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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保险业开创与发展时期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立于1865年的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是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它的创立标志着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的正式诞生。中国民族保险业以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为契机,以后又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公司,并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发展中得以迅速发展。民族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一时期,中国民族保险业出现的又一个新形势是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

二、民族保险业开创与发展时期

(一)民族保险业的开创时期(1865~1911年)

1.民族保险业的诞生

外商保险业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抢占及西方保险思想的影响,引起一些华商起而仿效。1824年一广东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主要承办货物保险,“其人于贸易一道,甚有智慧,故创一保险公司,以他人之货物,免货主被险而亏本”。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

创立于1865年的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是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它的创立标志着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的正式诞生。清政府的丧权辱国、外商保险公司依仗特权进行经济侵略的严峻事实,激励着中国人民奋发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1865年5月25日著名的华商行号德盛号在上海开设了义和公司保险行,经营船货运输保险业务。义和公司保险行的创立不仅标志着近代民族保险业的正式诞生,而且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格局,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较大规模民族保险企业的诞生。继义和公司保险行的创立,到1886年初较大规模的仁济和保险公司的出现,十年间先后诞生了一大批民族保险企业。1875年不甘于外商保险公司对新兴的民族航运业的歧视与挟制,上海轮船招商局创办了保险招商局,由中国人自办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由于保险招商局的资本有限,经营风险太大,1876年以公开招股集资的方式,开设了仁和水险公司,同样只承保船舶险和运输险。为了使所有轮船资产都能由自己承保,轮船招商局又招股20万两,于1878年3月15日另行创设了济和船栈保险局,专保仁和的溢额和轮船招商局的码头、仓库和货物的火灾保险业务,该局后又增资至50万两,扩大经营范围,改名为济和水火险公司。

1886年,为了摆脱当时的金融恐慌造成的困境,重振华商保险业,“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便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资金达到100万两,雄厚的资金大大加强了在保险市场上的实力和竞争能力,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甚至一些外商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妥协,同意按较低的费率和保险业经营惯例,承保和接受华商分保业务。

2.民族保险业的形成

中国民族保险业以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为契机,以后又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公司,并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发展中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的民族寿险业也迅速兴起并形成一定规模。华商创办人寿保险公司始于19世纪末,先后有1894年的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1905年的华洋永庆人寿保险公司,1907年的华安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的上海允康人寿保险公司,上海永宁人寿保险公司和上海延年人寿保险公司等,但纯粹华资、有专家管理、规模最大的寿险公司,当推1912年成立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

随着民族保险企业数目的增多,1907年由商界巨子朱葆三发起组织在上海成立了华商火险公会,这是中国保险史上最早成立的华商保险业同业公会,民族保险企业有了自己的同业组织。华商保险业同业公会的首创,不仅使民族保险企业有了抗衡外商保险公司的组织和力量,而且也反映出民族保险业在逐渐兴起的基础上,开始迈出了联合团结的第一步,并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同业公会组织制度的不断健全打下了基础。

民族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保护。1903年中国第一部独立商法《钦定大清商律》问世,该律由《商人通律》和《公司律》组成。《商业通律》共9条,规定商业中包括保险业。《公司律》共131条,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了规定。《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1908年,清政府又仿照日本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这是中国第二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此案的《商行为》部分单章论述了“损害保险营业”、“生命保险营业”。另外清末带有保险内容的另一部法规定《航律纲目草案》,该草案的第14编《水险律》,详尽论述了水险的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保险为名的专门法规是1907年由徐锐草拟的《保险业章程草案》,该草案不仅给保险下了定义,而且对保险的组织形式、产物保险、生命保险及经营作了详尽的论述,但该草案并未获清政府的批准付诸实施。

综观清末时期的这些有关保险的法规,其内容还是比较周全的。可见,当时清政府在开放门户时,对保险法规的制订是比较重视的,尽管这些保险法规因各种原因未颁行实施,但对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和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以后的北洋军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订,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二)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时期(1912~1949年)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时期,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开始的。

1.民族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时期(1912~1937年)

这一时期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产寿险业并举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1914~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发展的契机,同时民族保险业也相继在上海、广州和香港等地兴起,一批华商保险公司纷纷成立。仅在1912~1925年,华商保险公司就达37家,其中寿险公司17家,占46%,表明民族产、寿险业同时得到了发展。

第二,保险业立法日趋完善。

辛亥革命以后,各项法律相继重修,保险业的立法也日趋完善。1914年3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含保险内容的《商人通例》,取代了1904年清政府的《商人通律》。1917年,农商部拟订《保险业法案》,这是继清末《保险业章程草案》后第二部以保险为名的专门法规。1927年4月,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订立了《保险契约法草案》,由于北洋政府旋即瓦解,该法没有颁布实施。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9月金融管理局就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1929年12月24日,立法院又通过了《保险法》,但由于多种原因未能施行。1935年又由立法院商法委员会,根据已公布的保险法,另行起草,至1936年春起草完毕。1937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同时公布了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另外,1935年5月10日国民政府还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日趋完善的保险立法,对加强民族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维护民族的权益,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三,金融资本渗入保险业。

这一时期,中国民族保险业出现的又一个新形势是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1915年8月中国实业银行投资设立永宁保险行(后改为永宁水火保险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由银行兼营的保险业。此后,银行资本纷纷投资保险业,使得民族保险业得以迅速发展,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见表2.1。

表2.1   1915~1936年间银行投资设立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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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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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民族保险企业从上海等地向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延伸,从国内向国外扩展。

上海作为全国的金融、贸易、工商业和保险的中心,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将总公司设在上海,即使总公司在广州和香港的,也大都在上海设有分公司。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总公司设在上海的有24家,占60%。但随着上海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务又迅速延伸到全国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又据《中国保险年鉴》统计,1937年全国保险分支机构有126家,其中天津10家,北平4家,济南5家,青岛6家,南京10家,汉口4家,重庆7家,广州20家,其他中小城市60家。另外,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和口岸城市都设有保险代理处。保险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点星罗棋布,遍及全国各地,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呈方兴未艾之势。

在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公司剧烈竞争的形势下,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为了发展业务,在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开始向海外开拓保险市场,扩展海外保险业务。如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从1925年起,陆续在荷属东印度群岛诸城市建立分支机构12处。广州羊城保险公司在我国香港、新加坡、仰光设有分公司,还在吉隆坡设立了代理处。太平保险公司于1937年前后陆续在我国香港、西贡、雅加达、新加坡、马尼拉等地设立分支公司,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保险公司也向海外拓展,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保险公司在大阪、伦敦、新加坡、纽约设立代理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管理。

当民族保险业开始走向兴盛发展之时,为了避免大额业务向外商公司分保,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上了联合的道路,以达到既分散风险,又保证经营稳定的目的。从1929年底到1934年初,民族保险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组合形式,进行联合管理,先后成立四行联合总经理处、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太平保险公司集团、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中国船舶保险联合会等联合管理组织。通过联合管理,增大了资本额,大大增强了华商保险公司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自行制订合理的保费率,摆脱了对外商保险公司的依赖和它们的垄断,从而维护了华商保险公司的权益。这是中国保险历史上的创举。例如,太平保险公司集团采取了欧美资本主义托拉斯性质的管理形式,对集团内各公司进行联合管理,在当时其他中外保险公司中尚属独树一帜的新型管理制度。

第六,保险中介人适时发展。

随着民族保险业的兴办与发展,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如这一时期的上海“潘安记保险事务所”就是当时制度比较健全的保险经纪人之一。该事务所专门接洽火险业务,钻研保险知识,为保户接洽投保工作,向保户递送保险单和收取保费,并把自编的《火险常识》小册子分送给保户。与此同时,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1936年5月上海保险业同业公会还制定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登记管理规章》,同时保险经纪人也成立了自己的组织——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

另外,应国人的呼吁,自1927年始就有国人创办的保险公证行,以保护国人的正当权益。从1927年至1936年间,先后成立了上海益中公估行、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天津的永平公证行、商联公证行,汉口的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上海的中国公证行、华商公估拍卖行等。同时,政府方面也对保险公估行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管理。华商公证机构的设立,打破了外商在公证行业中的垄断局面,挽回了国人的权利。

第七,华商保险同业公会发挥了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1917年10月,中国首家华商保险同业公会——华商火险公会改名为华商水火险公会,1928年11月改为上海保险公会,1929年进行改组后至1931年10月改名为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另外在天津、营口、南京、汉口、温州等地也先后成立了华商保险同业公会。其中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加强公会组织机能、促进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改保险单据的英文为中文,议改火险实价,参与国民政府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呼吁国民政府减低保险单印花税,协同汉口保险公司改组工会,呼吁政府和社会重视保险事业,培育保险人才等,真正起到了联结政府与保险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保险业(1937~1945年)

抗日战争的爆发,使民族保险的发展遭致惨重的打击。这一时期民族保险业只能在夹缝中得以喘息。

首先,上海保险业的中心地位动摇,但民族保险业仍有发展,并出现短暂辉煌。上海保险业在战事发生的初期,面临的环境是艰苦的,非但不能发展业务,而且还须退还大量的保险费。再加上其他外商公司又拒绝承保中国及我国香港的货物运输兵险,上海保险业形势和处境面临严峻的局面。到1937年下半年,就有一些公司开始向大后方转移。然而从1938年开始,由于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上海的保险业又有了一些转机,租界内仅水险与汽车险两项就超过了战争前的数字。到1940年甚至又有一家华商保险公司——长城保险公司正式开业,从此打破了抗战开始以后,保险业一度出现的沉寂局面,也为以后华商保险公司的相继设立起到一定的影响。然而,好景不长。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军占领了租界,在攫取了英、美、法等国保险公司在上海的地盘后,力图把上海保险业置于它的统治之下。由于中国人民的抵制,其独霸上海保险市场的阴谋未能得逞。继长城保险公司成立之后,1941年又相继成立了6家华商保险公司。1942年,成为上海民族保险公司大发展的一年。新公司如雨后春笋,纷纷崛起,这一年共开办了40多家公司。

华商保险公司的再度兴起,是战时经济异常发展的产物,是那些新发展起来的银行、钱庄和工商业者,在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中带动了保险业的兴盛与繁荣。但是,随着国民政府将官僚资本投资于保险业,却又给刚刚起步的民族保险业套上了新的枷锁,民族保险业受到了严重摧残。与此同时,为解决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问题,由华商保险公司组织的分保集团也相继成立,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的风险分散问题,为华商保险业自主兴盛逐步奠定了基础。

其次,重庆成为大后方保险业的中心,保险业迅速发展。我国保险业的中心一直在上海,抗日战争开始后,由于沿海省份相继沦陷,经济中心逐渐西移,形势便发生了很大变化,以重庆为中心形成了大后方保险市场。大后方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机构大量增加,保险业务日益繁荣,呈现出一派兴旺景象。

大后方的保险业主要是由国民党官僚资本和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保险机构和附属的保险部门组成的。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等八家官办保险公司的先后开设,在大后方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官办保险体系,且它们几乎包揽了当时主要经济命脉的各种保险,形成了对大后方整个保险市场的垄断地位。

除官办保险公司以外,1940年后,不少金融界和工商界人士,纷纷投资于保险业,先后成立了不少民办保险公司,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民办公司已有50余家。民办保险公司的急剧增加,加剧了大后方的保险市场竞争。从1944年起,由于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物价不断上涨,生产开始下降,保险业也从繁荣逐渐转为衰退。

最后,抗战开始后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随着大后方保险企业的增加,为了拓展业务,增强保险承保能力,各保险公司均努力寻求分保出路,而当时只有中信局保险部和中国保险公司对外还维持了分保关系。因此,在重庆设立的部分民营保险公司,为共同解决再保险问题,组织了一个再保险集团(后来改为中国再保险公司),接受会员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信局保险部迁移到重庆后,由于当时战时的需要,对陆地兵险的要求强烈,中信局拨出了10亿元法币成立了再保险科,一方面接受私营公司的分保业务,一方面又大规模举办陆地兵险与运输兵险。通过办理这些业务,中信局逐渐占据了重庆保险业的领导地位。

3.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保险业(1945~1949年)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政治经济重心东移,保险业中心又复移上海,一些在太平洋战争期间被迫停业的保险公司复业的同时,集中在上海的游资又竞相投资于保险业,集资开设新的保险公司骤然增多,保险业务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战后一段时期内,上海和其他城市经营的财产险、货物运输险业务激增,人寿险业务也有过短暂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力量也予重新组合。中央信托局在大量承保强制性业务的同时,又被赋予集中办理再保险的特权。另外也形成了以上海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的再保险机构。与此同时,一些公司主张由国营联合民营公司筹组全国性的再保险机构,建立民族保险业独立自主的再保险市场。1946年7月14日全国性保险行业公会——中华民国保险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对加强保险同业联系,团结全国保险同业力量起了重要作用。

战后保险业一度呈现的繁荣只不过是一时的虚假景象。在国民党政权行将覆灭之前,经济面临全面崩溃,并发生恶性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部分保险公司签发外币保险单,以图保值,大部分华商公司处境艰难,奄奄一息。1949年4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渡过长江,先后解放了南京和上海,宣告了中国半殖民地保险业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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