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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银行的种类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均设有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统筹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性质,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因此,中央银行要独立于国家计划部门。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是惟一由国家授权发行纸币的银行。

第三节 现代银行的种类

在多数国家,银行体制通常在金融体系中占有支配性的地位。任何国家的银行体制都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银行的种类比较复杂,有国营的,有私营的;有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有全能性的,有专业性的;有企业性的,有互助合作性的等等。各种银行业务活动上的区分往往不是截然分明,而是互相交叉的。同类银行在不同国家,其名称和业务活动的范围也不完全一致。

各种类型银行的总体,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银行体制。大体上,就其经营活动的特点来划分,一个国家的银行体制一般包括三大部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专业银行。

一、中央银行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均设有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统筹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在现代金融体系下,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些金融风险。少数金融机构如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倒闭,极易引起连锁性反应而酿成危机。而且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具有控制货币和创造信用的功能,亦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混乱。一国政府如欲控制货币及信贷总量,要求达到总体经济目标,就必须另设一家最高金融机构,以督导和管制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金融机构。其最重要的任务是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机构并保护扶持金融业的发展。其宏观经济政策一般都规定为四大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都是非常相似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及其特殊地位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管理机关。中央银行的性质,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中央银行的性质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银行是管理机关,是具有银行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机关。它不是企业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一般金融机构争利,它是一国金融业的首脑机构,对全国金融负有调节、控制、监督、管理和保护、扶持的责任

第二,处于超然地位,不经营一般银行具体业务;而是按照有偿信用原则向政府和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和划拨清算等方面的业务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政府、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不直接与工商企业发生业务关系。

第三,依靠国家强制吸收银行存款,保管一般银行的准备金,同时还利用所拥有的经济力量对金融活动,以及整个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和控制。

第四,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并通过新制定的货币政策的实施,以达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平衡的目的。

第五,中央银行还负有管理金融市场之职责。当然,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因为中央银行仍然是银行,是发行银行、政府银行、银行的银行,它寓管理于经营,即它的管理作用主要是通过其营业活动来实现的,这种管理富有“自愿性”和“有偿性”的特征,而不是像其他政府机关主要借助行政命令、法律约束来实现其管理的。

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控制者和执行者,是控制货币供应、控制社会总需求的总闸门,是宏观经济的重要调节者。中央银行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它所处的特殊地位,而这种特殊地位又决定它必须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权威性和及时性。要使中央银行能够独立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首先必须使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目前,实行中央银行体制的国家,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向议会或国会负责的有美国、德国、瑞典、瑞士等。中央银行接受政府领导,但保持较大独立性的有日本、英国、法国等。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也保持对政府的一定独立性。其次,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主要也就是表现在对财政的独立性上,财政部不能干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同时,当财政赤字时,也不能强制中央银行透支,这是限制货币发行、控制通货膨胀的一个前提条件。再次,中央银行还必须独立于计划和管理部门。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问题。在传统体制下,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产品经济,依靠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物质资料和资金,使银行成为财政的附庸,财政又成为国家计划部门的附庸,中央银行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财政、国家计委等政府经济体制的左右,不能顺利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因此,中央银行要独立于国家计划部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就是它的功能和职责,是中央银行性质及其任务、目标的具体化。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多方面的,理论上也有多种划分方法,但归结起来,主要是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三个方面的职能。

1.作为发行银行的职能

所谓发行银行是指它拥有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具有发行银行券特权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取代发行之后,发行银行券就成为中央银行独立的职能。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是惟一由国家授权发行纸币的银行。中央银行依靠发行货币来提供信用,供应流通中的流通手段。中央银行凭此特权及运用其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量,从而达到稳定货币、保障充分就业、保持收支平衡以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2.作为国家银行的职能

所谓国家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家财政资金收付,向政府提供融资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处理国家金融事务。这方面的具体职责主要有:

(1)代理国库。中央银行接受财政存款并代理其全部付款和转账业务,为财政部门收缴税金、下拨款项以及代理发行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等。

(2)向政府提供融资。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资金融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第一种是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或透支,用于弥补财政暂时性入不敷出的状况,如季节性资金融通等。此种融资一般只限于短期融资,各国中央银行并不承担向政府提供长期融资的责任,因为这样容易引发通货膨胀。第二种方式是购买政府新上市的各种债券或向政府提供贴现或抵押。第三种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政府的长短期债券,这一方式的运用通常为调节银根的松紧。

(3)中央银行代表一国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处理国际金融事务,与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建立业务联系。

3.作为银行的银行职能

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只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充当“最后贷款者“,并不直接与工商企业和居民发生业务关系。这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1)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法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加强银行的清偿能力。保障银行的安全,保护存款人免遭损失,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融通,增加了中央银行调剂各银行资金头寸的能力。同时,存款准备金的集中,使中央银行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数量,并在与货币乘数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控制货币供应量。

(2)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短缺时,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方式是把贴现过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以票据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借款。开展这类业务时,中央银行就成为“最后贷款者”。

(3)主持全国各银行间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由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在中央银行有存款,并在中央银行开有活期存款账户,这样,就可以统一通过中央银行办理各银行间的款项划拨和结算。此项业务既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对各银行经营情况的了解,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便利,减少现金的输送和调度。

(4)在允许自由买卖外汇的国家,中央银行通常还办理各有外汇营业银行的外汇头寸的抛补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惟一的现钞发行机构;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能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设2个营业管理部,9个分行,326个中心支行,1827个县(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的授权,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印制总公司、清算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

我国央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重大决策,经过一年多密锣紧鼓的筹备和组建工作,至1998年12月中旬开始运作,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置的九家分行已全部挂牌成立,它们分别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沈阳分行、武汉分行、济南分行、天津分行、西安分行和南京分行,这标志着我国央行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新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新设立的九家跨省区分行依据总行授权,负责对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协调、监督;直接管理和经办分行所在城市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的各项同金融业务和外汇管理工作等。在不设立人行分行的省(自治区)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政区九家分行的设置,向人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今后将对逐年走向商业化的金融实行科学、严格、规范化的监督与管理,以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使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随着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原有的一套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呈上升趋势,一些不法分子钻金融业管理机制不完善的空子,搞非法经营,致使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相继关门停业;保险业方面,由于近年来保险机构发展过快,监督管理不能及时跟上,出现了保险市场经营混乱现象,一些地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和中介组织,一些保险公司管理松弛,保险公司之间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不正当恶性竞争;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凡此种种,都给今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潜伏了风险。

持续了一年多的亚洲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业敲响了警钟。此次危害甚烈、波及面甚广的金融风暴虽并未直接引发我国的金融危机,但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及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不容乐观。未雨绸缪,我国政府在1998年及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着手改革金融机构体系,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努力消除金融隐患。此次,人民银行九家跨区分行的设立及陆续运作,就是金融改革迈出的关键步骤。

我国央行管理新体制的基本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突出而鲜明的优势:

首先,新体制能更好地保障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人民银行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着国家金融管理职能。在旧体制下,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能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太多,致使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无法发挥。防范风险失去了有效的屏障。因而,此次机构改革,使人民银行的各分行不再隶属于哪个省份,独立开展业务,有利于摆脱各方面的行政干预,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

其次,建立起货币政策的区域研究制度,增强了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撤销省级分行后,宏观金融调控权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总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总量,合理使用利率杠杆,保证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同时,各跨行政区分行从区域范围研究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考察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随时向总行提出货币政策建议,可使总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再次,跨省区设立分行,便于大区分行在跨行政区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及时集中解决所发生的金融问题,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最后,新体制的建设也是符合国际规范的做法。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按经济区域业务量多少设置分支机构。因此,我国央行的此次改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同国际接轨,有利于研究与实施更加有效的区域性货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所以被称为标志性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商业银行

自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以来,现代商业银行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主体。

如果望文生义,认为商业银行就是经营商业信贷的专业银行,这在几百年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初期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吸收短期存款,并相应地发放短期商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由此而得名。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发展演变,其经营对象远远超过了传统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一词也变得越来越名不符实了。

其一,现代商业银行是具有广泛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其融资对象已远远超出了商业贷款的狭窄范围,对工、农、商等各业以及消费者个人都发放贷款,提供信用服务,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同社会生产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二,商业银行原来为专门融通短期资金的银行,今天的商业银行也仍然是短期资金市场上的最大贷款人,但与此同时,现代商业银行又发放各种中、长期贷款,并进行证券投资,涉足中长期资金市场。

其三,现代商业银行是信用媒介机构和信用创造机构的统一,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信用创造功能,在部分准备金制度和非现金结算制度两个前提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在相当范围内通过创造自己的负债去增加信用的供给量,利用派生存款来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这一名称未能突出它在信用创造方面独一无二的特征。

其四,商业银行一词,也漠视了这种机构所具有的综合性、多功能这一特征,现代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还经营证券投资、外汇、信托、咨询、租赁等业务,现代商业银行显然不是专业性的金融机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要想对现代商业银行下一个准确全面的定义非常困难。简单地说,商业银行就是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综合性经营机构。在现代西方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一类银行的抽象化的一般概念,具体到某一家银行时一般并不直接称为“商业银行”,如美国的国民银行、州银行,英国的存款银行,日本的城市银行、地方银行,法国的信贷银行等,都属于商业银行,但并不直呼为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比较而言,商业银行主要有如下特征: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用业务几乎无所不包。而其他专业银行的信用业务则比较单一、集中,各自都在特定的领域内进行经营,都有其自己特定的服务对象。如储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居民个人的存贷款业务;长期投资银行是吸收长期资金,提供长期信用的银行,它的主要业务对象,是对企业股票、债券进行投资,包销工商企业的投资、债券,参加各种企业的创业活动等,主要是进行证券投资。现代商业银行比专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要广泛得多,它既进行短期资金存贷,又进行长期资金存贷,既吸收活期存款,又吸收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既办理个人存贷业务,又办理企业存贷业务,在进行间接融资的同时,又介入证券市场,进行各种直接证券融资活动。如美国,特别是1980年“放宽金融法案”通过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几乎没有受到什么限制,这主要是为了加强竞争。所以现代商业银行是包罗万象的金融机构。

其次,商业银行是惟一能够吸收支票活期存款并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藉此,商业银行获得了“创造”信用的能力,并利用贷款和投资转存活期存款。实现信用的加倍扩张或收缩,这样,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的货币流通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通过支票进行非现金结算,极度大地减少了流通中对货币的需要量,另一方面,它又通过创造能力,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是无法与之匹敌的。由此,有些西方经济学者称:“商业银行是可贷资金的创造者,而其他银行只是可贷资金的经纪人”。为避免商业银行利用派生存款滥发贷款而招致本身破产的风险和造成信用膨胀,许多国家也特别加强对商业银行这一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再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远比其他银行要多。商业银行在办理存款、放款、投资业务的同时,还办理大量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代客办理托收、结算、汇兑,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代理财务,代客管理账户,代客保管证券和金银等贵重物品,开具信用证等等。此外,商业银行还办理大量的附属业务,如咨询业务,包括企业资信评估,金融市场动态分析,经济、金融形势预测等等;信托业务,包括代管财产、办理遗产转让、登记所发行的股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务等等;以及自动化服务。

当今的商业银行再也不满足于传统的业务范围,开展了多样化服务,筹资手段起来越多,资产实现了多样化,收入来源也多样化,中间业务发展迅速。放款对象并不仅限于工商企业,只有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不论他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太注重他所处的行业。除了工商贷款以外,不动产放款、消费者放款等已占了商业银行放款额的相当大比重。同时,商业银行在政府的支持下,也积极开展投资业务,持有政府债券,一方面获得较高的收益,并将其作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产,充当银行二级储备。多样化的服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多种收入来源,特别突出是非利息收入的迅速增加,这种收益来源多样化的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表现得最明显。据统计,美国大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从80年代初的30%上升到90年代初的38%;同期,日本从20.4%上升到35.95%;英国从28.5%上升到41.1%;法国则从14.6%上升到24.9%。总之,商业银行纷繁复杂的业务种类及其机构设置使它享有“金融百货商店”或“信用超级市场”的美誉。

四、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一)专业银行

虽然商业银行体系构成世界现代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世界上最大的银行几乎都是商业银行,但除商业银行外,各国也还存在各类的专业银行。所谓专业银行,是那些专门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一样,都是金融媒介体,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但在业务经营方面还是存在不少差异的。首先,在业务范围方面,专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它并不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银行业务,也不提供所有形式的金融服务。其次,在资金来源方面,除吸收各种存款外,很多是依靠发行债券来筹集营运资金。专业银行所吸收到的存款,一般不像商业银行那样给存款人那么多取款的灵活性。再次,在资金的运用上,一般集中于特定的行业、特定的用途,而不像商业银行那么广泛。最后,在资金的期限结构上,专业银行一般不经营活期存款业务,以中长期融资为主。世界各国的专业银行种类繁多,但主要有下面四种。

(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有时也称为“长期投资银行”或“长期信贷银行”,是一种专门办理对工商企业的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以满足企业对固定资本需要的专业银行。它们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对企业股票、债券进行投资,包销工商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各种企业的创业活动,直接对企业进行长期贷款等等。投资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在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通常吸收一部分存款,但一般只接受定期存款,不接受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投资银行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都通称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也有叫金融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实业银行等等的。投资银行一般是私营性质的盈利性金融机构。

投资银行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已出现,但在二战期间才得到充分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四十多年来,由于工业发展快,规模大,高速度的固定资本更新,现代科技革命促进有关行业的大发展,都使得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大大超过了依靠企业内积累或资本市场提供资金的能力,这就改变了西方国家传统的银行对企业的融资仅限于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的习惯,促进了长期投资银行的发展。反过来,投资银行在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是西方国家最主要的专业银行之一,它是专门为开发经济和基本建设投资提供长期信贷的银行。开发银行可分为本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三种。本国性开发银行(亦称建设银行或开发投资公司)通过长期资金融通方式来促进本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区域性开展银行,例如亚洲开展银行,其业务对象仅限于某一区域的会员国,向会员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借款。国际性开展银行例如世界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对会员国提供长期借款,特别是向发展中会员国提供优惠贷款,以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在提供长期资金方面,开发银行与投资银行颇为相似,但在其他方面两者区别是明显的,投资银行一般是私营的,而大多数开发银行都是国家或政府创办的;投资银行以盈利为目标,而发展银行一般是非盈利性机构。

(3)储蓄银行。储蓄银行就是吸收居民货币积蓄和社会上小额闲置货币资财的信用机构。其业务方式主要是凭存折办理存取手续。通常银行对储蓄存款的存款人和提取数额及次数有一定的限制,其资金运用主要包括政府公债、不动产抵押放款、转存商业银行以及购买公司股票债券等。储蓄银行有两种形式:美国称为互助储蓄银行,英国则称为信托储蓄银行。

(4)其他专业银行。除上述三种专业银行外,西方国家还有其他一些专业银行,它们以协助某一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发展以及资金融通为主要目标。美国的住宅放款银行,它通过办理以房产为抵押的贷款,贷款给房屋所有者或从事建筑业的开发商,促进了商品房的发展。又如工业银行、农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顾名思义,各自都有其特定的业务对象及重心。这些专业银行的经营资本主要通过发放债券及定期存款来筹集。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西方把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种。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依靠投保者交纳的保险费而聚集货币资本,用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金融组织。保险公司把从参与保险的客户那里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个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就从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基金,根据规定予以赔偿:这样,个别、少数的损失由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担。而保险公司除了补偿损失外,还将其所吸收资金用于投资。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保险公司的资金已成为借贷资本市场上最大的资金来源之一。人寿保险公司所发行的人寿保单事实上是一种长期的储蓄契约。投保人交费,如在保单期间死亡,家属获得赔偿保障,期满投保人亦可提回本金及利息。保险原本是在近代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但在现代信用经济中,它同时又成为西方国家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经常在政府公债、企业证券、不动产抵押放款和保单放款等长期资金市场上投资,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详见后面有关章节)。

(2)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办理各种信托业务的信用机构。它们的业务非常广泛,通常主要办理信托存款、信托放款和投资、代理发行企业股票和国家债券、代理买卖和出租房地产、代管财产、办理遗产转让和代保管业务等。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客户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所集聚的资金:一是经济联合体投资,这实际上是参加经济实体企业、地区、行业之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公债、债券、不动产抵押、股票等等。

(3)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专营耐用品的租购或分期销售业务的机构。一般以接受定期存款、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证券、不动产抵押、投资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类似于长期投资银行。但美国的财务公司一般不接受存款,运用银行借款及本身资本开展业务。

(4)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吸收城镇小手工业者或农民为社员的一种信用组织,它主要办理社员的存放款业务,也运用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不动产和政府公债。以社员缴纳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信用社可分为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两种,前者是城市手工业者的组合,后者则是农民经济的信用组合,农村信用社是为了适应小商品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民间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和流通中常常出现的资金不足困难,而这些人是很难得到大银行的贷款的。同时,信用合作社除了办理社员的存款业务之外,还购买政府公债或把资金转存于其他金融机构,这对社会融资流动也很有好处。

(5)储金局。储金局泛指各种储蓄机构,这类机构是以吸收居民小额存款为特征的,主要有两种类型:储蓄贷款协会和邮政储金局,储蓄贷款协会以美国最为发达,它是在集股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所得资金用抵押方式贷予会员购买住房或投资地产住宅建筑抵押债券方面。邮政储金制度是除美国以外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金融机构,其目的在于利用遍设各地的邮局,吸收小额储蓄。日本的邮政储金局最为发达,英国和欧洲大陆各国,盛行邮政汇划局,主要向个人和公司提供支付和转账服务。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银行?

2.试述银行的性质。

3.试述银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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