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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取消目前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或者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应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到我国中西部地区拓展保险业务,加快保险业区域结构的战略调整,促进保险业在东、中、西部三大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后,参股已逐步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快捷方式。

三、加快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

(一)对保险市场的开放政策进行调整

1.对国内保险市场给予适当保护

在外资(3)市场进入政策上,应继续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措施,保持一个较高的进入门槛,真正使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集约化发展和带动民族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鉴于中资保险公司普遍较为弱小,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优惠待遇条款,在一定的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对于保护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审批速度上,应根据审慎的原则,依据各方面的条件,每年择优引进,避免外资公司的过快、大量涌入。

2.消除中外资本的不平等待遇

首先,要统一中外资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基。应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取消目前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或者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在提取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中,允许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存总准备金,强化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其次,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资金运用特权、税收减免优惠和作为国际金融集团所特有的“转移价格”特权等,应予以改变。最后,在市场准入条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的外资保险公司,应促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扩资调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与国内资本在公司组织形式上的平等。

3.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合理引导

从业务结构来看,在今后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还不至于给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多大冲击。例如,目前,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是中资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而从外资产险公司来看,其最擅长的则是责任险、货运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然而,从长远看,中外资保险公司迟早会有一场面对面的较量。因此,今后应重点引进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和资产管理等方面有专长的外国保险机构,带动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促进我国保险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从区域结构上看,中国保险业在空间布局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东部地区的保费收入占据全国保费总收入的大半,而广大中西部地区仅占其中一小部分。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以及受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在地域上先沿海、后内地的路径的限制,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时,一般都将业务首先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市场拓展较为容易的东部沿海地区,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区域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应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到我国中西部地区拓展保险业务,加快保险业区域结构的战略调整,促进保险业在东、中、西部三大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4.适当放宽港澳台资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

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后,参股已逐步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快捷方式。目前,香港、澳门地区企业法人投资单一中资保险公司(非上市公司)比例上限,通过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已从以前的10%提高到15%,对中资保险公司之最高总持股比率不超过24.9%。而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外资企业法人参股中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仍为10%。此外,鉴于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台湾地区保险企业进入大陆市场已呈箭弦之势,且已有相当数量台湾地区的企业在大陆开设了分支机构。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从两岸关系发展的未来前景看,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对两岸保险市场包括港澳市场进行全面整合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可优先批准港澳台资保险机构进入大陆市场,并可分步骤降低港澳台资保险机构进入大陆市场的进入门槛。目前,考虑到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上虽不占据主导地位,但成长性好,且短期内难以上市,股权被稀释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可鼓励港澳台资以优质中、小型保险公司为优先参股对象,加速进入大陆市场的进程。

5.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外国大型跨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对保险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即如何应对其滥用市场影响力的倾向和可能性。跨国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全球融资能力、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强大的研发能力、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竞争优势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因而比中资公司具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同时也有更强的规避监管的能力,这不仅对我国立法部门提出了有关立法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求监管机构增强监管能力,从而能够有效识别和防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并购行为以及由此对我国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此,一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等方面,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一个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现统一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加大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力度,依法查处保险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积极实施保险业“走出去”战略

1.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集团

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在目前市场上已有较大保险公司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集团,使这些集团真正成为经营效率高、创利能力强、信誉优良、具有一流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进而成为我国保险业积极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依靠力量。为此,一要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保险公司的改革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二要建立企业创新机制,通过产品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等,以优质的服务巩固市场地位;三要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海外引智”工程,加强高级跨国经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人才差距;四要按照市场原则,适度推进产业资源的整合,以大公司为核心,通过企业并购,形成一批大型保险(金融)集团。

2.确立“走出去”战略的基本原则

为更好地拓展国际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几条原则:(1)必须与总体战略相协调。“走出去”战略是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一个子战略,每项海外经营决策及其目标市场、方式途径、步骤策略等都必须服从于总体战略的需要。(2)服从国家基本国策不能盲目。“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举措,但基本国策是以能够取得明显效益为前提的,企业不能以服从国家开放政策为由盲目进行跨国投资,出现问题后又期待政府出面承担或解决。(3)有所得必须有所弃。拓展国外市场,应遵循发挥比较优势等原则,合理取舍产业链条和业务重点,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最优先的领域,绝不能轻易进入不熟悉或相关性低的领域,更不能大跨步进入高风险领域。

3.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的选择取决于企业想要达到的目标。目前,进入世界各大区域市场都会有一定收益,也会碰到一些问题。如进入欧美、日本市场可以学习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和经验,但业务拓展较为困难;进入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市场可以较快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但难以学到先进的技术与经验。由于我国保险业“走出去”才刚刚起步,而且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综合竞争力较弱,因此,为尽快打开局面,就目前而言,应首先选择语言和文化传统相近、地缘关系密切的周边国家。特别是,随着与周边国家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已经或正在建立起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等,因此,可重点选择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作为目标市场,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国际空间。由于香港是亚洲地区的国际保险中心,是跨国保险公司地区总部聚集地,又是我们自己的领土,所以,可考虑将香港作为“走出去”的桥梁或跳板,以香港为基地构建海外保险网络。不过,如果“走出去”以学习先进保险经营技术和经验为主要导向,也可考虑直接进入欧美和日本市场。

4.选择合适的方式和途径

我国保险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可根据自身的竞争

实力和驾驭能力等,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国际扩张。可供选择的方式主要有:(1)自身扩张。即公司开展海外业务主要通过设立代理处、分公司以及新建控股子公司的途径来完成,这是在国际保险业务经营中常用的一种传统方法。(2)战略联盟。该方式可以使公司依托联盟伙伴快速、高效渗入一个新市场,并利用伙伴的分销网络节省大量资金。战略联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联营协议和合资企业。联营协议安排是索赔-理赔这一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方式灵活方便,在临时个案或者是长期保险中都简便可行。联营协议安排进一步延伸,还可包括市场信息和专门知识的交换,互换培训人员、提供互惠的教育计划,增加首次再保险的业务往来,扩大存在共同利益的领域等。合资企业的最大好处在于可方便地创办一家新公司,或者是重组一家已有的公司。合资企业可以从许多渠道获得资金和其他资产来进行规模庞大的投资。(3)跨国并购。这一方式的优点是可以直接利用被并购企业的业务基础,并通过吞并竞争对手,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此外,通过并购国外的上市公司,可以最便捷的方式进入国外证券市场,从而获得进行低成本本土化融资的优势。

(三)稳步推进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1.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是世界保险监管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符合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需要和走向。根据国内外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我国也应该积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转变。然而,保险监管转型不能简单或盲目地一味考虑与国际接轨,而应同等重要地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发达国家放松市场行为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从总体来说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产品的鉴别能力、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机制、保险行业组织的中观协调机制和政府的宏观监管能力都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程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条件都不太具备。我国保险市场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竞争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发达国家在放松市场行为监管,我们也跟着如法炮制,必然引起不良后果,所以目前我们仍需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但进行市场行为监管也不是什么市场行为都管,同样要遵循“有进有退”的原则,该管的一定要管,该放的一定要放。在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发展和治理后,再逐步减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以促进保险市场的活跃与繁荣。

2.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审慎监管规则框架体系

当前中国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从内容上讲,在很多方面已经基本符合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评估标准,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体系框架。特别是我国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纷繁杂乱,相互之间以及与《保险法》之间缺乏良好的耦合关系,没有很好反映出我国应遵循的监管理念和逻辑。为此,可依据修正后的《保险法》,并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公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对现行监管规章和文件进行彻底整理和归并,必要时还要补阙拾遗,填补保险立法中的一些空白,尽快建立起既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又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比较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规章体系,使我国的保险经营和监管活动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信心。

3.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实施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这些监管目的,应尽快与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起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并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确保在保险国际化过程中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管。同时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化发展的程度。

【注释】

(1)形成绝对成本壁垒的原因有:原有企业占有专利控制技术;原有企业掌握重要资源或与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新企业要付出较高资金成本。

(2)根据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和动机,控股公司可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事业型控股公司两类:纯粹型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本身没有专门的事业领域。事业型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既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还通过控制其他业务领域子公司的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3)此处的外资不包括港、澳、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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