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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险商品价格的原则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保险商品价格水平除满足对保险标的的充分经济补偿需要外,还应考虑保险人的业务开支成本及合理的利润水平。此外,就被保险标的的风险差异性,也应在保险商品价格中有所反应。然而长期来看,因社会、经济、政策、文化等变动,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风险也是变动的,况且经营技术与策略的调整,也要求保险商品价格水平随之而变动。所以,在制定保险商品价格时,应考虑采取经济手段鼓励投保方爱护标的,降低损失率。

三、确定保险商品价格的原则

在制定保险商品价格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性

所谓公平合理即保险商品价格水平应与被保险标的风险水平及保险人的营业需要相适应。

价格过低一方面难以标准弥补应提供的保险保障,使保险人缺乏偿付能力,最终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过高,也会伤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使保险人难以成功经营。所以,保险商品价格水平除满足对保险标的的充分经济补偿需要外,还应考虑保险人的业务开支成本及合理的利润水平。

此外,就被保险标的的风险差异性,也应在保险商品价格中有所反应。因不同时空、不同占用性质而引起的风险程度的悬殊,取高风险高费率、高保障高费率的合理差异标准,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另一要求。

(二)经济可行性

一方面要保证保险人经营的可行性。保险经济保障的职能决定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要足以保证履行保险赔偿与给付责任的需要,所以在进行损失概率测算时,要采取增加安全稳定系数等技术手段,使得依损失概率测算的费率可满足实现保险保障的要求,达到累积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的目的。

另一方面,费率水平要考虑保险人行销保险的可行性,如保险险种行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能力等。要使大多数投保人具有购买保单的能力,则必须使费率水平与经济能力相适应。

(三)稳定与变动性

就短期而言,保险商品价格水平应相对稳定,否则可能导致投保人的反感,引起业务波动,也给保险人带来财务核算的困难。

然而长期来看,因社会、经济、政策、文化等变动,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风险也是变动的,况且经营技术与策略的调整,也要求保险商品价格水平随之而变动。

(四)损失预防诱导性

尽管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然而,为了保险双方共同的利益,更应大力宣扬和倡导预防控制优于补偿的理念。所以,在制定保险商品价格时,应考虑采取经济手段鼓励投保方爱护标的,降低损失率。比如,让投保人据风险程度高低比例分担损失与费用;以费率优惠激励其防灾防损的积极性;以费率惩罚来告诫投保后放松管理责任心的投保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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