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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行业务概述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邮政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承担报刊发行业务。目前全国已成立报业集团39家,省级都市报和地市报半数以上自办发行或多渠道发行,这些给邮政报刊发行业的运行体制、经营机制、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对于非法期刊,应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处罚,邮政不予发行。报刊发行是邮政部门的一项主要业务,报刊发行工作同时也是邮政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

第一节 报刊发行业务概述

中国邮政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承担报刊发行业务。几十年的邮发历程,使中国邮政已成为我国报刊发行的主渠道。中国邮政接办发行的报刊已突破6000种,报刊年发行量达到200多亿份。目前,全国城乡运输投递报刊的邮路总长度己达500多万千米,报刊收订局、所5万多个,零售网点1.4万多个。全国省际计算机要数网络的开通使得报刊要数处理更加迅捷和准确。邮政报刊发行网络的形成,使中国邮政可以为广大报刊社和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报刊发行业务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目前全国已成立报业集团39家,省级都市报和地市报半数以上自办发行或多渠道发行,这些给邮政报刊发行业的运行体制、经营机制、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报刊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报刊

报刊是报纸和期刊的合称。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由于我国的出版管理实行许可制,因此,并不是所有符合期刊形态的出版物都是合法出版物,而必须依法取得出版许可,方为合法期刊。合法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并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对于非法期刊,应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处罚,邮政不予发行。

(二)报刊的分类

报刊可按出版地区、报刊内容和读者对象、刊期、文字4种标准分类。

1.按出版地区划分

在国内出版的本国报刊,如系本地出版的称“本埠报刊”,外地出版的称“外埠报刊”。外国出版的外文报刊,称为“进口报刊”。外国出版的中文版报刊,称“进口中文版报刊”。

2.按报刊内容和读者对象划分

按报刊内容和读者对象,报刊可分为报纸和杂志。

3.按报刊的刊期划分

(1)按报刊的刊期报纸可分为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周四报、周三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

(2)按报刊的刊期杂志可分为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和年刊。

4.按文字划分

按文字报刊可分为中文版、外文版、少数民族版。

(三)报刊代号

1.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是中国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出版者所出版的每一种连续出版物的代码标识。前面部分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6位数字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连续出版物。CN与6位数字之间空半个汉字空。6位数字的前2位与后4位之间用半字线“-”隔开。其结构形式为: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CN××(2位数字)-××××(4位数字)/×(大写英文字母))。分类号为中图图书分类号,具体代码如表6-1。

表6-1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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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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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具体规定如下。

(1)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前2位为地区号。依据GB/T2260中的数字码前两位给出,连续出版物较多的北京地区,当地区代码“11”使用完毕后,北京地区的连续出版物使用“10”为扩充代码。

(2)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连续出版物序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为报纸的序号,“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9000~9999”为有形的电子连续出版物(如光盘等)的序号。

例:CN11-5640/N,CN为中国国别代码,11为地区号,5640为该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只有申请获批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才能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

(3)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分配原则如下。

(ⅰ)一种连续出版物一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采用一个号对应一种连续出版物的基本原则。自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之日起,便与注册的名称永久地联系在一起,一旦一个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给一种连续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这个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都不能分配给其他连续出版物。

(ⅱ)改名改号。连续出版物的题名改变,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ⅲ)不同载体不同连续出版物号。一种连续出版物以不同的载体出版,不管其题名是否相同,应为不同载体版本的出版物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ⅳ)题名不变,出版地改变,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重新分配。连续出版物题名没有改变,出版地从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转移到另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重新分配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注:国内正式期刊刊号一般用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刊号标示。“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设在各个国家、地区的机构负责分配。一般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同时配有“国际刊号”(ISSN号),只有ISSN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不允许在国内公开发行。

2.邮发报刊代号

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除使用国家规定的国内统一刊号外,邮政企业编列报刊邮发代号。邮发代号是邮政发行系统内部作业科学、有效的工具。通过编列报刊代号把发行作业的内部处理有序地组织起来,对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提高效率、规范化地进行内部作业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邮发代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出版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纸用单号,杂志用双号。后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序号。两部分号码排在一起,中间用横线隔开。如《人民日报》为1-1;《求是》杂志为2-371。报纸、杂志均由各省公司分别从1号起顺编。对中止邮发的报刊代号,一年内不得重用,恢复邮发时,可使用原编列的报刊代号或重新编列。分地发行的报刊,仍用原接办局编列的报刊代号,不另编新代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发报刊代号见表6-2。

表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发报刊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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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刊发行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报刊发行业务是邮政部门利用遍布全国的邮政通信网,联系用户广泛、传递迅速等特点,将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的业务。

报刊发行业务是《邮政法》规定的邮政可以经营的竞争性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采用了“邮发合一”的体制,即报刊发行与邮政部门合为一体,由邮政部门承担报刊的发行工作。改革开放后,一些报刊开始自办发行,即由报刊出版单位自己承担报刊的发行工作。报刊发行不再是邮政企业独家经营的业务。

(一)报刊发行业务的性质

邮政部门经办的报刊发行业务与其他邮政业务比较有一定的特殊性质。

(1)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报纸和杂志是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普及和最有效的工具。报刊发行业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报刊发行业务对于提高全民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报刊发行是邮政部门的一项主要业务,报刊发行工作同时也是邮政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报刊发行业务具有一定的事业性质和公益性,在经营中的具体表现如发行党报党刊,邮政部门给予优惠政策。

(2)传播信息的通信性。各类报刊既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又传播丰富的知识和大量的信息。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报刊发行业务对于传播信息、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物质文明建设,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业务活动的商业性。报刊本身就是商品,是可供出售的实物商品,报刊发行不论订阅还是零售,都属于实物商品交换行为。

(二)报刊发行业务的特点

报刊发行业务与其他业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多,数量大,运量大。目前,全国出版的10000多种公开发行的报刊,交邮政部门发行的有6000多种,占全部出版总量的60%以上;报刊运递量能够占到所有邮件运量的70%~80%。

(2)时限紧。特别是报刊,具有新闻特性,延误了时间就失去了新闻价值。

(3)业务连续性强。报刊发行业务与其他邮政业务的显著区别之一就是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尤其是订阅使邮政部门与报刊订户有长期的业务关系。

(4)牵涉面广,社会协作性强,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三、报刊发行业务常用术语

1.邮发合同

邮发合同是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时,与报刊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双方经济行为的法律文件。

省公司是邮政企业邮发合同的签约主体。邮发合同的承办和签约单位必须经邮政集团公司、省公司授权。

2.分地发行

报刊分地发行是指报刊社在出版地将报刊交报刊发行部门发行后,在其他地区另设发行点,委托当地邮政企业在指定区域发行的方式。

分地发行点原则上设在二级以上邮区中心局。选择确定分地发行点要本着合理布局、缩短邮程、减少经转、加快时限的原则。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与报刊社或代印厂直接结算报刊款。

3.刊期和订期

刊期是指报纸、杂志的出版周期。每天都出版和每周出版六期的报纸称为日报。除日报以外的其他报纸统称为期报。每周四出版的报纸称为周四报,每两个月出一期的杂志称为双月刊。

订期是订阅报刊的起止期限。

4.整订和破订

整订是指读者订阅报纸、杂志按整月、整季、整半年或全年预订的办法。规定如下:

(1)报纸按月整订;

(2)杂志中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按季整订;

(3)双月刊、季刊、半年刊按半年整订;

(4)年刊和不定期刊按年收订;

(5)长期定阅年底截止。

破订是指读者订阅报刊的订期,报纸和杂志中的周刊、旬刊、半月刊不满一个月,月刊不满一季,双月刊、季刊不满半年的订阅方式。规定如下:

(1)错过整订期的订户,邮局应随时办理报刊破订;

(2)破订从来得及要数的当期起接受订阅;

(3)会议等特殊需要的报纸可以中途订阅;

(4)报纸出版地邮局对本地出版的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应做到次日起订。

5.报刊流转额

各订销局在报告期内订阅和零售的各种报刊,按定价计算的合计款额。计量单位为“元”。

6.集订分送

集订分送是指报刊社或有关单位为订户集中办理订阅,并向邮政部门提供订户详细名址和订阅报刊款,集中办理订阅手续,邮政部门按订户地址分别投送报刊的业务。

在集订分送业务中,直接受理报刊社和企事业单位报刊集订分送业务的邮政局,称为受理局,受理局所属的省局为受理省局。

对受理省局发来的集订分送受理通知单进行处理并完成分送业务的邮政局,称为接收局,接收局所属的省局为接收省局。

集订分送按缴款方式分为全额集订分送和差额集订分送;按地域分为省内集订分送和省际集订分送。

四、报刊发行费和其他手续费

报刊发行费是邮政部门提供报刊发行服务的基本资费收入,体现邮政企业协作分工,共同完成报刊的订阅和零售以及其他劳务和管理的劳动消耗补偿。发行费与其他手续费共同构成邮发报刊的业务收入。

1.报刊发行费

报刊发行费,是邮政部门为报刊社经办报刊发行的手续费,也就是邮政部门接办报刊发行的基本资费收入,发行费的计算公式为:报刊发行费=报刊定价×发行费率。

报刊定价是报刊社自己核定的,并且明确附印在报纸和杂志的指定位置上。报刊定价一般不经常变动,至少在确定邮发关系的一年内不作变动。发行费率是报刊发行手续费所占报刊定价的比例,也就是发行费与报刊定价之比。发行费率是根据发行劳动消耗的大小与报刊印刷出版的消耗进行比较,由邮局发行部门与报刊社协商确定的。中央和省级的党报党刊以及全国发行的一些大型报刊,因其数量大、影响大,在我国一般实行政策性定价,确定合适的发行费率。在报刊定价确定以后,发行费率的高低就成了影响发行费收入的主要因素。合理的发行费率,有利于扩大报刊发行的再生产能力,有利于报刊社和邮政部门之间协作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报刊发行费是报刊社和邮政部门双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行费率标准,按照结算期内的实际发行份数计收。

2.报刊增版、增刊发行费

报纸增版发行费,按报纸正常出版的版面和定价,折算出每版的单价,再按增版的版面,计算出增版的单价,再用计算出的增版单价按当日实际通知的付印份数,按40%的标准,计收增版发行费。杂志增刊装订成册的,按正刊定价及发行费率计收增刊发行费;单页或未装订成册的,单张对开的每张按0.08元,大于或小于对开按对开比例计算,但每张不少于0.04元。

增版、增刊的发行费,一律由发报刊局作其他收入列收。

3.赠阅、交换报刊发行费

报刊社要求赠阅、交换的报刊,不分本外埠,一律按赠阅交换份数及其报刊定价的40%计收赠阅、交换报刊发行费。

赠阅、交换报刊发行费,由发报刊局列收。

4.报刊变动手续费

邮发报刊除内部发行改为公开发行,以及增加分印点的变动以外,其他一切变动均应计收报刊变动手续费。其标准是:发行全国的,每次变动收取手续费1250元;只限省内发行的,每次变动收取250元。变动手续费,由发报刊局计收后,上交省局50%,自留50%。收取的电报费,全部上交省局发行主管部门。

5.退款手续费

报刊停刊、减价,需要向订户办理退款时,邮局按退款总额的15%向报刊社收取退款手续费。退款手续费一般由县(市)局列收,也可以由省局订单处理部门列收。

6.报刊退订手续费

读者订阅报刊后,因故需要将其所订报刊退订时,邮局可接收办理退订手续。订销局在办理退订手续的同时,按每种报刊每次2元的标准计收退订手续费,报刊退订手续费由订销局列收。

7.报刊改寄手续费

读者订阅报刊后因地址迁移需将所订报刊按新址投递时,订销局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报刊改寄手续。但一般报纸只改寄到当月,杂志改寄到当季底止,并按每次每种报刊2元的标准计收改寄手续费,部队订户不办理改寄。改寄后的剩余部分,作退款处理,但不再收取退订手续费。在一个投递局范围内,投递段道之间以及同一个投递段内改寄,是否计收改寄费,由省局确定。报刊改寄费由订销局列收。

8.委代办、批销折扣

(1)新华书店和国营、集体、个体批销报刊折扣为定价的15%~20%。一般情况下,报纸的折扣率比杂志的折扣率高3%~5%,外地出版的报刊比本地出版的报刊要低3%~5%;但总的委办批销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20%。

(2)邮政代办所(站、员)代订、代投报刊的折扣率,代订按收订总款额的4%~5%计收,代投按代投报刊总款额的8%~10%计收。

(3)报刊推广发行站(员)活动费,按其总订阅款额(不分公私款)的3%提取,使用办法由各邮政管理局具体规定。

9.特发报刊的发行费率

特发报刊是指邮政部门只办理零售不办理订阅的报刊。发行费率一般不得低于35%。特发报刊的接办单位对销售单位的发行费一般按28%~30%的标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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