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纳税人的规模、原因与对策
朱安武 于爱民 刘瑾茹 漆爱国
一、零申报或负申报现状
截至2005年9月30日,秦州区国税局共有查账征收增值税的企业1235户,其中,小规模企业756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79户。2005年前三季度申报零负申报纳税人的情况为:一季度共有零负申报纳税人1390户(次),占当期申报总户数3466户(次)的4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零负申报855户(次),占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总户数2042户(次)的40%,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535户(次),占当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总户数1424户(次)的38%。二季度共有零负申报纳税人1030户(次),占当期申报总户数3520户(次)的29%。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零负申报户696户(次),占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总户数2107户(次)的33%,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334户(次),占当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总户数1413户(次)的24%。三季度共有零负申报纳税人964户(次),占当期申报总户数3648户(次)的26%。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零负申报户694户(次),占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总户数2223户(次)的31%,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270户(次),占当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总户数1425户(次)的19%。从今年前三季度零负申报纳税人户数占当期申报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来看,总体呈下降趋势。
秦州区国税局2005年1—10月零负申报纳税人比例走势图
二、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原因分析
(一)2004年10月—2005年3月,该局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的纳税人共226户。我们随机选择了其中的68户异常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评估。
通过评估,有问题的零负申报户10户,占总评估户数的14.7%。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滞后,推迟申报销售收入,其余的58户中,因前期购进大,造成零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40户,占评估户数的58.8%;因企业没有生产经营,造成零负申报的纳税人11户,占评估户数的16.2%。因企业毛利率偏低,造成零负申报的纳税人为7户,占总评估户数的10.2%。
(二)2005年2月—2005年4月,该局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的纳税人共265户,我们随机选择了其中的126户增值税异常申报纳税人进行了评估。抽样中一般纳税人74户,小规模纳税人52户。
通过评估,有问题的增值税零负申报户3户(全为一般纳税人),占总评估户数的2.4%。存在的问题为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滞后,推迟申报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在评估中没有发现问题。
在所评估的74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有正当理由的企业71户,占全部零负申报户数的95.95%(其中,因减免税等政策原因造成零负申报的企业10户,占当期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数的13.51%;因季节性经营造成零负申报的企业9户,占当期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数的12.16%;因企业改制、破产或者待注销造成零负申报的企业17户,占当期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数的22.97%;因新成立,前期购进较大造成零负申报的企业2户,占当期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数的2.7%;因市场因素导致销售不畅,进项大于销项的企业28户,占当期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数的37.84%;其他原因造成零负申报的企业5户,占当期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户数的6.76%)。
从评估情况分析,造成零申报或负申报的主要原因为:
1.正常原因形成的零、负申报
一是新办企业和出口企业形成的零、负申报。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初期购进的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较多,销售额相对较低,销项税额不足抵减进项而形成零、负申报。
二是因季节性经营形成的零、负申报。季节性产品在淡季无销售行为(如冷饮加工、砖瓦窑等),企业处于停业状态。
三是因市场或经营管理原因形成的零、负申报。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市场预测或信息掌握不准确,购销不合理,形成一方面当期进项税额增大,另一方面销售渠道不畅,形成零申报或负申报。
四是企业改制或政策影响,造成部分企业长期不发生销售业务,形成零申报。
五是企业进销不畅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等,形成零、负申报。
2.异常因素形成的零、负申报
一是企业“以票调税”,造成“零负申报”现象。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只要购进货物,就可以凭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税款,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货款滞收,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开票时间相互脱离,企业不是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是在与购货方在货款收取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开具发票,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形成应该做销售收入而未做,应开票而不开票,隐匿或推迟体现销售收入,形成负申报。
二是有意调增进项税额形成的零、负申报。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在月底账面余额出现应缴税款时,采取突击进货,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而形成的零、负申报;另一方面利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在90天内认证抵扣的政策,自行调节进项税额,达到当期不缴税的目的。
三是个别一般纳税人与经营范围相同的小规模纳税人相互串通,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以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套取抵扣凭证,并交由该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形成的零、负申报。
三、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置账簿,违规处理账目
一是设置明暗两套账应付税务部门的核查,多是采取伪造或变造记账凭证、票据而形成的假账,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形成零、负申报。二是迟记销售收入。许多企业账目设置不规范,有的没有往来账,有的没有库存明细账,有的坐支现金,有的对商品已经发出、产权已经转移、没有收到货款的销售收入挂往来账或不记账,造成税款延迟缴纳。三是销售不开票。一般情况下,非客户强烈要求开具发票的,企业就不开发票;即使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企业也多用自制销货单、保修卡等来代替,造成不使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不入账。四是借用抵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用低价让小规模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货,用取得的专用发票交给自己申报抵扣税款。五是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二)关联企业之间不正常的零、负申报
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共用一个一般纳税人资格。它们在财务上进行形式上的合并:把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经营业务合并记账,由各自承担相应的税款及相关责任;把不涉及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部分,由各纳税人自行处理。这样,往往形成所有购进货物都取得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税款,而很大一部分不涉及专用发票的销售则不开具发票不记账,造成零、负申报。二是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相互开票,抵顶税款。统属一个主管单位的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大部分利用往来账进行核算,资金的周转采用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方式,或者将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做销售处理。如果月底结账时,某一个公司销售大于购进,则其他公司就给该公司开出进项发票,虽然库存商品账簿显示一方增加,一方减少,但由于仓库共用一个,商品也确实存在,无法准确核实,形成企业零、负申报。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自行调节利润现象。例如,某工贸公司主营汽车销售,某运输公司是其关联企业。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与工贸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相比,税率低12个百分点。这样,工贸公司以微利或低于购进价格销售汽车给购车者,而购车者隶属于运输公司,向运输公司上缴管理费,运输公司又向工贸公司上缴管理费,从而实现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商业企业销售的库存商品不在一地存放问题
许多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不是存放在同一个仓库,而是分布在几个地方,企业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存货地点,加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盘库的方式来监控纳税人的购销行为,其手段过于滞后,相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也无法盘清,致使纳税人销售收入不及时入账,形成零、负申报。
(四)挂靠经营,逃避税务监管
濒临倒闭企业的职工或其他纳税人向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其名下,使用其发票和税务证件进行经营,由于税务部门对这部分企业管理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从而逃避了税务监管,形成零、负申报。
(五)逃亡废税
一部分经营一段时间的零、负申报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前或者在税务稽查查出有较大偷税行为后,采取失踪的办法,逃废税收。
(六)制度建设上存在欠缺
长期以来,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问题都是一个比较敏感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存在两种可能,一方面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零、负申报;另一方面,则是企业通过违法开具发票、应转而不转销售收入、隐匿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等方法形成的非正常的零、负申报。而对此,无论是从税收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中,都回避了这一问题,使税收执法缺少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七)征管手段上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应用,使得部分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过于乐观,过于依赖于科技含量还不够高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错误地认为摆上了计算机就等于实现了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征管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因而弱化了对这些企业的管理,造成了零、负申报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人力不足和部分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少对这部分企业进行普遍检查的可能性,造成企业零、负申报现象的存在。
(八)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管理缺位问题
1.当前一店多制,即部分统一经营、部分内部柜组承包、部分对外出租多种经营体制并存的商业企业,难以实施对商业税收的有效监控和管理,造成“零负申报”和税款流失。
2.商业企业平价销售、低价销售和工业返利销售税收不易控管,对不合理的经销行为难以抑制。
3.由于当前企业现金交易较为普遍,如果企业利用现金交易进行偷税,则很难查实。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管长期未发生销售,进行零申报,但由于企业纳入了防伪税控,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企业有偷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根据现行规定,又无法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只能任其长期零申报,给税务机关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5、挂靠经营,逃避税务监管形成的零、负申报。其他纳税人向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其名下进行经营,税务部门难以监管其进、销情况,企业进、销差别大而形成的零、负申报。
6.由于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工作头绪较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零负申报检查的力度不够。
四、加强对增值税零、负申报纳税人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把综合素质高、业务技能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税务管理第一线,实行精细化管理,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及时宣传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建立企业巡访制度,定期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及时掌握经营信息;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监督与考核力度,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
(二)强化纳税评估
及时查找低税负,零、负申报等非正常申报的原因,是当前评估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好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同时,要合理配备力量,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建立科学适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内外结合、人机结合,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对经查证确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并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和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从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从商业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变,难以有效控管的实际出发,除从严掌握商业企业销售额标准外,还应增加会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健全、纳税信誉较好、经营场所和地点较为固定等标准加以约束;对那些不正规、不守法的商业零售企业采取最低税负率控制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化对税收异常申报户的日常稽核,对长期无销售业务、无固定场所,以及长期无正当理由的“零负申报”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实际确无增值税业务内容的及时取消税种核定。
(四)对新办企业实行筹建期管理
对新办但尚未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筹建期管理: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筹建期),暂不核定税种,纳入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做好备查记录,掌握企业的筹建进度,待开业时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开业手续——核定税种,纳入正常申报监控。
(五)加快金融结算制度配套改革,扩大非现金结算方式
对商贸交易抵扣税款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制,抑制现金交易业务的税款流失。鉴于当前企业现金交易偷税较为普遍的现象,应依据金融法规,对现金购货的进项税额抵扣予以限制。明确除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凡结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购进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弥补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增值税税源的不足之处。
(六)对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细化和修改
如现行税收政策虽规定对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应以细致、明确、易操作的核定计税价格办法核定计税价格,从根本上制止纳税人利用价格手段“避税”和“偷税”,制止税款的流失和“零负申报”现象的发生。同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一些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难于控管的税收管理制度,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采取预警控管办法等。
(七)加强对农产品、废旧物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
对农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实行分类管理,对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税负水平稳定,能够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并如实申报进项税额的企业,采取按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对内部机制不健全,长期出现“零负申报”现象,纳税意识淡漠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销售额核定抵扣进项税额。
(八)强化稽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强化税收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重点查处各类涉税发票、收入不入账和利用做假账、多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遏制“零、负税申报”异常现象的蔓延,挖掘税收潜力。
(九)建立对偷税企业财务人员“连坐”制度
目前,企业发生偷税行为,一般只是对法人课以补税罚款了事,而对故意做假账或明知是假账装作不知的财务会计人员缺乏有力的惩罚力度。一方面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财务会计人员坚决取消“办税人员”资格。另一方面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征管法之外的法律如会计法等打击、惩罚参与恶意作假的财务人员,督促企业会计真正做到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记账,如实记账,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
(十)实行分类专项管理
作为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纳税人管理中,为减轻工作量,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将零申报业户区分为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两类,实行专项管理,即对经过一次评估检查或平时管理中已经掌握的诸如改制停产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的进项税额留抵企业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不再评估。而对出现过问题或申报明显异常的纳税人,可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评估信息采集,强化数据评析。对异常申报的重点企业,要实地采集消耗定额、工艺流程、库存、购货渠道等信息,进行科学评析,找出异常申报的具体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抓点带面,以遏制和减少增值税零申报和负申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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