,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第三,以银代役,取消了力差,实行“一岁之役,官为佥募”,这使政府通过徭役制度强加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获得了更多的选择自由;官府以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对农业和城市工商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简化了税制,收入更稳定可靠。将土地税和人丁税、正税和杂税合并在一起进行征收,不仅使繁杂的赋役名目和征收手续趋于简化,而且征收项目、数字都很清楚明确,使人易于知晓,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贪官污吏营私舞弊,收入更稳定可靠。

第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一条鞭法计亩征银、以银纳税,大大地拓展了货币税的课征范围,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它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对明代后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土地多的人多纳税,税负与负担能力挂钩,促进了社会公平,缓和了社会矛盾。

但是,张居正的赋役改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封建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制度本身的弊病。

从社会方面看,改革虽然取消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免税免役特权,但它没有触动明代的封建秩序和生产关系,大土地所有者仍然可以凭借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想方设法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农民,甚至阻挠和限制一条鞭法的推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积极作用的发挥。

而从一条鞭法制度本身来看,则存在以下不足:

(1)一条鞭法将田赋和徭役合并征收,化繁为简,但纳税人无法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该纳多少,易被税吏欺蒙,致使官府吏员狼狈为奸,增减洒派,弊端百出。另外,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明史》卷七中记载:“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可见,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

(2)一条鞭法的实行是以整顿财政、增加税收为目的的,它不是一种减税政策,因此从制度上并没有保证封建国家不继续加重人民的负担。正、杂统筹,本身就使此前可能是非法的各种苛杂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百姓负担并没有因此减轻。而且事实上,赋役合并后,杂役仍有征调,名为一条鞭,实际上条外有条,编外有编,农民的负担又加重了。

(3)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然在纳税形态上是一种进步,但在当时商品货币经济虽有发展但并不发达的条件下,纳税人必须先将米麦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如此转折,无论是钱贵粮贱还是粮贵钱贱,加上中间商人的盘剥,纳税人的赋税负担往往不断加重。此外,又有“火耗”加征,更增加了官吏的贪婪和中饱私囊。

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由于这项改革本身的不彻底和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其在各地执行的差异较大且极不彻底,所以,一条鞭法行之不久,即出现偏差,十余年后,田赋制度又趋于紊乱,农民的负担也日益加重。

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但在另一方面,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

三、明后期的赋税

明代后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深化,财政危机日益严重,统治集团计无所出,不得不竭泽而渔,于是常于正赋加重之外,附加加派不断,田赋负担由此成倍增加。

明代田赋的加派,最早发生在武宗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当时乾清宫发生火灾,为复建乾清宫,全国加派田赋100万两。正德二十九年,为增兵设戍,乃议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加赋120万两;嘉靖末的额外提编,仅江南即达四十万两。实行一条鞭法之时,加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期,又有“万历三大征”加派。但当时这种加派尚属临时性的,基本上是在局部地区实行,数额不大,而且事毕即止。及至明代后期,辽东战事兴起,农民起义军兴,“三饷”(即辽饷、剿饷、练饷)加派出台,遂成为经常性“岁额”,其加派的数额之巨、扰民之深、影响之大,足以厉民亡国,成为我国封建田赋史上典型的恶政之一。

(一)辽饷加派

辽饷是以辽东战事紧急、军饷不足的名义而加派于民的赋税。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称汗建国,建立后金政权。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努尔哈赤向抚顺发起进攻,为加强辽东防御,于是令全国田赋每亩加银三厘五毫;万历四十七年,又加三厘五毫;万历四十八年,再加银二厘。三年三次加派累积,每亩共计加银九厘,共增田赋五百二十万两,遂成定制,故称辽饷加派。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清兵劫掠永平、顺天等府,于是每亩加九厘之外,又加三厘,称为“新饷”。前后四次辽饷加派,总计年额已达六百六十九万余两左右。又有从天启六年(公元1626年)开始,还实行辽饷预征制,每年十月开始预征第二年辽饷的3/10,农民的辽饷负担又因此加重。

辽饷主要以地亩为征收对象,但又不限于地亩的征收。从天启元年(公元1621年)开始,还在全国加派杂项辽饷,范围非常广泛。此外还有盐课、关税、芦课的辽饷加派。天启三年,除地亩银外,其他各项加派辽饷数累计达2650516两;到崇祯年间,在增派地亩的同时,杂项、盐课、钞关、芦课的加派也续有增加。

(二)剿饷加派

剿饷是用于对内镇压农民起义所耗之饷。崇祯时,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为增加兵饷,镇压农民起义,遂于崇祯十年(公元1637年)加派剿饷。剿饷分均输、溢地、寄学监生事例和驿地四项征收。其中的“均输”是因地而征,每田一亩,派米六合,每米一石,折银八钱,其后又亩加银一分四厘九丝;“溢地”是对万历九年以来各地方多清丈出的尚未加派辽饷的土地加征剿饷,两者都属于田赋加派的性质。剿饷的具体征收情况,崇祯十二年,杨嗣昌奏报:十一年实收剿饷银二百七十一万两,其中省直溢地银四十五万六百七十余两,裁站银二十万,督饷、再开事例十万,扬州新增盐课银一十六万以上,另外均粮征银一百八十万有奇。

(三)练饷加派

剿饷原定以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势不可挡,辽东战事又日趋急迫,明廷不得不练兵增饷。于是,在崇祯十二年,又下令征收“练饷”,即为增练额兵及在郡县专练民兵而加的饷银。练饷的主要来源也是田赋,每亩加一分,合计共派银4811800余两;除田赋以外,还有赋役核实、裁减站粮、关税、盐课、契税、典税、官吏赃罚和“公费节省”等项目。各项合计共7091800两。

除辽、剿、练三饷之外,崇祯八年又有助饷加派,即按税银加派,加官户田赋十分之一,民户十两以上者亦加十分之一。此外,还有所谓“黔饷”、“芜饷”等,名目较多。地方性的加派更层出不穷。如天启五年,御史吴裕中说广东除正饷外,有“鸭饷、牛饷、禾虫等饷”。

以上三项加派合计,已近2000万两。“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实为自古所未有。加派得来的巨款,理应用于军饷与练兵,但事实上却不尽然:军饷常为宦官、大臣和将领所吞没,以致欠饷累累,兵不聊生;至于练兵,“所练何兵,兵在何处?”“兵实未尝练,徒增饷七百万为民累耳!”明代后期的田赋加派,实为明后期的突出弊政,这种掠夺性的财政带给民生的是极大的痛苦,它在加速农民破产的同时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这种竭泽而渔的赋税政策,不但没有解救明王朝,反而加速了其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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